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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律逻辑研究会第四次学术研讨会日前在泸州召开。会议重点讨论了逻辑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问题,具体涉及了法律解释、审判推理、侦查逻辑、诉案评议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法律解释 1.关于罪名。有的同志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名是比较模糊而混乱的,目前竟不能找到对罪名有完全相同表述的两种教科书。这里除了立法因素外,法律解释方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对刑法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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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学界对本罪罪过形式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认为本罪只能出于过失,但这会导致对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形的处罚真空;如果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本罪,又与一种犯罪只能出于一种罪过形式相矛盾,且法定刑设置也不合理.这种两难境地的出现是因为现行立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同时增加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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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社会科学》2018,(1)
择一罪过立法是中德刑法中共有的立法现象。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80%。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90%。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罪过形式,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罪过形式;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完全相同,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或轻率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不尽完全一致,而且对同一犯罪的过失犯(或轻率犯)的处罚均轻于故意犯。这些差异表明,德国刑法在明确性原则和责任主义的贯彻程度上均比中国刑法彻底,值得中国刑法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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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家关于情感动机的论述不属于罪过的范畴,当代刑事立法和刑法学者关于情绪、情感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和见解,也不是已然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或罪过理论之中的表现。而当代一些刑法学者为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理论的探索,亦因踏入各种各样的误区而不得而终。为将情感因素成功地纳入罪过理论,我们必须秉持若干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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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学界通说,"牟利目的"是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的必备因素.这一结论虽有其文义解释的根据,但从贩卖毒品罪所保护的法益角度考量,不宜将"牟利目的"界定为"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要素.刑法解释的结论不能一味从属于普通语言解释,应从刑法设立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即"严禁毒品扩散"的角度理解"贩卖"一词的含义.但受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原则的制约,也不宜将"贩卖"扩张解释为"扩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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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法治的蓬勃发展,刑法解释已不仅仅是刑法学术领域的独有命题,也是刑事领域的实践命题,其中刑法立法解释穿行于立法与司法之间、刑法立法权与刑法解释权之间,不同解释立场、不同解释目标的存在加强了刑法立法解释的取向多元化、功能复杂化,在此种格局中对刑法的立法解释进行刑事政策立场下的考量亦成为可行的路径,研究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的互动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有利于刑法适用的明晰和刑法原则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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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它要求刑事立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后者是一种新的刑法观,其注重事先预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我国现行《刑法》坚持结果本位立场,恪守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过度追求法典化,其归责范围过于狭窄,与安全刑法理念不相适应,难以有效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危险犯。由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即出现而是以危险状态长期存在,其最终造成实害结果是一种必然,所以在《刑法》中增设环境危险犯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制意义明显。我国环境犯罪中的环境危险犯设置,应采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罪过形式上,应评价对“行为认识”的罪过而不是对“危险认识”的罪过;在处罚范围上,应当承认单位作为环境危险犯的犯罪主体;在刑罚适用上,应对环境危险犯与环境实害犯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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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兼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李建华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46(4):83-89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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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松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4(4):45-55
网络智能时代的到来更新了社会样貌,并带来诸多风险,其中一些已影响到刑事立法观的抉择。在刑事立法观内部,出现了三种学说争议。其中,消极主义刑法观被视为是不宜采取的保守路线,积极主义刑法观因为过于激进也被摒弃,此时就凸显出缓和的积极主义刑法观的优越性。实际上,智能时代出现的社会样貌还从根本上冲击着法益保护原则,尤其是法益内涵在新时代的发展方向。在法益保护原则的检讨下,缓和的积极主义刑法观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基于此,以缓和的积极主义刑法观为指导,形成了以内化为主的刑法解释路径和以扩充为辅的刑事立法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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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帅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9-53
父母殴打子女致死的案件每每出现都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反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该类案件如何认定存在争议,从对现有已收集到的案例进行整理发现,个案裁判结果差异极大.由于在该类案件中殴打与伤害难以区分、殴打的主观方面难以确定、殴打多出于一时激愤等特殊性,导致在具体案件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应当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认识路径,在对行为进行全方位评价的基础上,通过“向前看”和“向后看”,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辅助分析,从殴打对象和部位选择、殴打行为的具体目的、是否存在长期虐待等方面加以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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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包含了种类、内容、公示方法和效力法定四个方面。物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在于其价值的合理性,其法理基础在于物权的绝对性要求,其社会基础在于我国公有制的现实国情。虽然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固有的保守缺陷,但物权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物权类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因而将物权法定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加以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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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在儿童本位主义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2013年最高检颁布“新未成年人规定”较之新刑诉法,明确提出的“合适成年人”概念、赋予未成年人有限拒绝权等,但现有法律仍存在未成年人选择权不充分、合适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主体关系模糊等不足,特别是辩护律师能否充当合适成年人争议很大,将来可以从转变立法观念、制定统一的产生与奖惩规范、增强非法证据排除效果、尝试引进律师在场等方式寻求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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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华史》的撰著出版,以及曾彦修、刘大年围绕《美国侵华史》的一次未曾公开的学术论争,为我们认识新中国建立初期史学研究及学术争鸣提供了一个极佳视角。在意识形态语境下,学术与政治纠结是学术界的常态,学术论争往往偏离学术轨道而带有政治攻伐的意味。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杂揉政治因素的尖锐的学术批评,对于学术研究的推进仍有正面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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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诱惑侦查制度的嬗变与理论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日本,根据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的划分,诱惑侦查属于任意侦查,不受“侦查法定原则”的制约,但应当符合必要性、紧迫性、适当性的要求;立法对诱惑侦查没有系统的规定,仅有个别法规有所涉及,法院判例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也有不同的解读;在理论上,对诱惑侦查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其标准是什么等实质性问题,形成了“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学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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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维持原则和公司资产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大陆法系法定资本制下,其实只存在资本真实缴纳和维持两原则,公司的资本和资产、资本的维持和资产的保护是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资本维持原则的保护范围已延伸至公司整个资产。当出现公然或隐蔽的公司向股东的资本返还时,可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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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言的礼貌原则与得体性原则的区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礼貌原则"与"得体性原则"属于不同的语用层面。礼貌原则是语用学的最高原则,而得体性原则则是修辞学的最高原则。把二者混为一谈既有表层的只看字面意义的直接原因,又有深层的混淆学科界限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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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学构建研究性教学范式有两大基本问题:(一)人文科学专业学术研究基本规范;(二)人文科学专业论文写作知识。这是使学生知行统一、知识传承与知识创新结合,自觉、理智、创造性地完成大学阶段学业,并考研深造和创业发展的阶梯与桥梁。同时也是培育一代学术新人、树立学术新风的有效举措和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