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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2000年8月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事业单位工作,签有一份聘用合同(合同期:2000年8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双方约定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聘用合同至2001年7月31日到期后,单位未与张某续签聘用合同,2001年8月30日,张某向单位提出要求调走,终止与单位的聘用关系。单位却认为聘用合同虽到期,但仍存在着人事关系,故不同意其调离。为此,张某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为其办理终止聘用合同的手续并调离该单位。【争议焦点】此争议的焦点在于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到期后,单位与职工是否还存在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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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瞭望》2014,(8):45-46
问:我与所在的单位因为劳动合同问题产生纠纷,前不久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判决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发给我相应的加班工资并安排我回到原来的岗位继续工作。但是,我所在的单位并没有马上补发工资,而是拿出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让我签,新的劳动合同中模糊了很多职工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但对方表示如果不签就算我自动离职。请问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答:如果你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就不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先前的仲裁判决执行,并安排你到相应的工作岗位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变更劳动合同的,也必须依法变更,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和内容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你可以拒绝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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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瞭望》2004,(6):52-52
人才了瞭望编辑部:我2000年9月经朋友介绍与某公司负责人相识后,于当年10月被安排参加公司年会及业务培训。同年11月2日,与公司签订了自2000年11月24日至2002年11月2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工作岗位为区域代表,月工资1800元。合同还约定,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2000年11月6日,我与原单位以自行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同月24日,我依劳动合同约定至公司上班,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在第二天即向我发出“辞退通知书”。我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该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获得仲裁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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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男,37岁,某市某某勘测设计院一级注册建筑师,因所在单位改制转企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单位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周某遂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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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就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它是劳动仲裁工作的有力支撑。人事争议仲裁虽然在《公务员法》第一百条中提了一下,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的处理还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撑。大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小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都没有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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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0年4月份陈某在河南省西峡县公安局上班(系临时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1月19日被使用单位清退,陈某不服于2004年2月26日申请西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04年3月9目仲裁委以原、被告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内,决定不予受理。陈某对此不服又于2004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作期间养老保险金8538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8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940元及500元押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