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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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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盗窃罪新解     
《刑法修正案(八)》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量,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等归为盗窃罪,扩张了盗窃罪的犯罪圈。随着盗窃罪的修改,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为此,需要对盗窃罪进行重新解读。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一些条文做出了修改,在盗窃罪上,将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具体规范到了条文之中,文章针对这三个方面的分析,具体阐述了对于词义的理解和在实践中的适用,以期有助于对盗窃罪客观方面的理解。  相似文献   

3.
正确认识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性质较为重要 ,国外刑法对之有明确的规定。设立“武装盗窃罪”有利于中国刑法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对民意呼声和民生的最大关注和保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最大亮点之一。"民生"内涵及其具体内容的明确,必须以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要求为基点。从人权的要求上来看,关系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都可纳入民生保护的范围之列;从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上来看,不仅包括社会权的相关要求,而且包括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保障的要求。综观我国刑法修改的实践可以看到,对于民生的关注和保障,一直是刑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价值追求,并非此次刑法修改的独有现象。同时,基于民生保护的内涵及其具体要求,立足于刑法规范本身的特性,需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探讨刑法保护民生的功能及其限度,这不仅是对刑法保护民生的正确定位,而且也关系到刑法修改理念的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5.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具体案件具体对待,这是宽严相济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法院在对某一犯罪进行处罚时,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等相关因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刑法修正案(八)》中,本文将从该政策的角度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特殊累犯的构成种类裂变式增加.本文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切入点对我国特殊累犯制度做了简要分析,并从罪质同一要求、域外立法趋势、主体范围以及刑罚效果角度反思我国特殊累犯刑法规定宽严失度现状及原因.为避免现行特殊累犯制度的重型化倾向,宽严相济、针对性的重构特殊累犯制度是刑事立法完善发展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7.
现年27岁的仇某是安徽省农民,初中文化。2010年,他因贩卖毒品被北京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4日,他跟随叔叔来到北京,在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内卖菜。检方指控,2011年11月27日中午12时许,仇某在丰台区一小卖部内,携带刀具欲盗窃小卖部的财物时被当场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仇某虽然零收获,但其携带凶器盗窃,已构成盗窃罪。他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他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代,因此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相似文献   

8.
治理型刑法理念是对压制型刑法理念的反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就我国当前情况来看,乡土社会的继续存在和市民社会的逐步兴起为提倡治理型刑法理念提供了民间社会背景,而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为提倡治理型刑法理念提供了政治社会背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刑事和解与被害人赔偿制度以及社区矫正制度成为了治理型刑法理念的基本表征。  相似文献   

9.
被学者们誉为具有“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历程里程碑意义”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的重刑罚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但理论界呼吁多年的罚金刑制度完善却未能进入立法者的视野,要想打破僵局必须转变观念,重视罚金刑的价值,维护罚金刑的刑罚性质,确立“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罚金刑配置理念.  相似文献   

10.
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完善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是惩治严重犯罪的实际需要,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是国际刑事法治发展的需要。但是,它的着重点仅在于严厉打击犯罪上,即事后预防上,在今后的刑法修订中,应该考虑实行刑罚减免制度,分化和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注重刑法的事前预防和事中预防,尽量实现刑罚处罚的早期化。  相似文献   

11.
虽然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性要素,但只需认识到财物外形上的占有转移即可,因而“处分意思不要说”相对合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根本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此应以阵营说为基础,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判断;盗窃罪与诈骗罪不仅可能形成想象竞合,还可能存在法条竞合,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承认二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有助于认识错误和共犯问题的处理。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国家机关是该罪的犯罪主体。欠薪行为人罪化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具有恶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规定对关于恶意的证据认定做了有力补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结果犯,影响该罪成立的是追诉时效。该罪的免责条款规定较为严格,而这实际上与该罪设立之初的立法原意相违背,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3.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该罪多由两人以上实施,而法院对该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有争议;污染环境罪最为常见的行为类型是非法排放、倾倒生产废水,且大量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活动缺乏工商、环保等部门的有效监管。司法审判中,存在鉴定机构多头混乱、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建立与完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对该罪主观方面的争议也需要厘清;对“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刑罚设置上,需要对自由刑的幅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罚金的适用也应划分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幅度内进行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14.
关于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理论界存在接触说、藏匿说、控制说、转移说、失控说和取得说等学说,然而这些学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盗窃罪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犯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应当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即当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财物而加以盗窃,并且在行为展开后其非法占有目的得到完全实现时,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当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财物而加以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面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时,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相似文献   

15.
由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其证据的取得、认定、运用等多方面存在诸多困难。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电子证据种类,肯定了"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明确了证人出庭保护等制度,为今后查办和认定毒品犯罪案件提供新的保障,当然也提出了新问题。  相似文献   

16.
在大陆法系国家,对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着不同的规定和理解.我国刑法虽未明文规定盗窃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理论上通常都认为该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必备要件.本文拟就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及必备要件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构成犯罪,该犯罪罪名的确定,对理解本罪、区别本罪与他罪有很重要的意义。本罪罪名的确定,应从本罪犯罪构成特征入手,使之符合罪名确定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大亮点,是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增设了袭警罪。袭警罪的增设,不仅及时回应了近年来袭警犯罪案件不断攀升的现实和严惩袭警犯罪的呼声,而且为依法惩治暴力袭警行为提供了充分的规范依据,有助于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时的执法权威和人身权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暴力袭警行为主要通过妨害公务罪进行规制,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为暴力袭警行为配置独立的法定刑后,意味着暴力袭警行为的规制正式从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模式调整为袭警罪独立规制的模式。在此背景下,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适用袭警罪,让规范背后的立法目的在实践中得以真正实现,是当前最为紧迫、重要的研究课题。立足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在具体理解适用袭警罪时需要注意的是,其行为方式"暴力袭击",应突出人身要素,应将其解释为针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身施加的有形强制力,既包括直接针对警察人身施加的暴力,也包括通过其他物体间接作用于警察人身的暴力,但不包括不针对警察人身施加的暴力和"软暴力";其行为对象"人民警察",不能脱离立法目的单纯进行文意解释或者机械地追求法秩序统一,应当立足当前警察执法实践从职务而非身份的视角进行认定,除有正式编制的人民警察外,正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警务辅助人员也应当属于"人民警察"的范畴;其限制条件"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从更加有利于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和人身安全的角度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将依法处于与执行职务行为密切关联的状态也认定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其加重处罚条件,需要按同类解释原理认定兜底性手段,并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角度进行实质限缩。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后如何正确理解二者的关系,对暴力袭警案件的正确处理也十分关键。从立法目的和构成要件看,新增的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应按照特别条款(《刑法》第277条第5款)优于一般条款(《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则处理。此外,暴力袭警过程中抢劫、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导致人民警察出现伤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会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罪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等规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9.
针对日益严重的破产欺诈行为,《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新规定了虚假破产犯罪。在司法机关对罪名做出司法解释之前,理论界对于此罪名的表述不同。论文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以及犯罪客体四个方面对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虚假破产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20.
我国洗钱罪刑事立法产生于我国签署维也纳公约之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之中,在1997年之后又历经了两次修改,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达到一个相对完善的境界。洗钱罪上游犯罪从一开始就处在不断扩充的状态下,在列举式、概括式等模式中,我国采取了列举式立法,并与2006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12条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建立了衔接。随着2006年末《反洗钱法》的出台,对"洗钱"理解不同,导致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空白罪状刑事立法的思维触角,引入空白罪状的同时并加以反思使得该种洗钱罪上游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有了更充实的理论底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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