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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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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集体所有权如何行使是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诸多不同见解。通过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产权主体变迁的历程可知,历史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是无可争议的集体所有权人,但该种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公法人的所有权。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私法人性质决定了其再无力担当集体所有权人,因此,农民集体概念的提出有其特定的规范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源自法律对农民集体授权意思的直接拟制。为保持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总体上应参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塑造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相似文献   

3.
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程序的完善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但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其程序都存在着严重的缺失而又不为大多数学者所重视.为此,以程序建构为视角,明确农村土地归属,确立所有权行使主体,重塑行使程序,重视程序立法,实为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建设所必需.  相似文献   

4.
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财产国家所有的宪法前提下,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效用原则、区分原则,实行分级所有、分级管理、分级行使,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采用划拨、出售、出让、租赁、承包、信托、股权投资、交换等方法,以确保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  相似文献   

5.
对“尸体”一词的法律范围进行梳理和界定,并从所有权的占有、处分、使用、收益四个权能方面来研讨自然人作为继承人时与国家作为继承人时对尸体的所有权的行使规则,认为研究尸体的法律属性,明确尸体的权利主体并在制度层面完善尸体的权利行使规则,才是解决好与尸体相关的法律问题,完善遗体利用制度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6.
"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我国民事立法上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并没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且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称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的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更未对错误合同撤销权行使主体做出规定。该民事立法上的欠缺已经对现实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从而影响到司法的解决,建立与完善错误合同撤销权制度已迫在眉睫。文章分析了错误合同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并认为错误合同撤销权应仅由错误表意人行使。  相似文献   

7.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财产国家所有的宪法前提下,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效用原则、区分原则,实行分级所有、分级管理、分级行使,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采用划拨、出售、出让、租赁、承包、信托、股权投资、交换等方法,以确保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  相似文献   

8.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为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但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因此需要按照法人治理模式,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赋予"农民集体"的法人资格,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9.
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所有权区分归属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规划区内、外所有权区分归属的视角缺失,将使城市化的集体土地难以融入改革行列.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权的概括国有化、规划区外保持集体所有,符合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实践的经验,更是宪法框架的必然约束."农业、农村、农民"之间的紧密联结构成集体所有权存续的内在机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破了农民对农业、农村的依存关系,导致农民集体的群体性特质改变;入市适应了集体所有权向民事权利方向的转变,成就了集体所有权由"通过土地使用权提供生存保障"向"实现土地收益权以完成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价值功能转变.城市化的集体所有权不再具备存续的主体基础和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10.
明晰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是实现国有资产有效管理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的现实要求。要消除我国现存体制下国有资产管理权归属不明晰、产权结构不合理的弊端,重新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产权,改国有资产统一所有为分级所有是一条重要出路。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界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类型的本质属性,应将农民集体所有权界定为体现农民集体公有制的所有权类型。农民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社区农民集体的成员集体以保障本集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为目的,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和财产依法管理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使集体成员受益的权利。以此为基础,才能完善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也是我国半个世纪以来城乡社会经济二元化体制的制度基础。正确认识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当从其法律渊源入手。农民集体应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常态主体,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和乡镇范围内农民集体不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常态主体,而仅为特例。由于农民集体是由人数众多的农民个人组成,其所有权常常需要一个机构或组织代理行使。应当建立类似股东大会的机构,设立农民集体大会作为所有权主体,而由农民集体大会在选举一个较为固定的组织,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行使所有权有关的事务。  相似文献   

13.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农村土地股份制法人制度的实现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经济和社会支持体系。与繁杂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相比,现今立法实难提供契合纠纷特性的制度。有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还有提出集体所有是新型总有,这些观点或少或多存在不足和缺陷。将集体成员集体确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立法选择,未能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的问题。《民法典》需与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承包法相呼应,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通过民法重塑,以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作基础,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是其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14.
农村社区集体主体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来说都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农村集体制度问题的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的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立足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现行农村社区集体主体的现状剖析入手,对农村社区集体财产权、农村社区集体财产权主体、农村社区集体组织多个法人共存等问题作出了阐述和分析,提出了农村社区集体主体重构和内部治理机构完善的对策建议:(1)一定社区范围内的三个农村集体主体变为一个农村集体主体——农民集体;(2)法律应赋予农民集体之特殊民事主体法律地位——非法人团体;(3)农村社区三级集体组织体系变为一级集体组织体系——村农民集体;(4)完善村农民集体内部治理机构——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村"经营管理委员会",村"成员自治监督委员会"。  相似文献   

15.
集体所有权制度是新农村建设中最基础的法律保障制度,它是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农村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是承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基础,是提高农业和农村组织化的基础。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和完善农民集体所有权,首先要完善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制度建设,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明确为集体成员,集体成员依民主原则行使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民为主体,民主是其根本原则。完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权能,要创造条件并在条件成熟时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转让和处分的权能予以完善,要将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等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享有依据直接系于其集体成员资格,而不再是承包合同,同时赋予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权以及保护的诉权。  相似文献   

16.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中集体的内涵,因复杂的历史变迁与现实的利益冲突格局,没有遵循法律主体的制度逻辑进行创设,需要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进行准确定性使之回归民法范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内涵不明的内在成因在于其兼具公法性与私法性双重属性与身份要素,是政治体制中的集体所有制在法律层面制度化的结果。改革集体土地制度,需要厘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平等与自由两大价值目标,通过初始分配与自由流转两阶段的区分与结合,在功能定位上平衡集体土地的保障功能与市场机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架构,可以采取改造农民集体为股份合作社法人的三步走方略。  相似文献   

17.
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是我国当前土地问题深层次的原因。该文在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考虑现有土地利益主体的现实利益基础上,针对国有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问题,提出应依照现有的国有土地隶属和审批关系确定各级政府土地所有权,由县级政府根据行政管辖属地范围核发统一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由各级政府根据土地用途分类管理。文章认为现在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不仅是虚置的,而且所有权是残缺的,事实上国家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不应也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各级政府应成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其中农用地划归中央政府,其他划归县级政府,这实际上是一个公有化改造过程。  相似文献   

18.
对多重著作权的权利尽可能准确的度量定位,对于该权利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多重著作权一般是指创造性地利用他人作品后产生新作品或者其他成果(主要表现为涉及邻接权),由有关作者或其他主体分别享有著作权或邻接权的现象。分析侵权作品能否产生多重著作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市民社会的生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私法的理念及国家的财产需求,是我国确立国家所有权行使原则的基础。具体而言,我国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遵循四项原则:一为平等原则,赋予各类所有权平等地位。二为分离原则,明确分离国家的私法人格与公法人格、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并设立专司国有财产所有者职能的非政府性机构。三为区分原则,针对国家所有权的不同客体设计不同的权利行使方式。四为效率原则。  相似文献   

20.
对于利益主体来讲,一般情况下,利益归属于谁,就由谁代表、谁行使;在某些情况下,利益却由利益归属主体以外的他人代表、他人行使。这就是实践中利益归属主体、利益代表主体和利益行使主体三者一致与分离的现象。利益归属主体、利益代表主体和利益行使主体三者的分离现象更是公共利益主体的常态。与此相适应,不管是个体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利益主体都可以划分为利益归属主体、利益代表主体、利益行使主体。这种分类法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还可以运用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检验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特定公民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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