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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梅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6):69-75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在各国保险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它对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得利,避免第三人逃脱法律责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受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限制,厘清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如何限制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话题。 相似文献
2.
孟旭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8(6):175-178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要义是为了维护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以及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传统的保险法理论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笔者则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应局限于财产保险,其适用的范围应是损害保险。损害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损害填补性质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鉴于此,本文将把握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真正内涵,重点阐述现行立法有关保险代位权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期对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有所参考。 相似文献
3.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Z2)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是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其法律属性是债权的转移。保险代位求偿权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还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因此使得其成为保险法的一项核心内容。被保险人弃权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中一个待完善的问题,而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造成的影响与被保险人弃权的阶段密切相关。本文主要从四个阶段来分别进行分析,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弃权;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弃权;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前弃权;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后弃权。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务所涉及的领域日益广博,因第三人的行为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现象也愈来愈多.基于此,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目的、性质、效力范围及其取得方式诸方面问题进行分析,必然有助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正确运用. 相似文献
5.
周美华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33-36,19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被保险人在不同阶段作出的弃权行为可能会对保险代位求偿权造成不同的影响。主要从四个阶段进行分析,即保险合同订立前的弃权行为;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弃权行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赔偿金给付前的弃权行为及保险赔偿金给付后的弃权行为。 相似文献
6.
王贞琼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24(2):102-104
不足额保险下,当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损失后,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下,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同时,被保险人也有权就未获得足额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索赔。由于《保险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谁拥有优先索赔权,也没有对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益大小的确定依据作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对追偿所得的不同处理意见。作者认为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应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作为确定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益的依据。 相似文献
7.
关于再保险人有无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在学界一直争论不休.再保险合同从性质上看为责任保险合同,可成为财产保险合同之一种,因而,再保险人应享有代位求偿权;同时,由于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属于转让来的债权,所以,再保险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之. 相似文献
8.
马炎秋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3):6-8,22
结合《韩国商法典》第682条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及相关的韩国法院的判决,对保险人支付部分保险赔偿金、不足额保险、保险人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给付、保险人现物给付以及再保险等情况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深入论述。 相似文献
9.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2):86-91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源自民法代位权制度,是海上保险人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法债权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展。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法公平原则和保险法补偿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应当从民法到保险法到海商法的研究进路来探讨其权利来源和理论基础。在保险人行使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推定全损,保险人接受委付,代位求偿权是一种物上代位;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部分损失和实际全损,则被代位的权利就是权利代位。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保险人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可能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0.
陆坡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2):48-51
本文首先阐明代位求偿权的涵义。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法律关于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内学者对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的理解,比较借鉴英国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所确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11.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能否约束保险代位求偿权人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首先从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性质着手,讨论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人的法律地位;其次,结合对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的讨论,认为代位求偿权人可以成为仲裁协议当事人;再次,利用合理利益分析方法进行分析,认为仲裁协议约束代位求偿权人最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减少累讼;最后得出结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应当约束保险代位求偿权人。 相似文献
12.
马炎秋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19-23
通过对《韩国商法典》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的介绍 ,并结合大量的韩国案例对《韩国商法典》规定的解释 ,较为详细地论述了韩国法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 相似文献
13.
我国保险理论一般认为保险代位并无法定代位和约定代位之分 ,保险立法只承认法定代位 ,但是约定代位事实上存在 ,并且有存在之必要。人寿保险外之保险 ,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有赔偿责任 ,只要符合约定条件 ,保险人即可享有代位权 相似文献
14.
尽管中国《海商法》对抵押人还是抵押权人为抵押船舶投保没有限制,但各自对抵押船舶的保险利益的范围需要明确.针对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抵押权人约定为第一受益人的现象,需要界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当保险人依据抵押船舶保险合同赔付后,其可否对抵押人或者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取决于代位权的基础是抵押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相似文献
15.
肖益祥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1):77-79
传统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仅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文章则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应仅仅局限于财产保险,其适用的范围应是损害保险——即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损害填补性质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鉴于此,文章试图探求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真正内涵,重点阐述现行立法有关保险代位权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期对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有所参考。 相似文献
16.
竞业限制条款法律适用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喜军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2):74-79
企业基于商业秘密之保护和维持永续竞争力,通常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其中涉及商业秘密保护权和员工劳动就业权的冲突。因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零散而不成体系,因此应合理构建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制度,规定一般员工的法定竞业限制义务,明确竞业限制的主体、适用范围、经济补偿、违约责任、期限等,准确理解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构成及其责任形式是实现权利冲突的合理解决和劳资双方共赢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17.
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胡正良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4):7-11
基于法律效力层次的理论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分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所应适用的法律,并得出《海商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海上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不应再适用的结论。 相似文献
18.
谭文勇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3):21-24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费后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然而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中是否当然取得对国家赔偿的代位权似有疑问。从理论角度和法律规定角度的分析来看,这种保险代位权是确定的,但是其适用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9.
谭文勇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5,5(3):21-24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费后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然而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中是否当然取得对国家赔偿的代位权似有疑问.从理论角度和法律规定角度的分析来看,这种保险代位权是确定的,但是其适用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20.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险或国家保险,实际上是国家这一政治主体以"法人"商主体的形式,使因海外投资引起的政治或外交冲突得以通过经济途径加以解决的制度设计.各主要资本输出国已相继建立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期保护本国海外投资,提高对东道国政治风险的防范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