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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彦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2)
督促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一种“略式”审判程序。在四种债中,只有合同之债案件适用督促程序,除借贷合同之债外,那些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追还价款或酬金的明显属于对待给付合同之债案件亦应适用督促程序;依督促程序所作的支付令是判决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效力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拘束力、既判力和执行力,只是生效的时间不同于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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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诉权在督促程序中客观存在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督促程序后,由于法学界对督促程序的性质尚未形成定论,人们对督促中是否存在着诉权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有些同志完全否认督促程序中的诉权。其主要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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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一方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金钱和有价证券的请求,不经审判程序,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支付令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督促程序是1991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个程序。1982年公布实施的试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这个程序,我国过去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也没有这样的尝试。这是在学习借鉴外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诉法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诉讼实践的需要而新增加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交往中的债务纠纷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债务案件逐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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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台湾民事诉讼法近年来频繁修改,其对督促程序的立法有较大的发展:少量文字改动,注意前后照应,语言更为顺畅,条文意思更为清晰、外延更为周密;规定采用计算机处理案件,督促程序操作方法更为便捷;异议范围的具体限定,扩大了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延长债务人撤回异议的时限,最大限度地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对此,大陆督促程序应在立法和实践中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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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理念与程序会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会计信息失真和造假的本质是人格上的不平等对待、利益上的不公正分配。即会计信息失真或造假的实质是在一部分人受益的同时而使另一部分人受损。这种会计信息失真和造假所产生的会计不公正的后果必然使社会公众对会计制度、公司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这种因会计不公对社会正义和公平产生的负面影响必将进一步凸显出来。本文从程序的理念出发 ,试图将复杂的会计价值判断问题转换为程序会计的设计和应用问题 ,进而探讨了程序会计框架体系及其应用 ,从而为程序会计成为实现会计公正行之有效的技术装置奠定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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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主体构造,这方面的标准有法官中立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二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及时终结原则;三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逻辑要求,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裁判附理由原则和形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有助于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可以使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主体的权益不因司法程序的发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有助于当事人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有助于政治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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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认识的发生作为一个过程,它起始于问题的提出而终止于问题的解答,并且以问题、求解、答案、检验作为科学认识发生的几个关键环节,形成科学认识发生程序的一般模式。 (一) 科学认识是在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生的,所以问题作为科学认识发生的环节之一就必然应当是具体的确定的,而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的和抽象的问题上面。如果没有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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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程序选择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李静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2):20-26
程序选择权本质上属于程序人权,理论依据为程序人权保障理念、程序主体性原则及处分权主义,内容包括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与对诉讼手段的选择权。程序选择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适应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发展趋势、实现民事诉讼目的、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程序效益和实现司法公正等实践价值。在我国立法中,程序选择权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立法;增设某些程序选择权;明确法官的阐明与告知义务;明确律师的正确建议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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