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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论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基于主观明知要件认定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在我国已经获得包括国家决策领导层在内的普遍认同.但是近年来,全国法院判处毒品犯罪死刑的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这与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精神相抵牾.准确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要件有助于切实减少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在毒品犯罪中,犯罪人必须认识到行为的对象是毒品,否则,就违背了犯罪故意的基本原理,扩大了毒品犯罪的范围,更增加了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可能性.犯罪人"应当知道"是毒品的即构成毒品犯罪是司法解释作出的推定,这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可能存在例外情况,也与死刑适用标准不一致;对此情形不能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2.
主从犯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主从犯是准确界定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前提。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区分主从犯的唯一标准;只有单一共犯人到案时,若共同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一般不宜认定主犯或者从犯,但确有证据证实其系从犯时,应当认定为从犯;实施望风行为的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得以具体犯罪事实为依据;单位共同犯罪中单位内部自然人可以区分主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开票人、受票人、介绍人是否构成共犯及如何区分主从犯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3.
从网络背景下涉枪违法犯罪的现状入手,从非必要帮助犯和必要帮助犯两方面展开分析,认为非必要帮助犯并非实行或者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必要帮助犯对于实行行为来说成为必要条件. 阐释必要帮助行为的主犯化,指出从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通说看,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帮助行为者是作为从犯认定的,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样认定并不一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帮助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非必要的帮助犯和必要帮助犯. 必要帮助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更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当予以主犯化.  相似文献   

4.
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在犯罪进程中可以发挥主要作用,这对将帮助犯一概认定为从犯处罚的传统评价模式形成挑战。对此问题,"帮助犯主犯化"的归责路径具有理论依据与现实必要性。在我国双层区分制的犯罪参与体系下,应确立形式的正犯概念,正犯等同于实行犯但不等同于主犯。而且在双层区分制中,不同层次下的分类功能与评价标准不同,使正犯与主犯、帮助犯与从犯之间不成立一一对应关系,对于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应认定为作用分类中的主犯。此外,从解释论的角度也不应将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的"辅助作用"解释为"帮助作用"。贯通帮助犯通往主犯之路,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5.
聚众犯罪的主体具有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特定性,不能称之为特殊主体。聚众犯罪是不同于一般共犯和犯罪集团的独立犯罪形态,聚众犯罪并非都是共同犯罪,当刑法分则规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均应负刑事责任时,这种聚众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当刑法分则规定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时,则应当看案件的具体情况。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并非都是主犯。聚众犯罪中的转化犯存在特殊性。  相似文献   

6.
毒品犯罪历来都是各国犯罪的重点.在我国的毒品犯罪中,死刑适用越来越为大家所关注.这主要是因为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有许多问题.现今的刑事政策和死刑的存废之争,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毒品犯罪的死刑问题.  相似文献   

7.
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犯罪集团的内涵进行科学界定,对从犯和胁从犯的处罚原则以及胁从犯的成立条件进行合理完善是新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立法的主要成功之处.然而从逻辑角度来看把共同犯罪人分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违反了"分类标准要统一"和"子项不相容"的分类规则,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也收不到预期的效果,同时从法理和实践角度来看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又产生了"既枉又纵"的负效应.为此,应采取"并列兼递进"的共同犯罪人分类立法模式,并明定"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8.
将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理解为次要实行犯没有法律根据,也不符合共同犯罪发生的实际;对起次要作用从犯的认定,离不开主犯的参照作用;帮助犯不可能成为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但可以成为胁从犯;为犯罪集团预备犯罪或者罪后分赃时提供场所或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9.
毒品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罪,司法实践中死刑适用比较普遍,这与我国当前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相悖。在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由注重功利转向人性关怀,可为化解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过多的现实困境提供一条宏观的进路。  相似文献   

10.
我国毒品犯罪中被判处死刑的人数过多,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毒品犯罪案件在国内的大量存在、死刑核准权下放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重刑主义。要有效地抑制毒品案件中的死刑人数,就应当树立轻刑、慎刑思想,采用适用法律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充分发挥酌定情节的量刑作用,尽量以死缓制度代替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尤其要严格控制运输毒品罪中的死刑人数。  相似文献   

11.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1997年刑法为严厉惩处毒品犯罪,在第356条中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文章从对该条文的学理争议入手,在论述毒品再犯的构成条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其与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联系和区别,认为它是有别于刑法总则规定累犯制度的一种毒品再犯制度,具有其独特的内涵和价值。对在毒品再犯制度适用中出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视为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配刑制度坚持了"重刑重罚"的原则,将其最高刑配置为死刑。这是对死刑制度的一种扩张,它偏离了刑罚原则,减损了刑罚功能,模糊了刑罚目的,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限制贪污贿赂罪死刑配置符合我国刑事制度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立法存在着贪污罪构成标准过高、渎职罪成立条件过严、贿赂罪法网设置过松及死刑作用夸大、资格刑功能错位、罚金刑地位缺失等宽严失调的现象,故应从职务犯罪立法上降低贪污罪的构成标准、放宽渎职罪的成立条件、严密贿赂罪的法网设置及废止死刑、改造资格刑、增设罚金刑。  相似文献   

14.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过于强硬,在我国现行刑法当中,某些犯罪仍然被视为最为严重的犯罪,配刑制度坚持了"重刑重罚"的原则,最高刑配置死刑。但从刑法法益角度来看,更希求刑法对生命价值的保护,而不是对生命权的限制。因此,在法制全球化的过程中,为应合我国限制对死刑权的扩展刑事政策,有必要对死刑配置进行刑罚价值的分析。  相似文献   

15.
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是死刑执行的两种方式,两者的适用条件至今学界观点异彩纷呈,但学界的诸
多观点均不能达致完满。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寻求死缓适用条件的路径应坚持先后不同的位阶顺序:“罪行极其严
重”是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是区隔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分界线。“罪行极其
严重”应从客观危害上框定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遵循行为刑法原理;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应从主观情节上予
以考量,遵循行为人刑法原理。通过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评估,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颁布指导
性案例等予以把控死缓适用的实质标准。  相似文献   

16.
长期以来,我国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过于强硬,现行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视为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配刑制度坚持了"重刑重罚"的原则,最高刑配置死刑。但从刑法法益角度来看,更希求于刑法对生命价值的保护,而不是对生命权的限制。因此,在法制全球化的过程中,为应合我国限制对死刑权的扩展,就应该反思目前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配置死刑的制度。  相似文献   

17.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竞合虽然是一种逻辑必然,却仍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和困惑,对于单位共同犯罪的类型加以划分,并探讨单位共同犯罪的定罪规则,以及单位共同犯罪中单位和个人的定罪量刑标准差异化规则,并由此来探讨单位共同犯罪中两个层级的主从犯认定,对于单位共同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诸问题进行深入的反思,理论意义重大,并为司法现实所急需。同时,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单位内部自然人的关系,直接影响着单位犯罪和单位共同犯罪的定罪和量刑。  相似文献   

18.
我国是世界上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极少数国家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犯罪也日益严重,立法机关希望通过死刑的适用来遏制经济犯罪。但事与愿违,死刑的适用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还违背了刑罚的目的和罪刑均衡原则。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废除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经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附加适用财产刑。  相似文献   

19.
最新国家法治政策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核心罪名且有关司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有必要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该罪的立法完善。因该罪保护法益的实质性转变,有必要将其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犯罪构成中行为主体应扩展至“经营者”、保护对象应细化至“孕妇”,并可匹配特定情形下的“非法持有危害食品安全的原料或添加物罪”。相关刑罚体系设计更应关注惩罚的效率与效益,可将过去的“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和生命刑为辅”的配置,调整为“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主,生命刑为辅”的布局,适时规定更为明晰的职业禁止刑罚,对牟利动机明显的犯罪者加大罚金等财产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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