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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运用案例分析、规范分析、政策价值的研究方法,研究了旅游中零负团费表现的隐性化、更不易于法律适用这一现象的法律制度成因。法学零负团费本质是旅游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价格等于或低于旅游服务成本,旅行社在旅游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各种隐性形式收取回扣来弥补损失的非正常盈利模式。零负团费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益和对旅游产品的选择权,破坏了旅游市场秩序。现行法律制度下,对零负团费的规制有其制度困境,主要在于《旅游法》中认定标准不明确,表现在《旅游法》的第35条明确禁止了零负团费情形,但是实效却不太理想,主要是因为对“不合理低价”、诱骗、强迫、“具体购物场所”范围等认定不清。对于规制旅游中零负团费,建议可以从完善立法、加强监管、自律和他律方面入手,建立起综合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2.
冷传莉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4(2):248-252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是规范和解释格式合同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效力的基础。实践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为经济上的强者,作为消费者一方则处于劣势地位。为了矫正这种不平衡,须对使用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进行严格的规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常,格式条款须经要约阶段的充分明示和承诺阶段的意思合致才能订入合同,且该条款不得为“异常条款”和“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的条款”。 相似文献
3.
略论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何军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0(3):104-106
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经营过程的高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要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赖于示范合同文本等外部力量,其结果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甚至会出现旅行社业和消费者双输的局面。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出发,从理论层面上,技术层面上,操作层面上采取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4.
林红梅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6):50-53,76
服务供应链是供应链研究的新领域,服务能力的研究是服务供应链研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已有文献主要集中在对物流服务能力的研究,对旅游服务供应链服务能力的研究相对较少。文章利用Meta图模型及旅游服务供应链的服务清单BOS表(Bill of Service)对旅游服务供应链进行建模,同时对服务链的服务能力开展研究,在以旅行社为核心企业的多条服务供应链中选择一条服务能力最大者作为运营链。最后通过计算实例,为旅行社选取最大服务能力的服务链提供决策参考。 相似文献
5.
案件回放2009年10月1日,62岁的华某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路线为开封、洛阳、少林寺、龙门石窟、西安等,为期11天,计付旅游费3200元及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10元。旅游服务合同中约定:旅行社应 相似文献
6.
由于游客和旅行社、导游的信息不对称,加之导游服务的无形性,使导游服务过程成为旅游管理的“盲区”,是产生旅游服务“顽症”的主要根源.针对现行制度体系的缺陷,要求建立导游服务公开制度,并阐述它的内容、运作及效能. 相似文献
7.
出国旅游者的合法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项权利:自主选择旅行社。在出国前,您完全有权利要求旅行社出示它们的出国旅游经营许可证,并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第二项权利: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您有权要求旅行社向您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行 相似文献
8.
杨晶晶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4(3):85-87
消费格式合同是追求经济效率的产物,但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在合同中规定诸如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通过立法严加禁止,不仅损害个体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助长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文章拟通过现实生活中大量“霸王条款”的调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和社会危害性,从立法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论证“霸王条款”的违法性以及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9.
胡春华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5,(4):28-30
文章从一则信用卡冒用纠纷案判例入手,探讨作为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经营者的发卡行,对作为消费者的持卡人所应承担的安全保证义务的内容、信用卡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如何规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刘卜瑜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6):42-47,53
伴随着云计算产业的发展,云服务合同作为规范云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近年来被普遍使用.云服务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但相比于传统服务合同,云服务合同拥有自身的一些新特点,并由此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在对云服务合同中关于合同修改、 数据安全、 知识产权等具体条款进行逐一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对云服务合同进行法律规制是保护消费者、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在对云服务合同进行法律规制时,必须坚持公平和效率并重的原则;在维护公平的基础上,也应注重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创新的开展. 相似文献
11.
谭喆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4(4):73-79
在电商平台购物中发生危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者“砍单”行为日益增多,当事双方冲突不断。造成“砍单”行为与日俱增的根本原因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判断标准的不统一以及经营者滥用格式条款。因此,有必要对“砍单”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首先,应当注重事前规范,即统一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判断标准。其次,要规范电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即认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及有争议的格式条款不能单独由电商平台制定。最后,在“砍单”行为发生后,既要规范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同责任承担也要规范电商平台与经营者的责任承担,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李绍东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158-162
旅行社产品的无形性、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等特征使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造成旅行社产品市场逆向选择。解决旅行社产品市场逆向选择的关键在于使消费者获得真实、全面的产品信息。通过旅行社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将赔偿金写入合同来发送信号以及加强政府及第三方管制等途径,可以改善旅行社产品市场逆向选择现象,使消费者和旅行社的利益都得到保障。 相似文献
13.
论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保护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德良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9(4):68-71
网络消费者合同多属格式合同,且多具有跨境性质.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进行规制,对于树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制应遵循使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得到与其它交易条件下同等、有效的保护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现行有关对消费者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法律原则仍应适用于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14.
向玉兰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5):67-70
订入消费者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各国立法和司法对格式合同条款的 规制存在一定差异,但在确定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时,都会考虑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是否公平合理。鉴于不合理、 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我国有泛滥之势,我国应综合利用多种模式完善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 相似文献
15.
鞠晔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17-124
澳大利亚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立法,规定了不公平条款的主要认定条件,列举了消费者合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的典型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消费者合同条款是否不公平需要从合同的整体性进行考量,并且考察合同条款的透明度及与条款不公平性相关的其他要素。澳大利亚立法对于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考察重点在于内容的实质性公平,而行为经济学对不公平条款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出了新的观点。考虑到我国保护消费者与发展经济的需求,建议对格式条款进入消费者合同设置程序性与实质性双重门槛,参考澳大利亚的做法,列举不公平条款的具体情形并予以立法调整。 相似文献
16.
散客旅游市场发展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程露悬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2):44-46
本文分析了散客旅游市场的现状和迅速发展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散客旅游服务的措施和对策 ,包括交通公交化、导游服务社会化、旅行社转变服务功能、建立全国信息中心等 ,希望能够给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机构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刘玉勉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4):539-541
网络消费交易方式已进入人们的生产、生活领域。消费者在领受网络交易带来的便捷服务的同时,也须面对网络商家利用优势地位给其带来的不利。这在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分析网络消费者合同对法律适用提出的问题的基础上,着重从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最有利于保护原则的引入和最密切联系选择的细化三方面,对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8.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规则——评陈某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建伟 《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01-103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且条款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即应认定该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无效.所谓“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或者通常情形下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相似文献
19.
孙建伟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1):101-103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且条款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即应认定该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无效。所谓“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或者通常情形下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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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条款”常常与涉及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涉及第三方效力的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以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联.英国法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约定化的“喜马拉雅条款”和《鹿特丹规则》法定化的“海运履约方”制度均有效地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理论及《海商法》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建议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条款的效力或者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