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我国历史考古学界对于古代弓矢的专门研究(特别是从“复合工具及武器”角度的探讨)非常不够。学者们的着眼点片面集中在“石”上面,仅关注考古出土的石质器“石矢、石簇(镞)、石箭”而忽视了非石质器的“木矢、竹矢、木弓、竹弓”和木一石复合工具的“矢杆、箭弦”的关键意义。本文从木一石复合工具的观点指出:最早的矢为木制或竹制且无镞。本文考证:殷墟甲骨文已有“弓”与“矢”等字,甲骨文“弓”字象形,有两种不同的写法,主要区别在无弦的弓“单、弹”和有弦之木弓“引、射、弱等”。进一步诠释《周檀·考工记》中的古代制造弓矢的技术,并通过民族学及岩画的调查,探讨弓矢对于游牧民族的重大意义;并探讨先秦时期竹制的兵器竹弓、竹箭杆、竹矢菔、积竹柄、古代的“弋射’’和“弩’’以及史前遍布世界各地的“箭杆矫正器”,从而进一步论证“木一石复合工具”在人类发展史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该文论证了“农业革命”的主体是以木质为基本部件的“木石复合农具”,而并非单纯的“磨制新石器”。甲骨文所见的史前农具“耒、方、耜、舂、杵、振、辱”等,证实了“磨制新石器”并不是农业革命的决定因素而是辅助因素,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单纯“石器锄耕的阶段”而是“耒耜耕作”的阶段。该文首次指出:在殷商273年间的甲骨文和商周金文记录中,史前史的狩猎和采集活动以及“第一次农业革命”都有形象的刻画;而农业革命的起步四阶段:(1)火耕或“火燎杖耕”;(2)耒耜耕作(过去称为石器锄耕);(3)复合农具系列的改进阶段;(4)牛耕,在甲骨文及金文记录中也均得以形象的表现。该文对甲骨文“田、苗、邦、圃、囿、畴”等字的字源做了解读,并找到华夏最早的果木记录,讨论甲骨文和出土文物反映的人工养蚕情况。该文还对于多年来众说纷纭的“石磨盘石磨榉’做了综述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3.
在跨越百万年、几乎遍及世界的木-石器时代遗址中,都发现有大小不一的石球。木-石器时代中期,狩猎技术出现飞跃,主要表现在远距离投射的弓矢、标枪等发明。弓矢遗物大量出土,已得到历史学界的共识。但是对于"石球"的使用形态和结构功能,迄今尚留下许多疑团。由于投掷石球的木质器械(绳索、木架等)易腐朽,目前难以见到史前的实物;但从人类学、民族学的调查资料可以给我们启示,至今一些原始部落还在使用投掷石球的木石复合工具——投石索(Bolas)、投石器(Sling)等。投石索在木质绳索两端拴上石球,有单球、双球及多球投石索之分;这些是直接利用人的体力动能抛掷石头的器械类型;后来发展出了依靠重力势能或者弹性材料的弹性势能,来抛掷石头的大型木石复合武器——投石机(Catapult),这是远古遍及华夏及西亚、古波斯、古希腊罗马的一种攻城武器,中文又称为"石砲"(),可同时投掷单枚或多枚破坏性重物,如巨石等。投石机在世界兵器发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直接促成了后世热兵器——火炮的产生。而最初火炮使用的铁制弹丸,仍然是球形,这与原始人的石球,力学性质一样。投石索、投石器、投石机等最早的使用年代,尚待进一步考证确定。  相似文献   

4.
美国学者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对于“石器一青铜器一铁器三分期”提出尖锐的批评,认为“三分期理论”必须修正,并提出与此不同的、更进一步的分期法。半个世纪以后,考古学家柴尔德和布雷伍德阐述了“农业革命”的观点。学术界公认:“农业革命是文明之母。”但在“新石器”与“农业革命”两个不同的重大事件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相关性。“石器时代”学说暴露了严重缺陷。必须认识到:史前几乎所有的文明要素如弓箭的发明、农耕和家畜饲养业的出现、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转化、陶器的发明、定居生活等等,都是在“木石复合工具时期”奠定的。该文作者提出:“木一石器时代”至少可以分为五个时期:(1)混合木一石器时期。相当于摩尔根《古代社会》的初级蒙昧社会;(2)简单的木一石结合时期——绳索捆绑或胶结的木石长矛、木石投枪等,相当于摩尔根《古代社会》的中级蒙昧社会;(3)木石复合工具时期——即弓矢阶段,相当于摩尔根《古代社会》的高级蒙昧社会;(4)复杂的木石工具时期,相当于摩尔根《古代社会》的初级半开化社会以及“早期智人”阶段;(5)综合的木石工具时期,相当于摩尔根《古代社会》的中高级半开化社会以及“后期智人”阶段。由此,必须加强“木石复合工具时期”的研究。该文进一步讨论了“五模式论”和“莫维斯论’’的缺陷,并且指出石犁与大石铲(香)都是祭祀用器。  相似文献   

5.
本文作者提出:全盘修正“史前史三分期”学说。修正以后的新的三分期理论,不仅在“青铜器时代”之前增加一个“陶器时代”(Povcery Age),而且要把“石器时代”改为“木一石器时代”(Wood—Stone Age)。本文着重阐述“木石复合工具”。在史前史三分期的第一个时代,原始社会的先民最初是将木器与石器并用,后来发展到同一件工具上同时采用石质与木质材料,成为木石复合工具。人类进化到智人(现代人)以后的几万年间,“木石复合工具”起了重大历史作用。远古从来没有过一个只单独使用木器不用石器、或者只单独使用石器而不用木器的历史时代。因此,过去所谓“石器时代”应该修正为“木一石器时代”(代替过去所谓“旧石器与中石器时代”),加上“陶器时代”(代替过去所谓“新石器时代”)。总之,人类的第一个时代是木-石器时代,紧接着是陶器时代。  相似文献   

6.
本文研究的重点是“木-石复合工具”的新概念。两百年来“石器时代”这个片面的说法,容易导致人们忽视木制和木-石复合工具在人类进化史上的重要作用。甲骨文是具有特殊考古作用的“文字化石”,甲骨文反映的史前-系列劳动工具和武器及其进化过程,雄辩地证实了史前“木-石时代”的长期客观存在。本文运用现代系统论的观点,依据众多古文字学者对甲骨文、金文的释读,以及本文作者自己的研究成果,着重讨论、考释“斤、斧、王、士、戊、戊、戍、戌”等甲骨文字。  相似文献   

7.
在生物进化史上,黑猩猩就开始能利用树枝和石块制作简易的工具。此后,能人与猿人(直立人)都会同时使用单一的木质工具和石质工具,如木棒、手斧等,这是“木器和石器并用”时期。到现代人(晚期智人即新人)时期,开始发明“木石复合工具”——木柄石斧、投枪、木柄镰、弓箭、石网坠渔网、细石器镶嵌复合器等。弓箭这一远射程狩猎和战斗工具的发明,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晚期智人即新人又发明了用石燧、木燧摩擦取火的技术。这些都表明新人的智力发生了飞跃突变,加速了氏族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本文作者建议用术语“木一石器时代的木石并用时期”代替旧石器时期(Palaeolithic Period),表示人类进化的能人与猿人(直立人)阶段;而用“木-石器时代的木石复合工具时期”代替中石器和细石器时期(Mesolithic and microlithic periods),表示人类进化的现代人(晚期智人即新人)阶段。  相似文献   

8.
人类第一个时代"木-石器时代"可分为五期,关键是从第二期——简单的木-石结合时期,转折到第三期——"木石复合工具时期",即以弓矢为主的细石器工艺阶段。早期华夏存在着木-石混合并用的两个类型:(1)石片-刮削器类型;(2)华南尤其东南部的砾石-砍砸器类型。智人选取细石器制作复合工具,是出于生存策略的需要。欧亚细石器可分为两大技术系统:(一)以几何形细石器为特征的系统,主要分布于欧洲地中海周围及西亚和北非等地区;(二)以石叶细石器为特征的系统,主要分布在西伯利亚、东亚、东北亚以及北美地区。农业和陶器的实现,也是延续细石器基础而成长起来的。环太平洋西海岸,和东南亚、华南、西南、越南、菲律宾等地,大量出土砾石-砍砸器的"有段、有肩"复合工具遗迹。华夏北方盛行细石器,所以多用石矢、枝干等制造弓箭;而华南、东南亚等地缺乏细石器但多产竹器,所以多用无弦的竹弓、弹丸。华夏的"竹文化"(Bamboo Culture)是一种独特的民族因素,它不仅用来制作"弓箭",还包括日用器具,如殷墟甲骨文的"竹聿筆笔筮笰箙"等,以及《说文·竹部》的"筒、笼、简、篇、符、筐、笛、竽、箫、箱、箸、管、節(节)、筑、笠"等,都说明远古"竹文化"与禮(礼)仪音乐、与书写记录、与巫师的占卜活动、与矢箭装置有密切关联。本文还论述了竹制箭矢的民族学证据。  相似文献   

9.
农业的起源是漫长的、渐进的过程。史前"农业革命"与"新石器"两个不同的事件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史料记载,华夏农业起源时期的主要农具是耒和耜。"农业革命"时期,农具的种类分为农耕用具、收割用具和加工用具三类。农耕类有耒、耜、锄、铲等;收割类有刀、至、镰、柌等;加工类有杵、臼、柫等,有些是木制,有些是石制,而大多演化为木石复合工具。在石器时代遗址中已发现了一批留存在远古土层中的木制农具的痕迹,而且,近年来出土了远古农具耒耜等考古实物。民族学调查也为研究远古农具耒耜等提供了许多旁证资料。考古发掘出的磨制石器刀、斧和斤(斫、斨),大多装有木柄,是古代狩猎、格斗、切割的武器,又是伐木、砍柴、斨材的工具;到"农业革命"时期,加工木石复合农具是磨制石器最基本的功能类型。此外,先民还发明了木石复合的汲水灌溉农具——桔槔等。因此,过去所谓"石器时代"(Stone Age)应该修正为"木石器时代"(Wood-Stone Age)。  相似文献   

10.
释"召"、"招"     
本文通过考察甲骨文、金文以及古今汉语文献资料 ,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 ,考释了“召”、“招”本为一字 ,并论证爬梳了“召、招”的本义及其引申发展的词义系统  相似文献   

11.
甲骨文九字似虺蜥而与虫(虺)同音,其形义即为虺蜥。龙字轮廓走势与九字相同,而《易》之阳爻称“九”,亦称“龙”,说明作为伏羲图腾的“龙”的原型为九,为虺蜥。从宀、从九、从殳的宄字示意在庙寝殴击虺蜥,对遂人、伏羲行厌胜。辛字本义为曲刀,作为刑具,殷商人用此刀作用于龙、凤以造字,示意对“风”(凤)姓而以“龙”为图腾的遂人、伏羲的厌胜;作为契刻工具,殷商人用此刀以造商字,则是表示其先祖契对文字契刻的发明权。祟字与遂人古同音,而三体祟字皆象遂人,表示遂人骚扰殷商先公,所谓“宗庙之祟”也。  相似文献   

12.
甲骨文为探索华夏初始文明和史前史遗迹,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专从甲骨文所蕴含的远古信息,探讨史前先民的狩猎与动物驯化以及家畜饲养与农业的关系。大约1万年前在西南亚(两河流域)、北非(埃及)、东亚(华夏),几乎同时开始了养畜业。本文通过对甲骨文相关字源的解读,形象生动地说明了华夏先民的渔猎三步曲发展实况;分析了华夏先民牧放或圈养家畜的几种方式;进一步叙述了中外史前驯养动物的差别、远古诸民族对家畜的使用等等;并比较了中外古代先民的祭祀用畜情况。最后,本文还着重论述新兴的古DNA(ancientDNA)技术,可帮助我们揭示更多的动物驯养史,也为探讨史前人类迁移史提供重要的参考。  相似文献   

13.
《人文杂志》1996年第5期刊载李骗明先生《从心族字的语义演变看中国父权文化的确立过程──“心”字原义是阳具》(以下称李文),因其所论和笔者兴趣相投,我怀着极浓烈的兴趣仔细拜读。但读完以后,发现李文的论证方法、依据有明显的失误,所得结论──其实是假设定论自然难以成立。不辞浅陋,特提出几点同李君商榷,并请方家指正。一、关于心族字的数量引起李君思考的是,甲骨文中几乎没有心族字,而金文心族字却激增的用率现象,认为“可能属于一种少有的‘文字滞后涌现’现象”。固然,甲骨文中几乎没有心族字,金文中存在大量心族字…  相似文献   

14.
十二年前我写《汉语和侗泰语里的-m,-交替现象》一文(《民族语文》1986年第4期),主要为了解决“风”字直读问题,当时只就汉语、侗台语立说,现在加进藏缅语和苗瑶语的材料重新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并附带讨论“舂”,“饱”,“香”三个字的字源问题。1)“风”字甲骨文有“凤”字,就借音来表“风”的意思。在《诗经》里,“风”字用来和“心”(*cS)①“林”(),“钦”()等字押韵,它的上古音韵母为*-是没有问题的。“岚,茂”等字从“风”得声而读为cldm,可知“风”字的上古吉声母当为*(还有*hi),也是没有问担的。根据刘…  相似文献   

15.
“达瓦孜”。维吾尔语又称“达尔哈奇克西”,意为上高架踩大绳。我国汉文文献称“绳伎”、“走索”、“绳舞”、“高嬗伎”、“戏绳”、“履绳”、“[纟亘]戏”、“踏索伎”、“走软绳”、“绳技”、“踏绳”、“踏软索”、“走绳”等。这一高难度惊险的技艺,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地创新、发展并日趋成熟。不仅是使用的道具随着时代的演变而不同,在演出的技巧上也不断有新的突破,成为灿烂中华民族文化中的一支耀眼的奇葩。它先被列入“百戏”,后又编人“散乐”,晋以后称之为“杂伎”。  相似文献   

16.
本文对甲骨文农作物“稻”“黍”“来(Lai)”“Yi”“Da”等字着重就甲、金文直至隶、楷,参照传世文献进行了共时的、历时的综合分析,理清它们的演变情况,作出新的考定。  相似文献   

17.
简牍出现时代的确定,学界尚有争论:或认为与殷商甲骨文同时代;或认为更早;或认为晚于殷商甲骨文时代。依据对董作宾“册六”之辞的商榷释读,对甲骨文、金文“册”字造形依据的再探讨,以及甲骨文的功用等来综合判断,可以进一步推定,甲金文中“册”字的造形依据不是甲骨而是简牍,“册”字的本义是指简牍文册而非甲骨文册,简牍在殷商甲骨文时代即已出现。  相似文献   

18.
暴希明 《殷都学刊》2008,29(4):118-120
“男”字的甲骨文构形为以力耕于田,所以男子在农耕时代处于物质生产的主导地位,也决定了其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而“女”字的甲骨文构形,乃是女子跪着操持家务的形象,女子退出物质生产领域而以操持家务为职,直接导致了其地位的江河日下,使男尊女卑成为历史的必然。“男”、“女”二字之甲骨文构形是男尊女卑形成的一个活化石。  相似文献   

19.
在甲骨文中的“■”、“■”、“■”,历来专家都将其释为“舟”字。但“舟”乃一些古船之泛称,它既包括各类的单体船,又包括各类的双体船。因此,“舟”字的本身很难表明甲骨文中所表示的这些船型是属于哪些类型。这不仅对有关的甲骨文字不能作出确切的解释,而且对我国古代船舶形制演进的研究,也会造成史料上的混乱。这些甲骨文中所谓舟字,究竟应如何解释为宜,兹就管见所及,试作如下的探讨。  相似文献   

20.
此文对甲骨文中的三个未识字进行了考释,认为《辑佚》398上的“■”应是“安”字,并通过考察“■”、“■”、“■”三者的用法,认识到在甲骨文中三字应是一字之异体,皆应释为“安”;《辑佚》450上的“”应是“乎■”二字之合文;《辑佚·附录》8上的“■”应是“艾(刈)”之异体。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