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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彦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2)
督促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一种“略式”审判程序。在四种债中,只有合同之债案件适用督促程序,除借贷合同之债外,那些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追还价款或酬金的明显属于对待给付合同之债案件亦应适用督促程序;依督促程序所作的支付令是判决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效力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拘束力、既判力和执行力,只是生效的时间不同于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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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诉权在督促程序中客观存在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督促程序后,由于法学界对督促程序的性质尚未形成定论,人们对督促中是否存在着诉权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有些同志完全否认督促程序中的诉权。其主要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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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一方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金钱和有价证券的请求,不经审判程序,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支付令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督促程序是1991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个程序。1982年公布实施的试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这个程序,我国过去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也没有这样的尝试。这是在学习借鉴外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诉法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诉讼实践的需要而新增加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交往中的债务纠纷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债务案件逐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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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台湾民事诉讼法近年来频繁修改,其对督促程序的立法有较大的发展:少量文字改动,注意前后照应,语言更为顺畅,条文意思更为清晰、外延更为周密;规定采用计算机处理案件,督促程序操作方法更为便捷;异议范围的具体限定,扩大了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延长债务人撤回异议的时限,最大限度地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对此,大陆督促程序应在立法和实践中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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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理念与程序会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会计信息失真和造假的本质是人格上的不平等对待、利益上的不公正分配。即会计信息失真或造假的实质是在一部分人受益的同时而使另一部分人受损。这种会计信息失真和造假所产生的会计不公正的后果必然使社会公众对会计制度、公司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这种因会计不公对社会正义和公平产生的负面影响必将进一步凸显出来。本文从程序的理念出发 ,试图将复杂的会计价值判断问题转换为程序会计的设计和应用问题 ,进而探讨了程序会计框架体系及其应用 ,从而为程序会计成为实现会计公正行之有效的技术装置奠定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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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主体构造,这方面的标准有法官中立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二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及时终结原则;三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逻辑要求,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裁判附理由原则和形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有助于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可以使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主体的权益不因司法程序的发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有助于当事人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有助于政治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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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程序地位的认知是一个没有形成共识的问题,从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看,应当说程序绝对主义占了上风。然而,随着行政法时代精神的变化,用程序相对主义来取代它似乎更为合理。这既是由行政法中程序相对主义的法哲学基础决定的,也是由其正当价值决定的。基于此,我国行政法治的相关进路必须结合行政程序相对主义的理论,用程序相对主义的精神实质拓展我国行政法治,使行政法治能够受到程序相对主义理念的影响。具体而言,必须将行政程序定位为结构的合理化、结果的效率化;重构行政法治体系;确立行政积极主义;拓展行政自由裁量权。从而使行政执法更有活力和创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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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程序不仅应当具有致成自由、秩序等的实体性价值 ,而且应当具有独立、中立、平等、参与、科学等程序性价值或者说形式价值。我们在构建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侦查制度时 ,必须充分关注和考量刑事侦查程序的形式正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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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宪政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这部宪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然而,可惜的是这部宪法规定的程序性条款却是少之又少。又加上中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程序在维护宪法权威上的贡献并不容乐观。所以宪政的程序机制是不容忽视的。宪政作为一种宪法文化现象,是指以特定价值观念为导向,以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为手段的民主政治形态或过程,当然这种宪政的实施是以宪法为前提的。其中特定价值观念是指符合近、现代宪政发展的基本精神的价值,贯彻人民主权,保障公民权利,把人作为社会发展最终目的的人本主义价值观。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要接受正当性的考验,这种考验必须通过程序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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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业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3):114-116
我们选择的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所以,在强制执行程序的设定上也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程序包括告诫、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声明异议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等阶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申请、保全、审查、告诫、执行和救济等阶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