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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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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在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社会经济公益,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公民也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这一公益。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的突破,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相似文献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法纠纷日趋复杂,我国现有的解决机制对此已经有些束手无策了。而传统诉讼法理论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很多涉及社会经济公益的案件,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使得公民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这一公益。本文着重阐述了在中国设立经济公益诉讼的迫切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如何在我国建立完善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和主张。  相似文献   

3.
传统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定在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理论越来越受到现实的挑战。为 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文旨在分析发达国家公益诉讼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拓宽原告资格为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是维护环境公益的必需。目前我国缺失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受限于传统诉讼法狭义、严格的原告资格概念。应当借鉴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拓宽原告资格,抛弃“直接利害关系人”说,扩大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扩展“实际损害”的范围,承认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赋予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起诉权,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采取有利于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措施,从而建构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当前,中国缺失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囿于传统诉讼法狭义、严格的原告资格概念。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拓宽原告资格,抛弃“直接利害关系人”说,扩大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扩展“实际损害”的范围,承认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赋予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起诉权;应当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采取有利于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措施,从而建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传统诉讼理论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国外的诉讼理论与实践已对此作出修正并不断拓展原告的范围。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是和谐社会构建的要义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则是此要义实现之一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从诉讼制度上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原告资格。放宽原告资格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点。  相似文献   

7.
赋予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利于保护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环境,推动社会发展。但要赋予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民事诉讼法要突破传统诉讼理论,采用诉的利益学说,对民事诉讼范围及当事人概念进行拓展。在科学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可以借鉴美国公民诉讼的一些做法,建立防止“滥诉”的相关机制。  相似文献   

8.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明确原告的主体资格。如果把原告限定在传统诉讼法认可的利害关系人这一狭窄范围,将不利于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赋予检察机关、环保团体、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公民个人原告资格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原告多元化的情形下,有必要对起诉顺序、鼓励公民提起诉讼等问题给予回应,以期让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最大效用。  相似文献   

9.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局限于由检察机关牵头所提起的这一行政公益诉讼类型,原告资格范围受到限制.西方国家以“利害关系说”和“私人检察官”等理论依据为依托将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逐步扩大,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发展状况和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成效,我们应将其逐步放宽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相似文献   

10.
原告资格问题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对此学界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和多元论等观点。现行立法将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身份界定为“公益诉讼人”,回避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模式、法律性质及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问题。应当说,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突破了传统诉讼理论中的原告适格理论,具有宪法基础,在我国社会个体公共意识有待增强、诉讼能力有待提高的现实背景下不失为一个合理选择。但建立在传统理念基础之上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忽略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公共利益维护机制的多元化,容易导致检察机关陷入角色混乱和权力混合的困境。着眼于未来,应不断放宽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赋予更多社会主体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具体可以通过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或《公益诉讼法》)重构行政公益诉讼主体制度,围绕“法律监督”逻辑重塑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身份职责。  相似文献   

11.
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机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作为环境法基石范畴的环境权能否得到有效实现,从终极意义上讲,是环境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的决定性因素。环境权的实现依仗于诉讼。环境公共利益所具有的不同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一般社会利益的特性,环境法的可诉性特征,以及当前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中诉讼主体和诉讼事实的广泛性特征构成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法理机制。  相似文献   

12.
域外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劳动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型诉讼方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设置了为维护公益免受侵害的相应诉讼机制。针对现有相关立法和制度的不足,我国应该借鉴域外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并在公益诉讼中,实现原告的多元化,建立有利于社会特定弱势群体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相似文献   

13.
公益诉讼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其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应局限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与个人。鉴于此,文章阐述了在我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存在的理论争论和实际操作困境,分析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要,并提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设想。  相似文献   

14.
公益诉讼主体是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环节之一,依据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由于主体条件的限制常被法院拒之门外,即便博得公众喝彩也多以失败告终。2012年《民事诉讼法》顺应了实践的发展需求,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明确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提供了政策契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理论探讨,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是否适用调解与和解权利等问题有助于更科学地构建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5.
虽然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并没有相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已经成为当今学界讨论的热点,其中,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性是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不少学者基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以及我国的制度架构,认为检察机关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但是,从检察权的权力内涵、权力性质和功能预期上考察,它保护社会公益的属性为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形成了正当性基础.并且,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在陆续试点的环保法庭司法创新实践中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16.
试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建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建构该制度必须界定清楚公益诉讼的概念,而且出于公益诉讼保护对象的特殊性考虑,在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提起主体方面应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我国建构公益诉讼制度定会遇到很多障碍,克服此障碍应该在法律授权、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及公益诉讼费用改革等方面上做出努力。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起诉权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公益起诉权是指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认为国家、集体或者民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诉讼权利.在我国也出现过一些涉及民事公益的诉讼案件,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等,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或不愿行使起诉权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或者因起诉主体不适格致使法院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判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研究探讨建立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起诉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当前,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采用了并行模式。并行模式关注于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差异性,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利益维护。这虽然看似诉讼目的明确,符合环境权益救济需求,但其实际忽视了环境的整体性特征,不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梳理,而且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面对并行模式存在的弊端,我国部分学者提出了强制合并、混合并存、另赋实体请求权、诉讼信托、诉讼担当等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模式,上述模式分别从诉的合并和诉讼实施权融合两个方面对融合方式进行了探讨,但是其中仍存在当事人诉讼选择权忽视、公私益失衡以及责任重复认定等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使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质量,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日渐增多。基于环境问题的关联性、潜伏性特征以及环境侵害发生的阶段性机理,环境诉讼中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交叉使得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成为应然趋势。在尊重环境整体性特征的基础上,以追求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为原则,结合我国实际,以具备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作为枢纽,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构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新融合模式,将有利于诉讼目的实现。新融合模式强调发挥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效能,争取将同一事实产生的公私益诉求在同一时段提出,并依据诉的合并将两者合并审理,继而,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关注公私益交融之处,实现责任公平分配。新融合模式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了责任的重复认定,节约诉讼资源的同时提升了诉讼效率,不失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理想选择。当然,该模式尚处于理论初探阶段,要想真正具备实践性还需要在自诉讼制度、监督机制以及协作配合等多个层面进行建设构想,从而为环境诉讼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9.
环境损害案件呈现出公益与私益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特征,在此情形下同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将不可避免,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尤为必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证据证明等方面存在共通性,这一共通性可在避免矛盾裁判、提升诉讼效率、实现攻防平衡等方面发挥重要程序功能。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共通性方面存在缺陷,有必要在今后的修正与完善中对该缺陷予以修复,以有效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二者间的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20.
将民事公益诉讼引入我国诉讼立法体系已为实务界与理论界所共识。但在如何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大争议。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动者,是基于特定国家机关维护公益的法定职责,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义务,是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体现,但在诉讼中检察机关应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实现其法律监督者与程序原告人的转化、分离与融合,同时,基于其特殊的诉讼定位,公益诉讼程序应在诉前程序、审判程序等内容上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以达到最终保护公益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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