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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除非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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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劳动合同法的刚性要求,使得劳动合同在处理劳动纠纷时,显得优为重要。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和案例,及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将值得我们深思。一、劳动合同应及时签订案例:工作烦、辞职难,法律助你来维权小周是一家公司的文员,工作一年多了,公司没与她签合同也不给缴纳社保金。小周是个外地女孩子,在当地无依无靠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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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瞭望》2005,(7):106-106
王某,女,36岁,某企业职工。1994年9月,王某的丈夫陈某与某企业签订了“引进技术人员”协议。该协议规定,企业负责办理陈某夫妇的调动并安排工作。随即陈某调入该企业,但企业一直未为其安排工作。1995年10月,企业又将王某调入本单位,双方于1996年5月30日签订了10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7年2月该企业精简机构,王某作为富余人员下岗待业。下岗期间月生活费200元,王某已领取了3月、4月份的生活费。1997年4月30日,王某因对企业让其下岗不服提请仲裁,要求企业按所签劳动合同恢复工作,补发其3至5月份工资,赔偿其经济损失。企业以王某已申诉为由停发其5月份的生活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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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辑部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1,(2)
编辑,你好:
方某原是某公司经营部经理,后来公司将方某调整到综合部任经理,降低了月工资,并口头通知了方某.方某到综合部工作五个月后提出辞职,并认为该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要求公司补足五个月的工资差额,结果被拒绝.请问,如果方某就此申请劳动仲裁,会获得支持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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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一家合资企业的员工。不久前,在我的劳动合同期限还有一年半的情况下,单位撤销了我所在的部门,由于我不愿意变更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以致单位解除了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我无异议,但在经济补偿的标准方面产生了争议。单位只愿以我的固定工资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而我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除包括固定工资外,还应包括奖金、补贴等项收入。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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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是现今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基础。而现在很多劳动合同并没有及时签订,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明确,只能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用人无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了所谓的合同,但是合同的格式不规范,内容也有很多纰漏,根本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合同依旧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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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一家公司已经连续上班八年时间了,按《劳动合同法》第14条“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再过两年,我就可以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可有的人说,这里的“十年工作期”不是从我来该单位上班时开始计算,而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请问,这“十年工作期”究竞从何时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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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称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以终止。这项制度旨在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