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商事人格权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知识产权,它是作为商主体存在基础的独立的人格权.因此,单纯地用人格权制度来调整这些权利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了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商事人格权概念的提出颠覆了传统人格权的理论.因此,有必要对商事人格权的定性、内涵及种类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而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提出,其制度价值也将对人格权的研究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人格权规范在性质上属于行为规范。然而,较之物权法规范和合同法规范来说,它在命令和引导民事主体实施行为方面的作用很不明显。因此,人格权规范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对行为的具体指导,而在于对人格权的宣示。正因为它对人格权的宣示意义,人格权规范的表达以"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为主。从法律解释角度来看,其他的人格权规范表达大多可以根据逻辑关系从中推导出。因此,如果有些人格权规范在表达上没有特殊价值,那么可以将其删减。在民法典体系中,人格权规范需要进行专门规定。但是,由于它对人格权的宣示意义以及法条之间关系所导致的精简程度,最好将人格权规范置于民法典的总则部分。  相似文献   

3.
商誉是对商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人格性是其本质属性。由于商事主体的营利性,商誉亦具有浓厚的财产性。基于此,商誉权是一种以人格权为基础,兼具人格权、财产权双重属性的商事主体人格权,即商事主体所享有的、用以维护其人格中的包含经济利益内涵、能够进行商业利用的商事人格利益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以自然人的自由、安全和人的尊严为标的一般人格权系从具体人格权抽象而来,表现了近代法制观念从注重财产保护发展到更为注重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表现了司法裁判为顺应时代潮流而对立法的超越和突破。一般人格权为自然人人格关系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定的特别人格权的功能。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在于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而法人人格纯为法律满足经济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法律技术构造,故民法就一般人格权所作的规定,仅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  相似文献   

5.
一般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基于维护自身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安全等和人相关的最广泛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具有权利主体的普遍性、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权利内容的不可穷尽性等法律特征。一般人格权制度具有解释具体人格权、产生具体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等功能。法人不应该享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只能适用于自然人而不能适用于法人。  相似文献   

6.
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实际上是不存在所谓的"人格权"以及"一般人格权"概念的,人格权以及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出现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杰作。一般人格权分歧在于它的客体存在与否。一般人格权的客体应定位为概括性的人格要素,其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保持人格权的开放性与保证人格权体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7.
目前的法学界没有明确提出商事侵权行为这个概念,但是,商事侵权行为由于具有其自身特点,如果不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区别,将不利于被侵犯的商事权利的保护.文章从商事主体具有营利性的特点出发,分析了商事侵权行为所应当保护的客体--商事人身权的内涵和外延,最终提出了商事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相似文献   

8.
论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化以及新闻传媒的发达,使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显著提高,人格权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面对人格权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权利受侵害现象,明确其侵权责任,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止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擅自使用、假冒使用、模仿使用及诋毁使用等。判定人格权商品化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侵权构成要件主要为行为违法性、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侵害人格权商品化的责任方式,应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兼采其他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9.
人格的私法属性和人格权的产生发展史决定了人格权本质上是一项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法框定的私生活领域自由行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私权利;宪法上的人格权具有基本权利属性,是对抗国家的公权利.宪法上的人格权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人关系,仍需要就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制定具体明确的立法.  相似文献   

10.
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独立成鳊的问题,是很多民法学家的热烈讨论的问题.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章能够推动目前人格权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各国人格权立法规定相互衔接,推动了中国保护人权的理论确立.独立后的人格权立法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法源上对于目前的人格权现状将具有极大的改善作用和立法价值,而作者对于人格权法草案中的具体规定的建议则反映出对人格权立法发展和完善的思考.  相似文献   

11.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条明确否定了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但现有的财产损害赔偿不能补偿法人的精神损伤。现行法确认了法人犯罪和法人侵权责任,因而也应当承认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发展趋势倾向于赋予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侵害法人一般人格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以及侵害法人商号权、商誉权、信用权和商业秘密权等具体人格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2.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人格权的财产化利用渐趋成为人格权立法中的重要议题,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数字人格权的利用机理和保护路径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现行《民法典》体系下的人格权并没有实现完整意义上的规定。其根本缺憾在于:缺少从外部视角去探索人格权的全部内涵。具体体现为:人格权立法定位不准确、人格利益数字属性受限、权利保护层次单薄。究其根源,在于尚未厘清人格层次的逻辑性,视野局限于人格的身份利益,使得权益开放性的另一面——财产利益无法得到法律关照。同时需要关注,在人们的身份、行为、关系通过数据进行具象展现的时代,数字素养是人格所需的必备素养,在关照人格权的财产利益时,应重视其数字属性。厘清数字人格权的内生逻辑还需做到:法理观念上补阙人格的逻辑层次,规范适用上软化人格权的专属性,制度构造上型塑多重权利保护标准,方可从本源上划清数字人格权中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边界,从而使民事主体享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完整人格权。  相似文献   

13.
在人格权商品化背景下,个人对于自身一部分特别人格权的利用日益增加。传统理论不承认或部分承认人格权经济利益导致人格权利用时多受限制;同时,维护人格尊严这一基本原则造成对人格权让与性的否认。美国法和德国法对此问题有不同方式的解决,而现实的迫切需要也使得这一问题需要得到正视。基于维护每一个个体的尊严和合法权益,我国应当在明确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不分离的一元模式基础下,承认人格权中财产的可让与性。  相似文献   

14.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价值,另一方面人格权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从应增设一般人格权制度、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具体人格权的发展、关于人格利益商品化和网络环境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等五个方面来探讨了如何完善人格权制度,促进人格权法的制定.  相似文献   

15.
“商事人格权”概念构建方法检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事人格权”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本文用体系化的标准,从逻辑和价值两方面对其构建进行了检讨,发现这一概念破坏了法律概念内涵的确定性,在逻辑上自相矛盾,而且并不能达到弥补价值漏洞的目的,不能见容于民法现有的体系。故本文主张应将之舍弃。  相似文献   

16.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当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从分析法人的人格权入手,论证了法人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在我国有必要建立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弥补法人人格权遭受侵害而带来的精神利益的损失并给致害者以惩罚。同时阐述了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与功能。  相似文献   

17.
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人类基因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在不少国家,人类基因信息的保护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在此背景下,我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从该条例的内容来看,人类基因信息在私法中主要以人格权保护方式为主,这与我国其他立法的精神相一致。在传统人格权理论框架下,此种方式显然无助于维护依附在人类基因信息上的财产利益。基于人类基因信息产生的财产利益,是个人付出劳动的结果。在此若独以人格权对该财产利益予以保护,那么在人格权特有的救济方式之下,这些付出的劳动将难以被承认。这不仅无助于基因技术的发展,而且亦无助于个人利益的维护。为此,未来我国法律在修订时,应将财产权保护方式引入人类基因信息的保护中。  相似文献   

18.
通过对有关商业信用权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综合性权利说的合理性及其不足的对比分析,最后得出商业信用权应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型人格枳--商事人格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人格权商品化”及类似观点,使人格权具有了双重属性,颠覆了人们对人格权的既有认识,动摇了人们对人格权原有的逻辑判断和价值判断。人格派生财产权的观点认为,在人格权的基础上,权利人还享有人格派生财产权。它与人格权是有内在联系的两种民事权利,人格权是人格派生财产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人格派生财产权是以信息化人格要素和能够信息化的人格要素为客体的。人格派生财产权人可以就自己的人格要素为他人设立用益债权。用益债权是财产权,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人格派生财产权可以继承。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及声音权等是具体人格权,是消极的禁止权,对肖像、姓名、隐私、声音等人格要素在经济上的积极利用,不是人格权固有的、本身的内容,而是财产权的内容。对肖像用益的一个前提,是把肖像转化为映像,映像是一种信息。姓名、声音、隐私等本身是一种信息,可以作为财产进行用益。  相似文献   

20.
论商号权的权利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号是商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商号所形成的商号权的权利属性历来没有定论,争议颇多,造成了对商号权适用的诸多困难。通过对此方面进行一些初浅探讨,将商主体与自然人、商号权与姓名权进行比较,从而认为商主体享有人格权,商号权是商主体的一种具体人格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