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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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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贿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刑法》第 389条规定 ,行贿罪的客观表现有两种 :一是典型行贿 ,即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二是经济行贿 ,即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随着近年来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腐败官员、腐败分子纷纷落马 ,但是 ,那些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1999年 3月 ,两高联合发布通知 ,再次提出要严厉打击行贿犯罪。尽管如此 ,我们对贿赂犯罪的打击仍然存在“一手硬 ,一手软”的现象 ,其中《刑法》对该罪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2.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为他人谋取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8,(7):190-198
行贿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职务行为公正性说揭示了行贿罪的本质,既符合宪法理念,又合理解释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特色要件。故而,只有危及职务行为公正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行贿罪。通常情况下,当行为人利益的获得并非来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违背时,为"维持竞争优势"而给予财物不构成行贿罪;但是当财物的给予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选拔对象时,即便受贿人依法履职仍会使其职务公正性产生抽象的危险,进而构成行贿罪。  相似文献   

4.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增设的新罪名,是身份犯,只有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其犯罪主体。本罪从客观上看是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在适用上,其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徇私"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行为。行为人受贿后渎职的,应按照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予以并罚。  相似文献   

5.
关于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访非  曲明 《理论界》2004,(4):94-94
我国1997年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所以,认定行贿罪要求主体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方可成立。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尽管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正当利益的外延不易过宽,只要国家明令禁止获取的利益才是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不正当利益”等同与“非法利益。”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般将该条称为斡旋受贿。对法条如何正确理解、掌握并准确适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分歧,本文试就斡旋受贿罪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探讨,以就教于同仁。    一、“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界定    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斡旋受贿罪的前提。所谓“职权”,指行…  相似文献   

7.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必须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均应以本罪共犯论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对向行为不应以独立罪名论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我国 1 997年司法典中已规定有贪污罪 ,而没有职务侵占罪。 1 997年刑法既规定了贪污罪又增设了职务侵占罪。从而弥补了我国原有刑事立法仅惩治公务侵占行为 (贪污 )而不惩治职务侵占行为的不足 ,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趋于完善 ,有利于司法机关从重、从快地打击职务侵占、贪污犯罪活动 ,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一、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 2 71条第 1款之规定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一 )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9.
吕天奇 《社会科学》2006,(12):146-151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的行为。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是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作为系统的结合作用。反商业贿赂犯罪,必须注意科学的刑事政策,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同时明确侦办权限,以构建科学的商业贿赂犯罪预防与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0.
正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关系密切人"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提出的新概念,位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规定部分。该罪主体部分具体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后者由该条第二款规定。在犯罪构成中,主体的判断是相当靠前的,甚至在构成要件的形式判断角度,是"先决性"要件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1]。在该罪主体研究中,"关系密  相似文献   

11.
笔者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一文中曾提出受贿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及公众对廉洁性的信赖的观点,据此得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必备要件的取消是受贿罪客体的必然要求。取消这一要件将会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明确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而且不会产生有些学者所顾虑的与馈赠、诈骗行为无法区分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2.
唐律中的贿赂罪包括行贿和受贿两种行为。针对不同官员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因不同事由收受财物的行为,唐律将受贿罪区分为若干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行贿人的不同目的,也将行贿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可为我国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3.
我国网络盗窃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盗窃电子货币、虚拟财产、重要商业信息数据的网络盗窃犯罪越演越烈。我国网络盗窃犯罪立法的滞后、分散、量刑与犯罪后果不匹配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现有法律对网络盗窃犯罪的打击和惩戒力度有限,既将司法置于尴尬境地,也间接导致了网络盗窃犯罪行为的高发。加强和完善网络盗窃犯罪立法,应着重从提高立法层级、将网络盗窃犯罪明确入刑、拓展其犯罪主体范围、明晰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4.
战争罪是与战争紧密联系的国际犯罪,指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规则、严重侵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被认为是应予以惩治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通过对发动和组织战争的首要战犯进行国际刑事审判,国际社会扩充对战争罪的认识。随着前南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实践,在适用战争罪时有所突破。在综合先前的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之基础上,《罗马规约》将战争罪列为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核心罪行之一,并且以专门条款详细地规定关于战争罪的定义和具体表现形态。  相似文献   

15.
夏尊文 《云梦学刊》2010,31(6):84-88
重提许霆案似乎有些不合时宜,可是,盗窃罪定性并非本案的法律真相,以致于在许霆被假释出狱之后,对这一定性的质疑还在继续。同时,盗窃罪定性亦不能担当本案作为标本的重任。本案中的ATM并不存在故障,以此为前提将本案定性为盗窃缺乏说服力,即便动用刑法第63条第2款对许霆轻判也难以服众,因为盗窃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盗窃罪侵犯财产权利的社会危害性,该条款的动用师出无名。事实上,许霆的行为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应当以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以此定性为基础,量刑与本案最后的量刑基本一致。所以,只要改变本案的定性,不改变其量刑,便可还许霆一个公道,使本案的标本价值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16.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所涉及的罪数形态主要包括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或伪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标识,成立牵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成立法条竞合,两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符合想象竞合的特征。  相似文献   

17.
以刑制罪作为一种定罪的思维路径,不仅有其逻辑基础,而且有着深刻的法理根基。它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以刑制罪,一要理性认识法定刑的质,二要在比较中明确法定刑的量,三要注意刑事政策对法定刑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Persons who are relatively younger have a comparably higher incidence of crime victimization than those who are older. Comparative studies of crime rates among those 65 and older with those for younger persons across time are virtually nonexistent. This study provides these analyses. Data from the 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 are used to study the relative victimization rate among US elders. Macroeconomic indicators and environmental interventions were included to examine whether structural forces influence elder crime victimization rates. Such influences are fractionally cointegrated with the long-term elder property and personal crime rates, with each having a distinct data-generating process. The results of these analyses suggest that personal, but not property, crime rates have declined since the passage of the Crime Bill of 1994. As well, the summer months are associated with elevated rates of property crime committed against elders but not personal crime.  相似文献   

19.
罪刑均衡思想由来已久,作为刑法理论中最基本的刑罚原则,在对犯人进行科处刑罚方面具有的重要意义早已得到承认,而在预防犯罪方面具有的作用却长期被忽视。犯罪行为实质上是犯人和政府之间的博弈。政府先制订刑法,犯人在观察到刑罚后才选择是否犯罪以及犯何种性质的罪。经济分析表明,改变刑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就能影响博弈的均衡,从而影响犯罪,刑罚之外的其它措施如果能改变犯罪的成本和收益,也能实现同样的目的,这为预防犯罪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20.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具有其优越性:它以刑法分则既遂模式论为依托,因而包容各种不同类型犯罪的既遂情形。但通说却存在不能克服的矛盾:它无力解决危险犯既遂后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状态行为的问题;各种具体犯罪标准的争论也表明通说并未解决犯罪既遂标准问题;通说还面临其他质疑,这些都使通说陷入尴尬。将犯罪结果理解为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并将“犯罪结果发生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犯罪目的实现说”目前不宜作为我国犯罪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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