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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根于“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改革实践,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的缺陷集中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行使主体与行使机制的不健全;权能体系和保障机制欠缺。未来立法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与农民集体成员权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立法表达。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需要:明确特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丰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的重要设计,建构其综合治理体系应该在理论上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的关系,设计出科学可行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丰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体系,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行使规则与救济规则。  相似文献   

2.
集体所有权制度是新农村建设中最基础的法律保障制度,它是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农村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是承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基础,是提高农业和农村组织化的基础。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和完善农民集体所有权,首先要完善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制度建设,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明确为集体成员,集体成员依民主原则行使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民为主体,民主是其根本原则。完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权能,要创造条件并在条件成熟时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转让和处分的权能予以完善,要将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等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享有依据直接系于其集体成员资格,而不再是承包合同,同时赋予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权以及保护的诉权。  相似文献   

3.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也是我国半个世纪以来城乡社会经济二元化体制的制度基础。正确认识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当从其法律渊源入手。农民集体应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常态主体,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和乡镇范围内农民集体不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常态主体,而仅为特例。由于农民集体是由人数众多的农民个人组成,其所有权常常需要一个机构或组织代理行使。应当建立类似股东大会的机构,设立农民集体大会作为所有权主体,而由农民集体大会在选举一个较为固定的组织,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行使所有权有关的事务。  相似文献   

4.
集体土地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处理国家、成员集体和集体成员三者的关系。在国家和集体成员面前,成员集体拥有对外(对国家)与对内(对集体成员)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多重内涵。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效行使,既要考虑国家公共利益和集体公共利益,同时还要维持集体利益在国家与个体利益面前的自主性。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双重公共性和双重排他性的特征。双重公共性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过程中,成员集体应该吸纳国家公共意志(对外公共性)和整合集体成员的公共意志(对内公共性)。双重排他性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过程中,成员集体公共意志在国家(对外排他性)和个体(对内排他性)面前保持一定的自主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这几种特征相互影响,互为前提,作为一个整体,缺一不可,共同构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机特征体系。  相似文献   

5.
集体所有权如何行使是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诸多不同见解。通过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产权主体变迁的历程可知,历史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是无可争议的集体所有权人,但该种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公法人的所有权。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私法人性质决定了其再无力担当集体所有权人,因此,农民集体概念的提出有其特定的规范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源自法律对农民集体授权意思的直接拟制。为保持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总体上应参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塑造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相似文献   

6.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构造是牵涉到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基本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是将集体成员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种权能对接,这就需要突破罗马法传统的所有权框架,以日耳曼法的总有理论为基础分析和构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总有的所有权框架中,农民集体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各个集体成员依据其成员资格而非通过他物权的设定享有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并通过民主的形式行使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和处分权能。在这方面,日本运用总有理论对其入会权制度的整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7.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服务集体成员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之处,进而明晰其特别法人地位,提供了有利的立法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有清晰的成员边界,并在与村民委员会合理分工的基础上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应当受到限制,并通过自身发展和对外投资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源于其作为集体所有权代行主体的地位。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的营利属性,但是有别于营利法人的特殊之处,恰恰是其制度建设的重点。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主体虚置,权能不完整,客体不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性质不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完善,需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内涵;构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明确农民集体成员的权利内容以及成员资格获取及退出机制;完善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法律权能;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征用制度;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  相似文献   

9.
土地征收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在我国,土地征收是对集体土地权利的剥夺,但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全民土地所有权地位不平等等问题在《物权法》中并未有效解决,这对土地征收中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保护不利。为此,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主体是集体成员共同共有,但又必须结合成员权制度加以生成,以保障团体性权利和个人权利相互为用,保证土地公有性质。土地征收制度设计要建立在国家土地所有和集体土地所有平等基础上,坚持市场化原则,建立集体土地产权可流转机制,贯彻契约精神,并完善土地司法审查制度,确保土地征收制度设计的公正诉求。  相似文献   

10.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内涵及实现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应将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内涵置于首要位置。宅基地资格权性质廓清的前提在于理解农民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总有关系。总有关系呈现出清晰的团体法脉络,成员权产生于团体内部关系中,与团体性密切相关,我国集体成员权解决的正是集体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应将成员权理论纳入集体所有权关系中考察。将宅基地资格权定性为成员权有利于完善我国集体成员权利体系、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以及宅基地流转权能的实现等。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应从明确宅基地的分配主体、建立合理的宅基地退出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制度等三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11.
农村改革后,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成员构成和集体产权结构存在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归属和表现形式也不同。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为其成员提供与农村产业结构变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主要着眼于如下方面:制定能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成员权规则,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和退出的自由选择权;建立具有科学法理基础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行使机制;区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以明晰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为前提,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12.
宅基地试点地区出现了农村土地市场这一新型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市场是县域农村成员间的宅基地交易市场而非城乡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市场下宅基地“三权分置”遵循集体所有权强化、资格权实化、使用权限定化的权利运行逻辑。宅基地“三权”不是“分离—独立”的权利关系而是“统分—主次”的权利关系。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派生出资格权,所有权的强化促进了资格权的实化。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统筹、配置、限定和管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优先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三权分置”立法应坚持首先保障居住功能、优先实现生产资料功能、有条件激活财产价值和强化集体土地治理能力的取向,并保证规范制度设计的系统性。  相似文献   

13.
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的重要财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土地改革的大趋势.海南进行集体建设用地参与旅游项目开发试点,需要突破集体土地入市的法律障碍,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增强集体建设用地的处分权能,明确集体所有权的发展方向,规范地籍管理,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准入制度,确定开发方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完善集体土地旅游项目开发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4.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我国土地权属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长期以来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实践中纠纷迭起,理论上争论纷纭。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弱化是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对当前各种改革思路具体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摆脱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困境的根本出路:立法上明确规定以村为单位的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设立村集体财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村民集体行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通过构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15.
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维护、保障广大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然而,由于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核算方式不合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不明确,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失地农民的法律救助制度不健全,直接导致了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缺失。为了使广大失地农民共享改革与发展成果,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要通过"优化核算方式,规范征用程序;明确产权主体,厘清法律关系;健全社会保障,维护基本权益;完善法律援助,健全司法救济"等措施来最大限度地维护、保障与增进广大失地农民的权益,真正实现农民生活富裕、农业生产有序、农村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6.
明晰集体产权主体、明确集体产权改革对象和主要内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需解决的三个重点问题。为此,立法需在以下问题上达成共识:一是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并非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代表,而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表达在不同语境下的转换。农民集体或本集体成员集体是政治学术语,在民法语境下,为解决农民集体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组织体难题,就需要进行概念术语的切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解为集体所有权主体。二是本轮集体产权改革的主要对象宜明确为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权之特殊性决定了其收益的股权配置、流转的法规则设计较为简单,无法与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股权配置、流转的法规则设计同等而论,无须将其提到本轮集体产权改革层面加以强调。三是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折股量化,其本质是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股权化设计,这是我国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配置、管理模式的重大转型。明确农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和流转的法规则体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重点任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应对上述议题作出积极回应。  相似文献   

17.
成员资格是成员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和行使成员权利的前提,人民法院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集体收益分配等纠纷时应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成员资格。基于《民法典》对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分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所有权,成员资格应当分为农民集体成员资格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者指向不同的本质关系与认定标准。成员资格认定属于集体自治范畴,立法与司法应当从集体决议角度尊重集体自治,并对涉及成员资格认定的纠纷作出合理裁判。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很不平衡,大多数地方是由村民委员会作为代表行使土地所有权。农民对联合起来经营生产的态度是明确积极的,但农民不希望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组织者。发包土地等具体执行行为常常需要通过集体的代理人——乡村干部来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明确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地承担起基础性的职责并协调发挥多元主体的综合性作用,共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同时,还应防止相关主体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19.
由于农民在集体所有权中享有的权利不清晰、农民在集体财产中的成员权以户籍为标准确定,导致落户城镇后农民享有在集体财产中的权益存在制度障碍。户籍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求不能损害进城农民在农村的产权权益,为此要改造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制度。集体所有权的初衷是维护每个集体成员的利益,因此要虚化集体在权利主体中的地位,将集体财产所有权中更多的权能直接赋予给农民。而农民在集体财产中的收益分配权要设计成与户籍相脱离的独立权利,并构建专门的实现和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0.
对湖北省"一镇三村"的实证研究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虚化,有分无统、集体统层缺失是当前农村最大的现实问题。集体经营的法律规范缺失,集体统层的主体及其利益实现缺位和集体统层的法权基础丧失,造成了集体统层缺失的法制困境。对农村集体统层进行法律规制需要对集体经营法律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对集体统层的主体及其利益实现进行法律规范,奠定集体统层的法权基础,充实集体对承包地的发包权、调整权和收回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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