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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迎新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4(6):217-219
中国在 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 ,在价值观和具体制度中对刑事审判程序作了较大改革。但在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几年中依然暴露了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中国刑事一审程序审判阶段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 ,从审判委员会的改革、陪审制度的存废、证据开示制度的确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法官的庭外调查权等七个方面进行了检讨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个人见解和学理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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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迎新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5(3):201-205
中国在 1 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 ,在价值观和具体制度中对刑事审判程序作了较大改革。但在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几年中依然暴露了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中国刑事一审程序审判阶段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 ,从审判委员会的改革、陪审制度的存废、证据开示制度的确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法官的庭外调查权等七个方面进行了检讨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个人见解和学理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王礼贵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13-15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权利.但是,被告人选择了简易审判程序后能否反悔?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我国的法律也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变更简易审判程序,为了赋予被告人更完整的程序选择权,急需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 相似文献
5.
王礼贵 《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06,(3)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变更简易审判程序。但我国关于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变更权的立法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处,为了赋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急需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 相似文献
6.
张旭东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32-38
诉讼程序设置应当与纠纷性质类型相适应。兼具公、私法属性的民行交叉纠纷是一种典型的混合纠纷形态类型。现行"民行分离"理念主导下的民行交叉案件审判程序设计,难以回应民行交叉纠纷特质与当事人整体利益保护需求。端赖于民行交叉纠纷案件法律特性、诉讼同质性及纷争一次性解决理念指导下的民行交叉诉讼程序创设,是实现民行交叉诉讼案件自身规律的统一性裁判规则的关键所在。源于法的同源性与同构性融合的民行交叉诉讼程序,是一个完整诉讼在形式和内容上所必备的组成元素的融合。从法的技术性规范角度看,中国民行交叉诉讼程序的构建需要在纠纷案件识别与剔除、中间裁判、与传统诉讼程序沟通联结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公正和效率——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两个目标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5)
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法学中许多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最终归结点 ,但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两者之间常常存在尖锐的矛盾 ,因此 ,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刑事审判程序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耿振善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4):29-34
摘要(Abstract):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些法律规定违背了诉讼原理,使死刑复核这一审判程序蒙上了行政化色彩。死刑案件关乎公民的生命,在立法不能废除死刑的现实下,应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应以审判程序为基点,遵从审判原理,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改造的重点是按照诉讼\"等腰三角形\"模式吸收控辩两方参与程序,保障辩方的辩护权,并对审判组织、期限等问题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9.
从民事诉权对民事审判权的制约看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荣晓红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3):31-35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民事诉讼的私益性、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支配、主导作用,决定了民事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关系。我们应当以正确的民事诉权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民事诉权理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程序。 相似文献
10.
《罗马规约》实现了国际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司法化,同时赋予国际刑事法院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审判分庭根据不同审判阶段要求,对申请人的参与资格进行逐案审查。被害人的资格审查标准以及证据提交、质疑权利是卢班加案的争议焦点,审判及上诉裁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诉讼公正是全体诉讼参与者的公正,需避免矫枉过正。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细则应当保障被害人的知悉权、人身保障权以及获得赔偿权,并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赋予"间接被害人"地位。 相似文献
11.
叶反修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87-9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提起的期限一般应依刑事诉讼法确定 ;二审程序可以划分为民事型、刑事型和混合型三种类型。二审的审理期限依刑事诉讼法确定 ;二审的审查范围不受上诉或抗诉的限制 ,实行全面审查 ;针对上诉或抗诉的不同情况 ,二审法院可以作出三种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12.
公正审判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正义。西方的自然法思想自诞生以来就是与正义紧密相连的一种理论,渊源于自然法思想的自然正义原则更是与公正审判权存在直接的联系。从程序正义理论来看,公正审判是正当法律程序思想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西方国家法治思想的历史演变以及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来看,公正审判权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因而,公正审判权的思想渊源可以从自然法思想、正当法律程序思想和法治思想中去追溯。 相似文献
13.
论程序政治——对我国民主道路的新探索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王英津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3)
政治程序有传统政治程序和现代政治程序之分。程序政治是基于现代政治程序而运作的民主政治 ,它有静态和动态两种表现形式。程序政治具有自律约束、监督控权、协调稳定和修正弥补四大基本功能。它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基于对程序政治的功能和地位的分析 ,并结合我国政治民主化的特点和现状 ,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政治民主化的重点应转向程序政治建设。 相似文献
14.
张弘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1(6):49-53
刑事证明标准在诉讼中究竟能否解决实务中裁判的精确性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标准实则具有两层含义,一为技术性指标;另一为抽象性目标。前者具有明确的可测量性,后者只具有引导和指向功能。司法裁判中的证明标准不可能具有刚性的测量功能,而只具有目标型性的导向功能。立法与司法应将目光从对裁判精确性的不确定追求转向对可控的公正程序与证据规则的合理关注和构建,从而确保判决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5.
王永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5):126-131
中国近年的刑事诉讼改革顺应国际社会刑事诉讼改革的简易化趋势,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增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这是刑罚宽缓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刑法在实体上将犯罪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刑事诉讼法就相应地对其适用繁简程度不同的诉讼程序。普通程序追求权利保障,速决程序讲求司法效率,围绕着不同的价值圆心,刑事诉讼在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效率和简易,将刑事案件根据犯罪性质与量刑轻重分别归入不同的程序入口。轻罪与重罪的明确划分,体现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分流;轻罪与轻微犯罪的明确划分,体现了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分流。在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同时适用的轻微犯罪中,速裁程序应优先适用;在综合全案情况不宜采用速裁程序时,再考虑变更适用相对较重的简易程序,这就确立了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正确顺位关系。 相似文献
16.
解国华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0(3):56-58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开始关注法律程序的正当性问题。各种程序理论都提出了自己的判断法律程序是否正当的标准,但是,这些判断标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我们应该根据法律程序的各个组成要素来判断法律程序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7.
夏先国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7(3):94-96
我国在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后加速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对于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把行政程序法的价值界定在公正和效率的基础上对其价值取向问题做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公正和效率的兼顾是必然的前提,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理论和现实情况来看,公正应该是我国行政程序法的首要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8.
村民自治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创新探索,其直接民主的形式更是深刻影响着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村民程序认知、传统程序法律文化、程序违法责任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程序失范现象。在持续推进政治民主的进程中,解决好村民自治问题,实现村民自治法律程序化、规范化,必须从增强村民程序理念与程序意识、加强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程序的指导、完善程序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入手,从源头、过程和结果全面防范和杜绝程序失范,以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的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19.
程序法的价值问题是近年来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我国由于长期受传统法文化的影响 ,对于程序的价值问题基本上坚持了程序工具主义的观点 ,注重程序法对于实现实体法的有用性 ,而对于程序法自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却未给予足够的关注。中共十五大的召开 ,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的治国方略 ,程序作为法治根本性的衡量尺度 ,其应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的固有价值。 相似文献
20.
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姜素红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9(1):102-106
程序具有两个层面的价值:外在性价值和内在性价值。程序正义是程序的内在性价值。程序正义的标准有:科学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程序正义在法治实践中有着重要价值:程序正义对于保障和实现人权具有重要意义;能更好地促进法律的实施和遵守;有利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