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最高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我国立法上首次肯定了事实推定,但该规定较为粗疏,没有厘清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关系。文章从事实推定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入手对其进行定位,指出事实推定具有诸多功能和价值,不应轻言否定。同时也认为事实推定存在缺陷,应在制度上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2.
论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事实推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芳芳 《学术研究》2003,(10):66-70
事实推定作为一种颇具特色的司法证明方法 ,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它在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是一般证据证明所不能代替的。为了更好地利用事实推定为审判实践服务 ,必须认清这种证明方法的特点及其缺陷 ,找到相应的规制办法 ,同时还应正确理解和把握它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法官裁判说理时需要辨别推定和法律推理的概念和适用方法。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与假定事实之间是一种常态联系,并不像法律推理一样注重逻辑性,不能由法官随意确立这种关系,应由立法机关基于政策性考虑来设定。因此,法官在实践中应当慎用事实推定。  相似文献   

4.
一、刑事证明标准的涵义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探讨首先需对证明标准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进而明确谁能具有证明标准的资格。我国学界对什么是证明标准表述和用语不一,有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而证明要求是法律要求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有观点则认为,“证明标准,即证明要求、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证明  相似文献   

5.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原告需提供能够证明关联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则应当理解为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将因果关系法律推定规则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合理性基础,如纠正人们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倒置”的错误认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平衡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标准应因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划分而有所区别,且受关联性事实认定标准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对引起巨大争议的“流浪猫案”的解读存在多重视角。从证据法角度而言,本案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认识存在不足,同时对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的把握也存在偏差,并且对争议颇大的“按比例判决”理解也有待矫正。这都极大地削弱了判决的说服力和实质上的妥当性。在民事诉讼自由心证主义原则下,我们应当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严格把握对经验法则的界定,同时正确处理事实推定和证明责任的关系。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之下,实现判决结果的实体公正。  相似文献   

7.
认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并不正确。在诉讼中,证据并不就是事实。而事实并不是人。证据作为在诉讼中证明待证事实的根据,必须有物质形态,能够为人们去收集并向裁判者举示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诉讼中的证据与事实,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事实是证据的内容,而证据是事实的载体,“人证与物证”是证据的存在形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并不是证据,而是证据中蕴含的证据事实。证据并不就是事实,但证据必须蕴含事实。  相似文献   

8.
论法律事实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律是由权利和义务所构筑而成的逻辑规范体系 ,然而 ,一切权利和义务 ,进而 ,一切法律规范 ,都可以还原为事实问题。因此 ,法律事实是纯粹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但自表面看 ,似乎纯粹法理学除了研究规则 ,便不涉及任何意义上的事实问题 ,从而它只是一个法律社会学的问题。我们认为 ,其实不然。因为任何法律规则都不过是既成事实的语言 (文字 )表达而已。法律所反映的 ,只是“事物的法的本质”[1] ,规则存在于事实当中 ,而不是相反。因此 ,我们存在的事实决定着我们的法律选择 ,同时 ,我们的法律选择只有作用于我们的存在事实中时 ,才…  相似文献   

9.
"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体现了一类事实被纳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普遍性和可接受性要求。这一标准适用于社会生活中心区的事实时是清晰的,适用于社会生活边缘区的事实时就变得比较模糊。以这一标准衡量,处于社会生活边缘区的事实,其入法的必要性、普遍性和可接受性较弱。"见危不救"即在此类事实之列。立法若考虑将此类事实纳入法律调整,便需在作"正向规定"的同时作一种"反向努力",以疏导和缓解此类事实入法所可能带来的各种矛盾或张力,在立法的正当性上向"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适度回归。  相似文献   

10.
周洪波 《江海学刊》2022,(1):169-177+256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聚焦点。此聚焦点是否明晰,决定着诉讼证明活动是否能够得到合理有效展开。法律要件事实构造与诉讼认知构造是形塑证明对象的基本因素。从第一个维度来看,法律要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具有指向特定性、初步指引性、局部性、复数性和细分性等特征。从第二个维度来看,基于诉讼认知的推理构造,证明对象可以分为基础性的法律要件事实与派生性(或证据性)的待证事实、待证事理。基于诉讼认知的制度构造,即诉讼模式的不同以及对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的不同规定,对法律要件事实被纳入证明对象的范围及其分类也有相应的不同要求。以此观照,我国在证明对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认知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