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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意大利法上的高利贷规制体系包含了宪法、民刑法和各种特别法令,同时兼具禁止、疏导和预防三大功能。在高利贷的认定、"物的高利贷"的规范、合同效力问题、反高利贷基金、小微企业扶持等各方面,意大利法对我国当下确立高利贷规制体系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民间高利贷是唐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分析唐代民间高利贷对社会的影响和官方行为对民间高利贷的影响,得出了以下结论:民间高利贷对社会的影响有破坏性和积极性两方面,尽管官方对民间高利贷持压制态度,但官方高利贷在客观上还是促进了民间高利贷的繁荣,提高了民间高利贷的利率。  相似文献   

3.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其存在和发展有着逻辑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但潜在的风险和弊端也不容忽视.认为应强化和完善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其立法路径包括:修改不符合金融市场内在规律的规定,采用灵活标准认定高利贷,合理界定合法与非法融资的界限;通过立法对企业间借贷予以规范,理顺相关立法内容;将认定非法集资的客观标准改为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对有合理融资需求的集资活动通过《证券法》予以规制;通过专门立法规范民间合会运作等.  相似文献   

4.
大量材料表明 :2 0世纪 2 0— 30年代中国农村中普遍盛行的民间高利贷 ,无论从借贷户数、借贷利率、借贷期限、借贷保证、借贷的主要阶层 ,还是从农家借贷的主要用途、借贷的主要来源等方面来看 ,不仅和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高利贷相比 ,发生了若干鲜明的变化 ,就是和今天中国农村中一些地区出现的民间高利贷相比也有所不同。这表明 ,此时期农村高利贷所呈现出来的各方面的特点 ,正是中国农村经济衰败与危机 ,以及广大农家生活处于极度贫困状态的必然的逻辑反映  相似文献   

5.
一直以来我国都很重视对民间借贷的规制,但民间借贷规制失灵的问题也一直伴随在规制过程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不断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时期,为推进民间借贷规制改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因此分析我国民间借贷规制现状如何形成及影响因素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民间借贷规制过程是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其将在信息不对称、法律不完善、行政和政治约束力不足的作用下,形成在中央规制制定层面存在一定的政策偏袒,在地方规制执行层面规制执行偏差的结果.  相似文献   

6.
农户的储蓄目的相当明确--为了社会保障.民间借贷行为是正规金融组织弱化农村信贷服务功能的结果.民间借贷尽管以"亲情"和"友情"等借贷为主,借贷中"立字据"与"付息"比例也不占优,但不少的付息的案例表明"高利贷"行为在农村相当普遍.乡村干部和村级组织在其中扮演极不光彩的角色,已成为"高利贷"放贷主体.农民在求贷的途径选择上,优先选择"高利贷",是因为求贷的成功率与高利息相比,成功率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7.
析贵州省农村高利贷现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贵州农村高利贷现象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存在和发展必然对农村形成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力度,加大对农村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才能使农民自觉抵制高利贷。  相似文献   

8.
中国长期以来对民间借贷所持的简单压制态度使其脱离监管,在地下发展,给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后果.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理论和现实依据,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政府监管才是解决之道.中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体系庞杂、老旧过时等问题,监管体系也存在着主体缺失、过于严格等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减了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未来应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民间融资体系,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加强民间借贷政府监管,引导和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民间金融在我国由来已久,且一直处于"灰色地带".不可否认,民间金融在投资融资,提高民间资金的利用率、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代表性的形式是"合会"和"民间借贷".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民间金融合法化是大势所趋,我国也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频频出台利好政策,并拟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分析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及其特点的基础上,正视其风险,利用法律加以监管和规制,使其最大化地发挥其优势地位,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相似文献   

10.
民间金融对民营经济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实现民间金融的法制化,是充分发挥其功效与克服其弊端的必然举措。现行的民间金融规制法律制度体系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价值取向、正当与非法民间金融边界区分、基本制度构成与监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因此,建构与完善我国民间金融规制制度体系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随着商业信用和民间借贷的恢复和发展,高利贷现象在中国沉渣泛起。当前我国的高利贷与旧高利贷有所不同,故名之为“新高利贷现象”,它表现为关系人复杂、利率畸高,共产生的原因也复杂多样。新高利贷现象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引发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犯罪,故不能任其泛滥,必须予以打击,可以通过宣传引导和教育、法制建设和金融体制改革等措施,彻底消除为害日甚的新高利贷现象。  相似文献   

12.
一些学者否定我国司法对民间"放贷型高利贷"①以非法经营入罪的合理性。其哲学价值论否定在强调高利贷的自由时忽视了秩序与公平以及自由的虚假性,在强调高利贷的效率时忽视了其他价值以及效率的多维性,而且其效率只是一种假想,缺乏实证支持,而实证的结果却相反;其刑法解释论否定忽视了高利贷犯罪与高利转贷罪和赌博罪的显著不同以及竞合情形的处理,有误解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之虞。基于中国犯罪观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考量,对"放贷型高利贷"司法入罪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3.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获得了飞速发展,但它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与其占用信贷资源存在严重的不匹配,这集中表现为民企在正规金融市场上的融资困境.正是这一困境迫使民营企业只能求助于民间金融,但民间金融的高利贷和无限责任特性决定了其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有限性;所以,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建立信用中介机构、成立地方性民间金融组织等措施同时并举才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略.  相似文献   

14.
民间金融是一种内生性的制度安排,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制度层面上的合法性。但值得关注的是,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正规金融体系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它有效地填补了其服务空缺,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并且会引发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本文提出要想解决民间金融产生的问题,必须疏堵结合,尽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积极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拓展民间资金的投资渠道以及完善金融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15.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是经济金融领域中建立在熟人关系之上的资金融通渠道,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社会资金供求矛盾等方面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也逐渐扩大,在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监管和法律规制的缺失,民间融资长期游离于灰色地带。如果没有法律及时、正确的规制和引导,就可能会引发各类社会矛盾,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目前,我国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和健全,而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效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因此,需要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性立法和规制,维护金融安全,保障民间融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民间融资逐步走向阳光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相似文献   

16.
关于《窦娥冤》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窦娥冤》是我国戏剧史上最早也是最伟大的戏剧家关汉卿的代表作.它自问世以来,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一些专家、学者写了不少评论文章,在许多方面取得了一致或比较一致的意见.但有些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分歧.下面谈谈我们的看法,以就教于广大谈者.一、关于高利贷剥削在造成窦娥悲剧过程中的作用众所周知,高利贷剥削是元代蒙古贵族统治下的产物.当时既有官办的斡脱所,又有私人开的解典库,至于民间在钱财往来上也往往是高利的.生活在元代,又经常接近社会最底层人们的关汉卿,对此当然是相当清楚的.毋庸讳言,《窦娥冤》是接触了高利贷剥削这个元代突出的社会问题的.在《窦娥  相似文献   

17.
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利率形成机制不畅导致高利贷盛行,融资行为具有典型的投机性和庞氏融资特征,交易合约的成立和执行具有典型的"圈层社会"特征,这些因素导致民间金融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现象,需要国家干预以恢复市场效率。然而,现有的监管制度偏离了民间金融风险特质、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和投资人法益保护,与社会认同之间存在着巨大鸿沟,致使监管失灵。只有以商事性民间金融交易行为为监管界限,合理保护适度的融资自由,建立差别化的市场准入制度,将高利贷纳入刑法制裁,完善风险监管配套制度,才能矫正双重失灵现象。  相似文献   

18.
1930年代49个村庄3 555件借贷交易合约表明,地主阶级的剥削不是高利贷产生的原因。贷方是地主时的借贷交易,相对于贷方不是地主时的交易,利率会更低;地主放贷给他的佃农、雇农、雇工时(互联性交易),利率比其他情况下要低;在特殊季节,即在年关和准备春耕的时候,上述两类借贷交易中,利率都没有比其他时间更高。高利贷的存在不能归因于地主阶级的剥削。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高利贷的真实成因、近代民间借贷的运行机制和正在进行中的民间金融改革。  相似文献   

19.
民间借贷这一传统民间行为有其内生的规范体系,与现行国家法存在着明显的对立冲突。法律制度未能起到有效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的作用,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权威。寻求国家法与民间规范的互动与合作,是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的合理出路,对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也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20.
[摘要]民间金融虽处于监管体系之外,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制度规范。如果通过正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进行全面监管,其成本将无比高昂。因此,世界各国都将对民间金融的规制与正规金融的管理分别开。鉴于此,民间金融运行的环境更趋近于具有竞争的市场,契约自由在其中起到主导作用,因而适用于正规金融的体现行政主导或具有行政强制性的法在该领域均不适用。由于民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并且以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为基本原则,完全符合民间金融的属性,比其他法律更能满足其运行环境和运行方式的需求,因而以民法方式规制民间金融是最主要的选择。我国的民间金融也不例外,宜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设专章予以规范。同时,根据我国实际在其他法律中规定其获得法人资格的条件以促进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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