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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司法调解是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法系统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富含中国特色政治元素的党政体制深刻影响着每一名扎根于中华大地的官员,即使是位于政法系统末梢的基层法官也不例外。民商事案件是法院业务的主要部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我国基层法官考量运用司法判决或司法调解结案时往往优先选择后者。基于实证考察发现:受党政体制下政法逻辑和司法逻辑的双重影响,党政体制下的政治约束、党管政法的奖惩机制、网络时代的社会舆论和乡土社会的民众认知共同驱动人民法庭的基层法官选择司法调解。因此,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亟需用本土学术话语讲好党与政法的中国故事,以期向世界传播中国特色司法治理经验,共享人类司法文明发展成果,共建司法领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相似文献   

2.
由于我国基层社会本身具有的强烈的"乡土性"与"本土性"特征,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基层司法必须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将现代法律理念适用于乡土社会的法律纠纷,基层司法也因此具有了与规范式司法相差甚远的"乡土特征"."陈燕萍工作法"根据基层司法的实践情况,总结出个案实体优先、法官主动调查等经验,其核心在于基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适度能动",对我国当前基层司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3.
李雅琴 《理论界》2009,(8):87-90
认为传统社会不存在职业法官阶层、法官勿须依律裁判是一种误读.传统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对应于法官的层级,统一的中国与区域性多元文化的需求产生了中央法官与基层法官层级和职能的分化.对于他们而言,司法知识结构也表现出差异.中央法官体现出较高的法律专业化程度,基层法官则更关注地方性公共知识,而两者统一于经学的基本精神.经学知识以法的指导思想和法的基本原则的方式影响着司法,甚至直接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从这种意义而言,法律是传统法官最核心的司法知识,传统法官是一贯秉承法的基本精神的.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官等级制度是法院“去行政化”必需的步骤,是解决当下法院人力资源相对匮乏,提高人才利用效率的重要手段,是遏制司法腐败的核心机制。然而,法官等级制度所隐现的法官等级化倾向又与我国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背道而驰。法官等级化会带来如下问题:造成审判一线人才缺乏,法官人力资源不能有效利用;导致基层法院人才流失;造成法官过分追逐级别升迁,影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法官等级结构改革一直存在“扁平化”和“现代化”之争,根据国情,构建一个层级简约、规则明确的等级结构是可行之路,即在对现行层级结构适度扁平化的同时构建明确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5.
区域司法资源配置均等化既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可或缺的子课题,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这一宏大战略的应有之义。针对我国区域司法资源特别是法官资源配置失衡的现状,基于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应当通过为欠发达地区定向培养"免费司法生"、为法官资源特别匮乏的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基层法院匹配"兵役制法官"、建立国内区域司法协作制度等多种平衡路径,逐步实现区域司法资源尤其是法官资源配置的均等化。  相似文献   

6.
法官高尚的司法人格具有促使法官努力上进,形成科学法治理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等多方面作用.因此,要重视对法官司法人格的研究与培养.法官司法人格具有个体性与司法道德的社会性相结合的特点,它由司法理性、司法情感、司法意志、司法信念、司法习惯和司法技能六个要素组成,培养法官司法人格要从个人机制和环境、集体机制和环境、社会机制和环境三个方面有目的、有计划、有目标地系统推进.  相似文献   

7.
柳岳武 《天府新论》2005,(2):112-115
近代法官制度改革是地方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晚清司法改革结果。法官多元主体结构的存在以及传统封建法律意识都对晚清司法改革产生巨大影响。从法官培养、法官考试、任用、编制四方面对清末地方法官制度改革进行分析 ,可以看出 ,清末地方司法制度改革不成功的原因在于 :法官群体非常复杂 ,法官的主体改造没有完成 ;所任用的法官中具有近代化司法意识的法官太少 ;司法改革软系统中的封建因素太多 ,其影响太大。  相似文献   

8.
"黄陵模式"打破了原来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等庭室分立的建制,以法官室取代庭室的分立与分割,对案件实行流程管理和一揽子处理,是对我国长期形成的审判机制的改革.这个改革引申出了诸多深层次法治理念乃至于法律制度的问题.文章由"黄陵模式"引发了对基层法官在实现法治和谐中权力的思考,提出了基层法官剩余权的概念以及应当保留基层法官剩余权的命题,从基层法官剩余权的涵义、基层法官剩余权尚未保留、基层法官剩余权保留的路径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从一个侧面佐证了"黄陵模式"及其主审法官制的时代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在陕甘宁边区存在的13年间,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十分重视法官队伍建设,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作出了贡献。主要表现在:道德素质建设方面,注重培养法官“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理念;业务素质建设方面,重视法官培训工作,注重法官业务学习,积极开展司法检讨活动。这在当今我国法官队伍数量庞大,但缺乏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在职业伦理与职业操守亟待培养的情况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江西社会科学》2013,(9):137-142
在司法领域引入隐性知识论,更重要的目的是揭示隐性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运用隐性知识,而基于法律文化的特征及现行的司法体制,在我国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更需要隐性知识。司法隐性知识论将在法院管理制度、法官遴选制度、法官培训制度及法官考核机制等方面,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带来启示。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有的司法独立与真正的司法独立尚有诸多差距 ,突出地表现在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未能真正独立行使职权 ,下级法院未能真正独立行使职权 ,法官未能真正独立行使职权等。为了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必须对现有状况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2.
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现了等级和阶级性,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中都充斥着不平等的思想。实际上,就对古代法律平等问题的考察而言,应该区分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在立法上,古代法律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体现了一定的等级性。而在司法上,古人始终认为应该坚持“一断于法”的司法平等主张,上下贵贱皆从于法。法律在司法领域得到普遍的适用就是司法平等理念的体现。  相似文献   

13.
新闻法治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新闻法治的基本理念包括:知情权、维护"人格权"、更正与答辩权、保密权等。媒体报道司法的权利源于公民对司法信息的知情与表达权;媒体报道司法的法律限制目前主要是要协调媒体报道司法的自由与人格权,即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的冲突;重提新闻专业精神是协调该冲突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14.
行政裁判制度立法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行政裁判制度立法法治化 ,不仅要求有关行政裁判的法律在形式上是完备的 ,而且还要求在价值层面上是良好的 ,符合公正、高效的原则。行政裁判制度立法法治化必须遵循立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律 ,并对旧有的体系进行改良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司法与传媒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实践 ,彼此间有着广泛而重要的联系 ,司法过程所蕴含的内容和其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 ,对传媒具有永恒的吸引力 ;而传媒的广泛影响以及传媒所体现的公众意识 ,亦是司法机构所不能漠视的 ,司法和传媒关系的恰当构造是现代社会内部谐调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6.
余韬 《学术探索》2014,(8):31-36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处理不同效力层级法律规范冲突的基本规则。然而,行政审判中法官总体上对冲突规范的适用选择抱有明显的回避倾向。事实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官有充足的理论和制度空间进行法律适用选择,排除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范在个案裁判中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充分树立起职权自信,努力排除各种障碍的干扰,在遵守相关原则要求的情况下,准确判断、合理选择,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充分、妥善地表达。  相似文献   

17.
论中国司法审查的空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据法治原则,任何公权力的行为都应当接受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从各国的实践看,这种审查主要由司法机关或者类似于司法机关地位的特设机关进行。但受各国政治理念、政治体制、司法机关地位等因素的制约,司法机关并不一定能够对所有的公权力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我国目前正处于司法改革过程之中,司法机关对公权力进行审查必然是司法改革的一大热点。简而言之,我国的司法机关不具备对公权力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条件,但完全具备对公权力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基本条件。  相似文献   

18.
法律解释学的转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金钊 《文史哲》2003,(4):94-95
我国法理学直接来源于苏联的法理学 ,间接秉承着欧陆法理学传统。该传统在以往的特点是特别关注法律的“宏大”问题。 2 0世纪以来 ,欧陆法理学明显出现的对司法中微观问题的系统论述 ,并未在我们这里得到回应。只是近些年来 ,随着中国司法改革任务的提出以及司法在法治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生活中地位的日显 ,我们才开始关注司法并同时关注欧陆和英美关于司法的理论。尽管如此 ,我们对于司法中法理学问题的探讨还只是初步的 ,还没有引起法理学界的共同关注。这就需要我们不失时机地将法理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放到以司法为核心的法律之“微观论证”上来。本组笔谈的目的即在于此。  相似文献   

19.
周世中 《文史哲》2003,(4):97-98
我国法理学直接来源于苏联的法理学 ,间接秉承着欧陆法理学传统。该传统在以往的特点是特别关注法律的“宏大”问题。 2 0世纪以来 ,欧陆法理学明显出现的对司法中微观问题的系统论述 ,并未在我们这里得到回应。只是近些年来 ,随着中国司法改革任务的提出以及司法在法治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生活中地位的日显 ,我们才开始关注司法并同时关注欧陆和英美关于司法的理论。尽管如此 ,我们对于司法中法理学问题的探讨还只是初步的 ,还没有引起法理学界的共同关注。这就需要我们不失时机地将法理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放到以司法为核心的法律之“微观论证”上来。本组笔谈的目的即在于此。  相似文献   

20.
王永杰 《北方论丛》2011,(3):145-150
德沃金的整体性司法其实是一种理论型司法:对法律的适用要求法官探究规则背后的所隐含的理论。针对这一观点,孙斯坦提出了"未完全理论化的共识"这一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最低限度的司法主张,反对司法过程中对理论的过多介入,强调适可而止的共识。但抛开表面的争议,如果就中低层次的理论而言,其实两者的观点并没有实质区别;如果指的是高层次理论,那么德沃金同样同意并不是在每一个案子中都需要理论。总而言之,孙斯坦和德沃金的分歧也许只是一个伪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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