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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闫小龙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8(1):92-95
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民法与经济法主体假设的不同.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民法与经济法的立法本位、基本原则、价值取向及作用的不同.指出个人在社会中的两面性决定了民法与经济法的二元制法律调整模式.民法与经济法分别在不同的层次上调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的均衡发展. 相似文献
2.
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属性的跨越与流转障碍的克服——以民法用益物权向经济法权利的跨越为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属性的跨越是克服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障碍的有效路径.只有正确认识农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相互之间的冲突.使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在传承民法用益物权的基础上跨向经济法权利,并以经济法社会本位、平衡协调的思维,将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融资担保在民法物权改革思路中对交换价值的支配转换到对使用价值的支配,才能有效克服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3.
4.
关于建立经济法诉讼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研究经济法诉讼问题不是为了构筑独立的经济法诉讼制度,更不是为了丰富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理论依据,而是为了适应当今世界司法救济宪法化、国际化、社会化特征的客观要求,探寻经济法上权利司法救济和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实施机制.作为社会化的产物,经济法诉讼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公益诉讼,但仍然包含了大量的私益诉讼. 相似文献
5.
所有权是民法 (外 )物权的核心 ,而所用权则是经济法 (内 )物权的核心。创设所用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因为这是在财富创造的竞争中赋予人们一种新的权利并使之得到法制的保障 ,这有利于我们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原则 ,从而把我国的经济建设搞得更好 相似文献
6.
论经济法之内物权及其应用——创设新的法权利深入关怀人权促进中国变穷为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物 (劳动力 )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客体。如果民法所保护的存在于人体之外的物 (有体物与自然力 )的权利可以称为民法之外物权 ,那末 ,人对其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物 (劳动力 )的权利 ,就可称为经济法之内物权。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 ,是法律对人权的深入关怀 ,符合社会化生产发展的要求。经济法之内物权是经济法所需确认和保护的最基本的权利 ,它既可应用于微观经济法 ,也可应用于宏观经济法 ,这有利于开发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 ,有利于全面保护人们劳动创造财富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促进中国变穷为富。 相似文献
7.
章礼强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0(6):59-63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根本指归。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权利本位、个人本位。个人本位比权利本位更为本原,称其为民为本位,则更确切。可在广义社会法下的经济法等和其它行政法中确定社会本位乃至国家本位。民法本位是民法的出发点,民法价值是民法的归结点,均蕴含并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中。 相似文献
8.
9.
胡春燕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9(2):59-62
形成权的核心问题是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的行使以单方法律行为为一般方式,以诉讼行为为特殊方式;准法律行为不是形成权行使的方式,但与形成权的行使有着密切的联系;形成权行使的限制有三种,即权利滥用、除斥期间和权利失效,我国民法对除斥期间的期限和起算期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0.
曲直 《江汉石油学院学报》2002,4(4):37-38
经济法在法学角度上其范围是一个倍受争议的问题,因为存在着它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于调整对象的争论,最后经济法被限定在一个相对狭小的范围之内,而如果我们从经济学角度看待经济法,则其所涵盖的范围相对较大.本文论述了经济学角度下的经济法的范围及结构体系,通过分析论证使经济法的范围相对明确,从而有助我们学习掌握经济法. 相似文献
11.
生育权的私权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周征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17(5):17-23
生育权在其产生之初,是为了防御国家对公民私生活不适当的干预.而本文以为仅仅将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权保护是不够的,于是提出了"生育权私权化"的命题.即应将生育权确立为一种私权(民事权利),适用于私人之间.并且在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的情况下,建立生育权的民事保护体系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12.
再论社员权——以其演变、意义与保护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章光园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7
古代中国与罗马法上,不可能产生私法意义上之社员权;日耳曼法中团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应为社员权最早滥觞,但社员权的大量产生和发展却是以1897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社员权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掀起了一场民事权利革命,有力地推动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侵害社员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可分为社团、社员以及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害;社员权的保护又有自力保护与公力保护之别。 相似文献
13.
王逸飞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5):48-51,56
人格权普遍确立的历史发展表明,近现代民法以制度形式规范的人格权,并不是立法者的一时冲动或心血来潮的结果,它是根植于反映人的主体性存在的应有权利系统中,是人的价值尊严的外在化结果。应有权利是人格权制度的价值基础。 相似文献
14.
物权关系的法律调整不等于《物权法》对物权关系的调整,物权关系需要整个法律体系及其各法律部门协同调整。从历史来看,民法及其物权法并不能调整各种性质和类型的物权关系;从发展趋势看,经济、社会的社会化是物权关系需要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的根本原因;从实践看,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物权关系是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例如,民法及其物权法在调整投资经营公司或企业法人条件下形成的物权关系、国家和地方物权关系、合作制集体物权关系时存在着固有的劣势与不足,因此需要企业和公司法、国有财产法、合作社法等与民法及其物权法的功能组合,才能实现对这些物权关系的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15.
高留志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9,(4):114-119
传统民法理论关于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值得商榷。所谓支配权,并非某种类型的民事权利,而是所有权利人对其民事权利范围的控制属性,物权具有支配性,债权也具有支配性。所谓请求权,都是权利人在其原有权遭受侵害后所享有的以恢复原有权的内涵利益为内容的救济权,独立的请求权是不存在的。抗辩权和形成权根本不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应当区分为原有权和救济权两个层次。 相似文献
16.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个国家公民的宪法权利,国家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主体,这是国际法有关受教育权立法的基本精神。而我国现行宪法对受教育权性质的规定则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观,其表述存在着语义与逻辑上的固有缺陷,其立法精神也与国际法不符,不利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因而有必要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基础进行重新审视,以便对现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修改,使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7.
秦倩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9(4):203-215
个人信息保护本质在于践行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秉承利益衡量理论,贯彻保护利用并举。比较国际社会的立法模式,欧美趋同于"积极确权+行为规范"的保护模式。中国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暴露出权利基础缺位的制度性弊端。继《民法总则》后,《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未完成个人信息权的续造。《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位阶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宪法规范基础。在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权利的概念表达时,应与权利内涵保持一致。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除应延续传统立法所强调的侵害防御机制外,更应关注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以及基于人格自由发展所要求的对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那么,采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表述,确认个人信息之于个人利益的实质价值,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完整权利形态,内含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也为权利内容的细化留有空间。如此,可在宪法"个人信息权"的统合下,以人格尊严及其自由发展为核心,通过发挥基本权利的主观防御权功能与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在公、私法领域实践国家保护义务,分别形成私法上以客体支配导向,保障个人信息自决的具体人格权,与公法上以行为规制导向,保障个人实质参与的程序性权利集合。而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唯有落实到个人可具体主张法律保护与救济的民事权利时才有赋权之意义。基于此,检视《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所属的"民事权益"已具备升级为"民事权利"的充分条件。区别于一般人格权、隐私权等属性,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可确定为具体人格权。以民法典的原则性规范,人格权法的独立权属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体系构建,可渐次实现个人信息权从顶层设计到全面布局的逻辑推演。 相似文献
18.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晓华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66-67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 ,更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如果未触犯刑法 ,当属民事侵权行为 ,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明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是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得到民事救济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张学辉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3(1):93-96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性质,在民法学界颇有分歧,盖有物权下的权利说与物权下的权能说两种.本文在评析该两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并非物权,而是成员权,属于人身权的一种.并进而对民法典制定中对成员权的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0.
从历史上看,民法从来是法哲学的发祥地,法哲学的观念和理论皆以民法为本.我国的民法哲学是关于民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民法哲学主要研究民法的本质、价值、地位、理论、体系及其建构方法等.民法哲学从属于法哲学,它是民法学和民事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灵魂.民法哲学决定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市场经济的公理必然在民法哲学中得到反映."公平"和"规范"应是民法哲学中一对最基本的范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