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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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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设立无效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市场经济的简要分析,指出我国《公司法》应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借鉴外国公司法制度,设计我国未来《公司法》中应规定的宣布公司设立无效的主要情形,同时指出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为《公司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2.
设立中公司的行为仅指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或拟设立公司的名义,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所实施的必要行为和准备行为。对于设立中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成立后的公司当然继受;对于设立中公司的准备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成立后的公司并不当然继受。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其行为效力与责任承担可以参照合伙的清算规则进行;设立中公司章程对清算办法有规定的,只要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则依章程。  相似文献   

3.
公司发起人是指负责公司筹备,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执行设立任务。如果公司合法成立,则发起行为经创立会确认后,自始由公司承受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如果公司未能合法成立,则发起人应就其发起行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正是基于发起人的这一特殊法律地位,法律赋予了他们广泛而又特殊的权利义务,并对其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义务后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尤其是资本充实责任,但我国对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尚不够完善。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公司法》尊重意思自治的理念,凸显公司章程的效力。新《公司法》分别从对公司内部组织关系、经营行为的效力和对外的效力两个方面予以规定,同时明确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准确界定了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关系以及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同时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范围规定过于宽泛,有失妥当,应予修正.民法典应当在总则中设立法律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6.
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之处。在公司存在设立瑕疵的情况下,英美法系的事实公司以及禁反言公司是对公司人格的有条件承认,大陆法系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则是通过诉讼方式否认公司人格。我国应该在公司法中确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有条件地承认公司人格。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法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并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范。但公司法设立制度中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和禁止自然人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规定,不仅达不到有效防止一人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目的,反而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行政行为公定力质疑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现代行政法理念相悖,对我国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制度的设立构成了障碍,影响了法治状态下权利与权力新型关系的构建。具体表现在:行政行为公定力缺乏实定法支持,有悖于公平正义理念,其理论依据缺乏合理性,其理论构建缺乏逻辑上的周延性。因此,行政行为公定力应退出行政行为效力领域,并确立以权利直接制约权力的独立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9.
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是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以迈尔斯(Myers,1977)、斯蒂奇( Siddiqi,2009)和史来弗与魏施尼(Shleifer and Vishny,1989)的分析框架为基础,构建的理论模型着重于分析可转债对公司无效投资行为的双向制约作用.结果表明,可转债能够实现对公司无效投资的双向治理.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2000-2008年阳间我国可转债发行公司为样本对可转债发行与公司投资效率改善之问的关系进行检验,经验证据支持理论模型的推断:可转债能够根据公司上年的无效投资类型调整其治理方向,并始终驱动发行公司的投资行为向最优投资值靠近.这意味着,在保持必要监管的基础上适度放开对于公司使用可转债进行融资的政策限制,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将有助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投资效率.  相似文献   

10.
无效行为制度和撤销权制度是破产法上的两种不同的实体制度.在论述无效行为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无效行为制度和新破产法草案中并列规定的无效行为制度和撤销权制度进行评析,以期望新的破产法的早日出台.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公司设立人的主体是发起人。发起人实施一系列设立行为后,可能产生三种后果:即公司成立、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但存在瑕疵。按照法律规定,无论哪一种后果,都存在发起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成立,发起人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出资违约责任;公司不成立,发起人要承担设立费用和债务的赔偿责任、对已收股款负返还责任、对已订立的合同责任;公司成立瑕疵,发起人、股东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和承受罚款的制裁等。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态,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公司成立必须具备合格的股东、法定最低限额资本和订立公司章程(人、物、行为)三大要件。各国法律对公司设立股东本身的资格存在不同的规定。我国传统习惯认为自然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才能充任公司发起人。作者对此问题提出质疑,并就自然人中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作为公司发起人的可行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两大法系对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制有逐步融合的趋势,公司瑕疵设立的一般有效性原则已经得到普遍的确认。我国现有法律对公司瑕疵设立仅做了一些简单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有的司法解释背离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理念,需要进一步的反思。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应确立一般有效性原则;明确规定诉讼制度和公司瑕疵补正制度;完善行政撤销程序和制度内容;明确公司瑕疵设立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一种处理公司瑕疵设立问题的法律制度。要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该制度,有必要厘清其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设立撤销制度和公司设立失败以及公司的解散等制度或现象的关系。同时,在考虑适用该制度时,必须重点考查下列相关因素:瑕疵设立事由,原告是否适格,原告的起诉期间,原告权利的主张方式,瑕疵能否补正等等。  相似文献   

15.
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产生是行政法学的一大进步,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中尤其具有现实意义。这一理论是对公定力的否定,其理论依据、判断标准一直受到争议。我国的立法对无效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定,应在行政程序立法中确立无效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6.
物权的私法保护方式可分为自力保护和诉讼保护。而我国民法物权中却对物权的自力保护未做任何规定,这定不能完全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利。故笔者借鉴外国有关物权制度中自助行为的立法现状,结合在民法物权保护制度中规定自助行为的必要性,提出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自助行为的观点。并从物权制度中的自助行为规定的设立前提、成立要件、内容和效力方面阐述了在物权保护制度中合理构建自助行为的方案。  相似文献   

17.
对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法律有必要确定以区别对待,即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行为当然无效,而违反非效力性规定及法律有例外规定的行为则并不当然认定为无效.随着行为效力问题理论研究的深入,结合各国、各地区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大陆立法与司法现状,有必要对我国大陆的民事行为效力理论进行价值和制度的双向重构:一方面在行为效力认定的价值构建中,重新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将充分尊重民法之私法性、维护行为双方意思自治等理念灌输到法律中去;另一方面则从公法与私法关系、效力判断的理念基础等方面进行价值与制度的具体重构.  相似文献   

18.
中国《公司法》中股份公司发起人责任的规定存在很多法律漏洞,集中体现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方面。《公司法》应该对以下方面作出规定:第一,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拟设立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应当由公司享有该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第二,公司有证据证明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冒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债务,且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的行为,如果超出设立上必要行为范围的,构成无权代理,应该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进行追偿。但是,由于无权代理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如果交易相对方并不知公司并未成立,可以认为该行为有效,能够约束成立后的公司,但公司可以对发起人进行追偿。第四,对于设立费用,如果公司创立大会不予认可或者予以削减,则应该由发起人承担。第五,发起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怠于履行其义务时,应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第六,发起人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免除。  相似文献   

19.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心意志的外部表现。内心的意志和外部行为的结合构成了意思表示的整体。意思表示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才为有效,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行为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都说明一切法律行为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条件的,契约行为须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对于实现合同目的来说是一个先决条件。  相似文献   

20.
尽管瑕疵公司的存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如果对其法律人格一味的给予否认,将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继而阻碍社会资本的进一步流通。有鉴于此,世界各国都放弃了公司瑕疵设立无效的做法,转而寻求其它方法以允许瑕疵公司的继续存在。对于经济发展正处于高速增长期的我国来说,对瑕疵公司采取"原则有效,例外否认"的态度更加具有非常紧迫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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