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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老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高和老年人私有财产增加等原因,老年人立遗嘱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遗嘱是处理遗产的主要方式,及时订立完善、合法的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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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刊登的"关于遗嘱效力问题"的几份来稿,反映了立遗嘱人因故立了新的遗嘱,对原立遗嘱的内容有了变更,但是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而原立遗嘱是经公证机关公证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如要变更经过公证的原立遗嘱的内容,又立新的遗嘱,那新立的遗嘱必须经过原公证机关公证,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老年朋友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依法办事,避免继承人在继承时可能遇到的矛盾和纠纷,以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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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来,为避免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许多老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力图在生前将财产分割清楚。但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这种情况:因遗嘱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存在4大误区,从而最终导致遗嘱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北京市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助理法官冯雯雯经过调研,对4大误区进行了总结评析,对遗嘱人尤其是老年人一一作出提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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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云娥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7,(4)
继承法中的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生前处分个人财产,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遗嘱有继承和赠与遗嘱(即遗赠)二种。凡遗嘱人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财产的遗嘱,称为继承遗嘱。凡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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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瞭望》2005,(12)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2005年9月16日裁定:香港女首富龚如心在与家翁王廷歆400亿港元遗产争夺案中胜诉。据悉,终审法院认证龚如心丈夫、已故香港富商王德辉在1990年3月所订立的遗嘱为其生前最后的遗嘱。根据终审法院提供的判词显示,该案判决结果的关键在于王德辉的管家、已故遗嘱的见证人谢炳炎的证供上。判词指出,由于至今未能证实王德辉在有关遗嘱上签名的真伪,因此谢炳炎表示亲眼看见王德辉在1990年签署有关遗嘱的书面声明具法律效力。王德辉在1960年立下遗嘱,把全部财产平分给父亲王廷歆和妻子龚如心。其后,又在1968年因怀疑龚如心有外遇而另立遗嘱,指所有财产由父亲继承。王德辉在1990年遭绑架后失踪。王廷歆于1987年向高等法院要求颁令王德辉在法律上死亡,以及确认遗嘱继承财产。两年后,高等法院正式颁布王德辉在法律上已死亡。但其后,龚如心出示一份声称是王德辉在1990年立下的遗嘱,内容指所有遗产由龚如心继承。龚如心与王廷歆之间的争产案长达8年,是香港历史上聆讯时间最长的民事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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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婷婷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1):41-44
中国古代遗嘱继承的含义要远宽于现代法中对遗嘱继承的定义。而现代遗嘱继承的定义又可追溯到罗马法中。两者都关怀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极力反映遗嘱的真精神。但在订立遗嘱的形式要件的规范上,中国古代法律显得薄弱些,但这并不能阻碍对遗嘱效力的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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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日前我校退休教师丁老病逝,遗产除了住房和存款外,还有一台老人生前用于写作的电脑。在处理其遗产时,继承人对老人生前用电脑打印的遗嘱的效力问题发生了争议。(需说明,这份打印的遗嘱有丁老的亲笔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丁老有一儿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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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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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法律意识欠缺,致使各法定继承权利人对遗嘱争端不休的情形也越来越多,尤以拆迁房产继承为核心的遗嘱继承案件增加最为明显。对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事庭法官提示,一些遗嘱人在欲订立遗嘱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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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不仅可以发挥保护遗产、保障限制继承实现的作用,而且也是我国未来遗产税制度实施的必不可少的必备条件之一。与之独立的法律地位相适应,遗嘱执行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都应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如参与诉讼或仲裁、维护遗嘱继承人权益、清理与管理遗产等,以确保遗嘱内容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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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4,(Z2)
试论遗嘱继承程晓遗嘱继承作为后起于法定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待自己死亡后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使遗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起源于罗马十二铜表法“关于金钱和对于自己财产的保护,均依照遗嘱办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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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Z1)
遗嘱继承制度在于尊重财产所有人的真实意愿,保护遗嘱人的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但是,遗嘱自由的过度滥用便会损害法定继承人合法的继承权,有时也会违背社会公德,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特留份制度之设立,使得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得到一定保障,对遗嘱人立遗嘱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可以平衡个人自由与公平正义、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既可以解决现实问题,又能够理顺现有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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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0,(3)
继承制度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权是继承制度的一个中心问题,与公民的财产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死者(被继承人)生前遗嘱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受死者生前财产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继承权,除依本人自愿和法律规定消失外,任何人不得侵犯。继承权的消失是相对继承权的享有而言的。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或出自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处分态度,我们可将继承权的消失分为积极的消失和消极的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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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医师:我们一伙七老八十的老年人,免不了在一起议论立遗嘱的事情。时代不同了,每当看到社会上一些关于老人生前不立遗嘱,后人闹得不可开交的报道,我们的心里很不是滋味。然而,我们当中,谁也没有勇气真正去做这件事情。这样的心理状态,我们也知道不妥,但就是觉得说不清,道不明,能请你们帮助分析一下吗?读者 老齐 老齐同志:当今,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十之七八不愿“立遗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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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发现老人死亡后留下的遗嘱,继承人拿着遗嘱欲提取老人在银行的存款,却遭银行拒绝。存款人死后,继承人遇到不打官司拿不到钱的法律怪圈。遗嘱突然现世2002年1月6日,刘奇文老人在银行储蓄存款2.3万元人民币,方式为自动转存,存期为一年,年利率为2.25%。不幸的是,当年1 1月26日,刘奇文撒手人寰,老人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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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关系是指在继承关系中,主体(被继承人、继承人),客体(遗产)以及引起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如死亡、宣告死亡或立遗嘱等),这三个要素其中只要有一个位于国外,就构成涉外继承关系。涉外继承关系可分为涉外法定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关系,本文仅就涉外遗嘱继承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由于各国继承法受本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宗教信仰、传统习惯,甚至是道德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继承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法律规定上千差万别,使得涉外遗嘱继承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从而产生了大量的法律冲突。一、遗嘱继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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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存在对法律了解不多、记忆力减退等因素,一些老年人所立的遗嘱往往难以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或者实质要件。这些有瑕疵的遗嘱究竟有效还是无效,笔者试用以下案例予以解答。未现场见证的遗嘱未必无效【案例】年近六旬的马大伯驾驶自家货车送货途中遭遇车祸,身受重伤。因现场并无他人,马大伯自感生命垂危,遂用手机联系一位朋友,向其交代了身后财产处置意见。马大伯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他所有的财产分为四份,其母亲、女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