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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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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立人 《中国劳动》2004,(12):41-43
随着《条例》的深入贯彻,工伤保险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给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和争议处理带来了一些困难。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保障局的张立人同志将这些问题进行了整理,现就《条例》的操作实务提出以下几个问题,欢迎大家参与讨论。一、关于工伤认定1.工伤认定的管辖问题根据《条例》第17条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3、4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规定…  相似文献   

2.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工伤职工提出终止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本文特指伤残一至四级,下同)的仲裁请求能否主张的问题,在笔者所在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作法。有的认为可以主张,并实施了裁决;有的认为主张  相似文献   

3.
赵晓燕 《中国劳动》2006,(11):51-52
为了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体现公平、效率,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简易程序》《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意见》。山东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在案前调解、立案、审理和仲裁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等全过程中实施1…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针对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这一情况,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的调解职能,使劳动者及时享受工伤待遇,提高了案件处理效率,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结合实际,讲究方法,确保了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处理效果。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也是尽快处理工伤待遇争议的有效途径。通过调解,双方能自愿地达成  相似文献   

5.
<正>职工因工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行政诉讼起诉期从原先的3个月延长至6个月;一些地区实行工伤赔付争议仲裁"一裁终局"(2016年浙江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由此导致工伤  相似文献   

6.
<正>于1993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二)项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适用于该条例,全国各地仲裁机构先后将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补缴纳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比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第1条明确,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  相似文献   

7.
为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从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案件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问题;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是否需要工伤认定问题;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落实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刊在此组织讨论。  相似文献   

8.
近日,新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裁决一起工伤补偿案,汪某获赔1.6万元。这是《条例》实施后该仲裁委依照条例处理的首例工伤补偿案。农民工汪某2003年底到一公司务工,今年初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10级。在与公司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汪某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汪某因工受伤,鉴定为10级伤残,并有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要求补偿有法律依据。为此,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决。工伤索赔 《条例》撑腰@赵有明 @王学瑛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如何做好因工伤亡的认定及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待遇争议处理工作,已成为困扰劳动保障工作的焦点问题。本文从劳动争议处理的角度,主要针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待遇问题,就如何构建科学、有效、快捷的争议处理体系,提出几点建议。一、劳动争议的一般处理途径《  相似文献   

10.
曾卓智 《中国劳动》2006,(10):28-29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省市相继制定了实施细则。其中,部分省市将工伤认定过程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妥的。把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是与国家的相关法规相违背的。首先,《条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规章违背了其上位法即《条例》的规定。另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即“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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