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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黄旭东  邓娟 《探求》2013,(5):55-62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重要修改,特别是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的顺位问题,即规定当事人只能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这就确立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检顺位”模式.但是,这一立法创新并不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目的,对当事人也构成了诉讼权利的强制行使,有违再审启动诉权化改造的初衷,也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该在未来的立法中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2.
《探求》2015,(2)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决定其具有多大程度的强制力。《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检察建议效力的创新规定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受到质疑。"零和博弈"与"互利双赢"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所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法律应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分层、分类规定其法律效力,以刚性本质推进其柔性形式,进而在保证监督效果的基础上发挥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特色,避免监督流于形式。  相似文献   

3.
《社科纵横》2022,(1):116-121
对认定事实产生重大影响的"新证据"事由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条件,由于再审程序是一种"有限纠错"的特殊救济程序,对"新证据"事由的认定在价值取向上必须在维护判决既定力和保证裁判终局结果正当性之间达成双赢。而抗诉作为必然启动再审程序的检察监督手段,在把握"新证据"事由时,既要考虑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基本构成要件,又要立足于检察监督属性来具体适用,才能有效实现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对民事诉讼健康、顺畅地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对国家民事审判权进行有效制约”和“审慎性”应该成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这是国家权力制约和民事诉讼自身规律的必然要求.当前,中国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如民事诉讼法总则和分则衔接不紧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范围过于狭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审级规定不够合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单一、民事诉讼法未规定抗诉案件的再审期限等等.应该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两大基本原则为基础,把调解和民事执行列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在立法上规定合理并切实可行的监督审级体制;扩充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在观念上真正树立“权力控制”的理念和程序意识,明确民事诉讼抗诉案件的再审期限.  相似文献   

5.
黄旭东  邓娟 《探求》2012,(6):46-54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检察机关对不符合抗诉条件或没必要抗诉的民事申诉案件促成当事人和解,能动地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不过,民事检察和解只是一种检察实践创新形式,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检察和解过程潜伏司法行政化倾向,和解协议的效力有限。因此,为避免民事检察和解陷入“内卷化”危机,应将和解与抗诉相结合,促进检法合作,建立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规范检察和解的具体程序,从而实现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的整体化构建。  相似文献   

6.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中国与老挝两国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增多,中国作为老挝第一大投资国,加强对老挝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认识和了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2年7月4日,老挝通过新的民诉法修正案,扩大了法院非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将调解上升为民诉法的原则;细化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权行使的操作性;增强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加强了证据立法;增加了执行程序和非诉程序;加大了强制措施力度;完善了再审程序和涉外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7.
《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日本商法典》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保障可分为事前保障与事后救济两个面向。事前程序保障方面,由于未起诉的公司及股东为判决效力所及,股东有知悉诉讼系属及参与诉讼的权利。若当事人不愿作出诉讼告知时,法院可依职权作出诉讼通知。日本法的实践表明,课予诉讼当事人、公司作出诉讼告知或公告通知股东的义务,比法院职权通知效率更高。事后救济方面,日本法规定了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及诈害再审之诉,后者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保障较前两者更为有利。我国公司法与民诉法未来的实务及修法中,应规定原告股东对公司有诉讼告知的义务,而公司对股东有公告、通知的义务。且宜将诈害诉讼作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保障诈害再审之诉在制度设计与机理功能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辅相成,彼此促进适用。  相似文献   

8.
《探求》2015,(4)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弱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既判力的反射效果共同发生作用,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确定判决不可避免地向案外第三人发生辐射效果,第三人权利保护情势迫切。案外人申请再审在保障案外人程序权利、规制虚假诉讼和实现实体公正上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但无可避免地存在固有缺陷。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具有遏制虚假诉讼和实现个案正义的功能预期。但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上,目前有共存说、选择说、保留说、替代说等多种学说。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内涵不同,案外人将第三人涵括在内。鉴于此,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适用撤销之诉,除此之外的案外人,仍适用申请再审,两种制度共同救济案外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王宁 《学术交流》2003,(12):44-47
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民事诉讼各项制度和程序暴露出许多问题并亟待解决,这其中也包括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比如受前苏联影响导致职权主义色彩浓厚,指导思想与民事诉讼规律不相符,过于追求个案公正,忽视程序价值,本文详细论述了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根源,并指出重塑的思路,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再审程序真正成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补救程序。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往往面临着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抑或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两诉”选择困境。然而,单纯地选择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均有缺陷和不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有理念与实施机制等多方面的困惑和难题。从发展趋势上来看,检察机关应当融合行政公益诉讼模式和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内在制度优势,形成一种以一体化和整体性为特征的检察公益诉讼综合模式。为此,我国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分别调整所形成的二元立法分离模式有必要加以修正,制定统一的“公益诉讼法”或“检察公益诉讼法”以形成一体化的检察公益诉讼综合模式乃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11.
请求权基础检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请求权基础检查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 ,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顺序思维方式和请求权思维方式是请求权基础检查的主要思维方式。请求权基础检查应当依照一定的顺序进行 ,才能避免因检查顺序混乱而发生漏检或重复检查  相似文献   

12.
王宏 《学术交流》2004,(6):100-102
张五常"新佃农理论"的主要思想,是关于分成租佃合约的效率的理论。佃农理论系统研究了分成租佃这种合约形式,并得出了分成租佃有效的结论。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使用存在着非合理转让、投入成本增高但生产力增长缓慢以及抛荒等问题。根据新佃农理论的理论前提与阐述,对于农村土地使用的理论启示是:尽快界定农地的产权,因地制宜地制定土地合约,完善农村土地相应法规的建设。  相似文献   

13.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现行宪法在宪法的解释制度、修宪程序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制度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宪法的经验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 ,将宪法的解释权赋予人民法院 ,确立宪法的司法解释制度 ;修正宪法的第六十四条 ,改进修改宪法的方式 ;在表决原则、表决的法定人数和意愿表示项方面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制度。  相似文献   

14.
陈涛 《社会》2016,36(6):55-77
针对李猛有关霍布斯自然状态的讨论,本文力图指出,自然状态不仅仅是一个人性冲突状态或法权矛盾状态,而是具有某种积极的道德意涵。这集中在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概念上。正是自然权利,而不是原初缔约环节,构成了霍布斯政治哲学的规范基础。自然权利不完全是一项主观权利,它同时还带有传统客观法权的正当意涵。一方面,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凭借国家权力的存在,成为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它的“自然性”又意味着它并不是由国家所制造出来的,而是基于人的自然本性本身。人的自然并不是可以任意抟塑的质料,而是有其形式,并被明确界定为一种自然“权利”或正当,参与到政治生活的构建之中,这构成了现代思想不得不去回应的难题。  相似文献   

15.
周旺生 《求是学刊》2003,30(4):66-73
国人至今鲜有明了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的。全国人大成文化的法定立法运作制度 ,一直由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确定 ,其框架中的基本要素主要是立法法所建置的法律案提案和审议制度 ,也约略包括表决和公布制度。全国人大法律案提案权归属于全国人大系统的有关方面和中央行政、军事和司法机关 ,但只有其中那些国家机关才真正有条件行使法律案提案权 ,而主席团、代表团和人民代表事实上难以行使也未曾行使法律案提案权 ,他们的法律案提案权带有虚置意味。这就使提案权归属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发生疏离。各提案主体提出法律案的方式是有别的。法律案的审议有两种情形 :旨在决定法律案是否列入议事日程的审议和决定法律案可否成为法律的正式审议。正式审议由大会说明开始 ,尔后分别由各代表团作基本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作专门审议、法律委员会作统一审议 ,后者是尤为重要的审议关口。最后 ,必须注意常委会在全国人大立法运作过程中扮演着极端重要的角色 ,这种角色显然可收弥补全国人大立法行为能力不足之效 ,但是否会造成全国人大立法大权旁落 ,却是一个疑问。  相似文献   

16.
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权利,住房权的国家义务较具弹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不必遵守任何法律上的规范标准.在住房权实现过程中,国家具有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只有在充分考虑未从住房优惠政策中获益的群体的利益的基础上,以尊重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公民的平等权为前提,将比例原则作为客观的检验标准,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才具有合法性的根基.而在时下热议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中,更能看出住房权国家义务的客观标准所具有的实际功能.只有符合客观检验标准的住房保障政策才能与基本权利体系相协调,与和谐法治社会的发展相一致.  相似文献   

17.
价值中立是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和社会工作等学科所倡导坚持并遵循的重要伦理守则或者说是道德原则,保持价值中立是这些学科最突出的特点之一,而对于价值参与论述的相对要少很多。对于价值中立与价值参与的是非这里不做讨论,笔者只是粗略认为,如果研究者采取中心主义的视角看问题就会陷入价值参与,做出价值判断;相反,如果研究者采取相对主义的视角看问题就会保持相对价值中立,可以理性地去研究问题。即价值中立与相对主义密切关联,而价值参与则与中心主义直接联系,至于什么时候需要保持价值中立或价值参与,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18.
Nation-state identity has become a focus of theoretical discussion in academia home and abroad in recent years. Under the new historical conditions, the study of national identity should take the Marxist theory of the state as its theoretical basis and stick to the Marxist view of class and class analysis so as to properly understand, guide and enhance national identity. The Marxist theory of the state has analyzed in a scientific way the origin, nature, development, succession and decay of the state, and the innovative and transitional nature of the proletarian state. We should not stop at the level of “national identity in general,” but should instead use the Marxist view of class to look at and analyze specific people’s identification with specific states. As far as the developed capitalist states are concerned, the bourgeoisie and the working class differ dramatically in their views, attitudes, emotions and beliefs toward their state. When it comes to China that is still at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national identity needs to be studied in depth and guided in a correct way, especially under the condition of reform and opening-up. The main subjects of national identity should get optimized at all levels.

Meanwhil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enhance conscious awareness of and cultivate right attitudes toward national identity.  相似文献   

19.
王三秀 《社会工作》2012,(10):41-44
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我国已制定一系列保障残疾人就业平等的政策,但是,目前残疾人就业歧视问题仍十分突出。建议对残疾人歧视实行专门立法。立法过程中应处理好机会均等与合理差别、本土化与国际化、现实性与预见性几种关系,着重规制与完善残疾人就业歧视行为认定、责任制度及权利补救等三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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