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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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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证据新规》整体上肯定并扩充了当事人的自认规则,但是《民事证据新规》第八条第二款延续了《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立法精神,对自认制度的审判排除效予以限制。限制的根本原因是事实探知绝对化的审判理念和实体正义价值追求的传统惯性,直接原因是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需求。但是建构规范意义上的自认制度应坚持事实探知相对化的审判理念,协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事实探知的关系,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为规制虚假诉讼而限制审判排除效的做法并非治本之策,规制虚假诉讼的最优选应当是废除事实预决效力并为当事人设置真实义务。自认制度来源于辩论主义自然也应回归于辩论主义,回归辩论主义的自认制度以审判排除效为核心,《民事证据新规》第八条第二款则失去正当性。自认制度审判排除效的应用必须考虑不同案件诉讼环境的差异与相对性。   相似文献   

2.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第一次在司法解释层次上对限制自认作出规定,这是司法机关为回应审判实践之需而设计的。实证数据和个案分析表明,限制自认表现样态复杂多样,因其适用牵扯到裁量权的掌控驾驭,"错识"与"同案异判"现象频发。合理规制限制自认应当在明晰其表现样态的基础上尽力满足法律调整精确的需要。申言之,部分自认样态与"一致陈述+抗辩事实"样态应适用形式化判定模式,"一致陈述+另一相关事实"样态则适用裁量化判定模式,"部分自认+附加事实"样态则根据"附加事实"之性质确定适用模式。同时,为进一步促进自认的制度化发展,自认效力的重心应回归"审判排除效"。  相似文献   

3.
试论民事自认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的效力是指自认有效成立后对法院、自认当事人所产生的拘束力及对对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拘束力和免证效力。自认对于法院和双方当事人所产生效力有所不同,其法理依据各异。由于客观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更出于诉讼政策、诉讼价值冲突的考量,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所作出的自认不生效力,且对于有效成立的自认,只要具备合适的条件也可以撤销。  相似文献   

4.
自认制度向来被视作诉讼体制转型的试金石,约束性自认制度的体系构建是由职权干预型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转变的缩影和必经之径。《民事证据规定》及《民诉法解释》业已形成本土化自认制度体系,为实现诉讼模式转型提供了制度支撑。但是,受实体真实裁判观的影响,辩论主义的要旨并未获得司法解释制定者青睐。在一些具体领域上,较突出地表现出辩论主义与现行规范的不适,如庭审构造的逻辑混乱导致作为事实层面的自认与作为证据层面的当事人陈述混同,致使撤回自认呈现出规范上的双重标准;虚假自认未作类型区分,致使一概否认虚假自认的拘束力。准此,需要厘清自认的机理、程序层级,在现有规范基础上实现自认制度与周边制度的体系自洽。  相似文献   

5.
自认的效力源于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诚信原则。这两大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均未确立,因而导致自认制度难以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功能。同时,我国法律对自认制度的规定也存在缺陷,有诸多尚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6.
自认制度是民事证据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对之均加以详尽规定。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是确立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环境。在推行司法改革特别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我国在参照国外成熟的理论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对现有的过于简单的自认规则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论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本文以自认规则中的核心内容———自认的效力为分析中心,分别就当事人自认及其效力、共同诉讼中部分权利人的自认及其效力、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及其效力以及自认适用范围的限制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由辩论主义所支配,当事人对诉讼享有处分权,因此证据限制契约应当具备诉讼上的效力。但是,当证据限制契约与自由心证以及法官的职权证据调查相冲突时,证据限制契约则不合法。我国存在认可证据限制契约的条件,但在具体适用上必须注意缔结时限、缔结种类及范围问题。  相似文献   

9.
《民事证据规定》保留并限缩了预决事实免证规则,其合理性根基在于先前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在前诉中已经被正当证明程序所查明。然而,预决事实并不完全是经历过证明程序的事实,除此以外,我国民事诉讼中尚存在八种法定的免证事实。前诉免证事实在后诉中的预决效力面临着合理性危机。依据效力来源和作用机理,可将八种免证事实分为三类:不证自明的免证、无需确然的免证和无需再证的免证。不证自明之免证来源于知识或经验,其效力具有绝对性且能够反复适用,在后诉中依然能够免证但不适用于预决效力规则。无需确然之免证生成于当下的诉讼程序,系因辩论主义或者诉讼效率的考量而对某些事实的认定只要求接近真实,其效力具有场域与主体的限定性。无需再证之免证是先前法律程序的产物,其拘束力与确信力来源于最初生成的证明程序,在后诉中依旧具有免证效力,但免证依据应当溯源。  相似文献   

10.
专业法官会议在提高法官办案能力、降低职业风险、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审判经验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运行机制尚未成熟、形式化倾向严重、行政色彩较浓,加之一些法院领导和办案法官对其必要性认识不足、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尚不完善,我国现行专业法官会议一直没有发挥出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所期待的作用。为了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理念,保障裁判结论的专业性、科学性,可以通过提升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律地位、准确把握专业法官会议的定位和目标、在专业法官会议中贯彻意见交换和辩论原则、明确专业法官会议个案讨论范围、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保障会议科学规范等措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相似文献   

11.
法官的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中没有释明权的概念,但其“管理型司法”与其类似。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我国的释明权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中。本文论证了释明权制度的基础是约束性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并针对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确定基本的方向。采用完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不可取的。职权主义诉 讼模式虽有不足,但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只有从国情出发,紧随世界各国民事审判方武改革的潮流,实行当事人主 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才能揭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正确方向。  相似文献   

13.
14.
2015《民诉法解释》第109条确立了层次化的证明标准体系,但规定过于简陋,同时缺乏程序制度的适配,肇致司法实务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出现适用标准分化、适用场域泛化和适用过程模糊化等问题。其成因在于立法规定不清、相关概念内涵不明以及对当事人程序保障不足。反思我国民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须从理论上重识其必要性与正当性,厘清刑民之分,进而在证明度上精确界定。藉此,修正图景应当从程序适用和程序救济两个维度展开。程序适用上既要发挥现有制度的应有功效,也要统一司法实务的认定方式,此外辅以法官须释明公开心证的要求以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权益。程序救济上应当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规则,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关于自认规则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对自认尚未在理论上作过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从介绍自认规则的一般理论着手,分析了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自认的有关规定,探讨了自认规则的法哲学基础,提出现有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作为一项制度,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一样,均有其固有的文化基础;故此,与职权主义彻底决裂的改革思路和纯粹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一样,都难免将司法陷于文化悖论之境.因此,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应该跳出持其一端的理论窠臼,正视并回应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兼采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之所长,同时挖掘并吸纳中国传统审判方式之合理内核,力促衡平主义审判模式之长成.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中,缺席审判时有发生.与外国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立法相比较,我国民事缺席审判制度尚存在若干缺陷,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18.
法官阐明的目的决定阐明适用的范围。以发现真实为目的,法官阐明可以仅适用于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领域;以防止诉讼突袭为目的,则将法官阐明扩张至职权探知领域。在兼顾两个目的的前提下,法官的阐明可以分解为辩论主义领域的阐明、处分权领域的阐明、职权探知领域的阐明和法律观点的阐明。法官阐明的界限不可能由立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能倚重判例的不断累积呈现出一个依稀可见的大致轮廓。  相似文献   

19.
在诉审分立的制度中,民事一审法院审判范围应坚持诉审一致原则,包括诉讼请求在内的诉的要素决定着法院审判的范围。但在诉讼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法院审判范围存在必要的超越诉的要素范围的合理扩张,包括法定的合理扩张和为实现诉权目的而作出的法理性合理扩张。即便如此,法院审判的范围不能随意逾越诉的范围自由审判,在诉权制约审判权的制度框架内,自然事实说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裁判主题,对审判范围具有约束和限制功能。  相似文献   

20.
证明责任是独立于具体的诉讼而由法律事先在涉案当事人之间进行预置的。从动态上看,只要诉讼一经发生,已经被预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就制约着当事人双方的提供证据的行为,影响着诉讼的进程。并在辩论终结而有关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现实地发生作用,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受败诉的结果。从静态上看,证明责任作用于要件事实或曰争点事实,这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事实。同时,出于诉讼经济或者公平的考虑,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有关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定证明责任获得了免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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