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秦及汉初对于罪人犯罪逃亡,案发后即启动治狱程序,罪人尚未归案也可通过“论”定罪量刑,所论为“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重罪则需“命”。“命”是“论”之后削除民籍、载于命籍乃至公开通缉等多种措施的总和。张家山M336《亡律》简251—252规定了逃亡罪人在“命”后被捕得和自出的论罪方式,其论罪逻辑符合“数罪从重”原则。该论罪方式和逻辑与调整释文后的岳麓秦简《亡律》简051/2081、052/2039律文一致,但立法语言和律条结构在秦汉间发生较大变化。汉文帝刑制改革后,“命”适用罪名对应调整为“耐鬼薪白粲以上”,在西汉中期以后则逐渐突破重罪限定。从走马楼西汉简来看,确定“命罪”的原则演变为“加罪一等”。  相似文献   

2.
一在编写《汉语大辞典》的《酒泉子》这一词条过程中,发现《大汉和词典》及《中文大词典》皆因《辞海》(1936年版),释义为“词牌名,本唐教坊曲名。”下引两个例证:一、“[词谱]按《花间》、《尊前》及《阳春》诸集《酒泉子》词,诸家大同小异者二十二阕,约计不过五体。有前段间入仄韵,后段换仄韵者。有前段间入仄韵,后段即押前仄韵者。有前段全押平韵,后段间入仄韵;后段全押平韵,前段间入仄韵者。有全押平韵者。有全押平韵,结又换韵者。至《词律》所收潘阆‘长忆孤山’与‘长忆西湖湖上水’ (一说作‘湖上水’),按《湘山野录》,本名《忆馀杭》,且与《酒泉子》  相似文献   

3.
一、“前人”者何? 《后汉书,陈宠传》:“帝敬纳宠言……除文致之请讞五十馀事。”李贤注:“文致,谓前人无罪,文饰致于法中也。”黄山《后汉书校补》引柳从辰说,谓“前”字疑“其”字之误。今按“前”字不误。“前人”一词,律文之常语,犹今云被告、当事人之谓。《唐律疏议》中多见此语,如卷二四斗讼:“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疏议曰:“告人罪,皆  相似文献   

4.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以疏解律的典范。释律者在解释的过程中,注重综合考量,合理运用目的解释,遵循条文具体目的服从抽象目的、个别目的与整体目的相结合原则。《唐律疏议》目的解释的技巧非常成熟完善,有效地弥补了法律可能存在的缺陷并维护了封建伦理纲常。依据解释形式和解释结果状态的不同,可以将《唐律疏议》目的解释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唐律疏议》目的解释承载了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优秀的智慧和经验,它在促进礼法融合和指导司法审断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其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丰富我们对于唐代法律解释的理解,还可为当代的立法解释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5.
《唐律》"一准乎礼",其律条及律疏深受传统的纲常名教所支配,是儒家的伦理法典。礼教思想主要体现在《唐律》中的立法指导思想、同罪因身份而异罚、依礼教原则解释律条、修律以礼为蓝本等方面。《唐律》伦理法思想的基本精神与特色是家族主义、礼刑合一、义务本位、男尊女卑等。  相似文献   

6.
“不应得为”条是《唐律》为惩治“杂犯轻罪”、弥补成文法规不足而在《杂律》篇中专门设立的一个概括性条款.从各种记载来看,这种条款早在汉朝就已经存在,唐朝应是继承自前朝.“不应得为”条的适用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律令无条,一是理不可为.律令无条是指对某种行为律、令、格、式均无规定,同时也无法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入罪方法.理不可为则是指按照法律的精神不应该做.“不应得为”条规定了笞四十和杖八十两种轻重不同的刑度,但这两种刑度仅是量刑的两个基本刑罚标准,执法者可以酌情据理适当下调.在确定不应得为刑罚的轻重时,一个负责任的执法者应该会有所参照,这个基本的参照物就是法律或刑法.“不应得为”条扩大了《唐律》的打击范围,使一些在统治者看来不当却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但对这一作用不宜过分夸大.  相似文献   

7.
《晋书·刑法志》:“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②李悝。悝撰次③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④,故其律⑤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⑥,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⑦、越城⑧、博戏⑨、借假不廉⑩、淫侈逾制(11)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其(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12)。商君受(13)之以相(14)秦。”《七国考》:“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相似文献   

8.
1980年上海古籍出版让出版的《徐霞客游记》卷二《浙游日记》:“初九日,早起,天色如洗,与王敬川同入兰溪西门,即过县前。”依上下文,此处之“县”即为金华县城无疑。然则何以称金华城西门为“兰溪西门”?《游记》校勘者在此篇《校勘记》中云:“与王敬川同入兰溪西门,‘兰溪’应为‘金华’之误。”  相似文献   

9.
历代治《诗》者对于《卫风·氓》篇“复关”一词的解释,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复关”是氓的居住地或居地附近,在诗中借作该男子的代称。 汉人毛亨《传》认为:“复关,君子所近也。”郑玄《笺》云:“前既与民以秋为期,期至,故登毁垣向其所近而望之,犹有廉耻之心,故因复关以托号民”。 唐人孔颖达《毛诗正义》也认为:“复关者,非人之名号,而妇人望之,故知君子所近之地。笺又申之犹有廉耻之心,故因其近复关以托号此民。故下云‘不见复关’、‘既见复关’,皆号此民为复关”。 宋人朱熹在《诗集传》中说:“复关,男子所居地,不敢显言其人,故托言之耳”。  相似文献   

10.
《魏律》早已亡失,其内容已不可详考。《晋书·刑法志》记载:魏明帝“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三国志·刘劭传》也说:“明帝即位,(刘劭)出为陈留太守,敦崇教化,百姓称之。征拜骑都尉,与议郎庾嶷、荀诜等定科令,作《新律》十八篇。”又《唐律·名例律》疏议曰:“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魏律》共有一  相似文献   

11.
《塞翁失马》质疑冯振广《淮南子》第十八卷《人间训》中有一段故事,名叫《塞翁失马》,原文如下:“近塞上之人,有善术焉者,马无故而亡入胡。人皆吊之。其父曰:‘此何遽不能为福乎?’居数月,其马将胡骏马而归。从皆贺之。其父日;‘此何不遽为福乎?’家富良马,其...  相似文献   

12.
《离骚》研究,历经千年,前辈先贤,功绩煌煌。近在执鞭之余,研读《离骚》,似有所得,亦有所疑。因此泛览各家著述,参酌诸说异同,随手写成札记,积得数条。刘勰曾说:“有同乎旧谈者,非雷同也,势自不可异也,有异乎前论者,非苟异也,理自不可同也。”(《文心雕龙·序志》)因名之为《<离骚>斟酌书》。今不揣譾陋,列条录出,疏谬之处,以俟来哲。一《离骚》关于《离骚》篇名的含义,历来众说纷纭,各执一是。游国恩先生在《楚辞概论》中独创新说:“按《大招》云:‘楚《劳商》只’。王逸曰:‘曲名也。’按:‘劳商’与‘离骚’为双声字。……故‘劳’即‘离’,‘商’即‘骚’;然则‘劳商’与‘离骚’原来是一物而异其名罢了。力依游国恩先生的说法,《离骚》可能本来是楚国一种歌曲的名称,其意义则与“牢骚”二字  相似文献   

13.
余也非同志于《重庆师院学报》1990年第1期撰文力证“永徽律明定佃农制的分租制为法定形式”。笔者以为,无论是《唐律》,或是《唐律疏议》,都从未涉及地租形态问题,更谈不上“明定佃农制的分租制为法定形式”。因为兹事体大,爰思予以辨正。 余也非同志立论的根据是其引用的《唐律疏议》卷27《杂律》片断: 其借得官田宅者,以见住、见佃人为主,若作人及耕犁人得者,合与佃住之主中分。其私田 宅,各有本主,借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与本主中分。借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  相似文献   

14.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是我国第一部按部首编排的字典。为了注音释义,《说文》一共援引《诗经》例句达380条,其中用以注音者15条,用以释义者365条。用以注音者如:《说文·目部》“(目必),直视也。读若《诗》曰‘泌彼泉水。’”《说文·瞿部》:“矍,佳欲逸走也。读若《诗》云‘矿彼淮夷’之矿。”《毛诗》“泌”作“毖”,“(禾广)”作“憬”。可见,考察《说文》引《诗》注音,不仅可以明白字的读音,还可以了解《诗经》的异文。因这易于理解,故这里略而不论。用以释义者情况则相当复杂。王念孙说:“《说文》之训,首列制字之本意。而亦不废假借,凡言一日,及  相似文献   

15.
鲁迅在《呐喊》、《彷徨》、《故事新编》和《朝花夕拾》等作品里,用了不少的绍兴一带的方言字和方言词。其中有的作者自己向读者作了说明。如“‘难’者,‘今’也;‘者个’者,‘的了’之意,词之决也”。  相似文献   

16.
胡昭曦先生著《四川书院史》 (巴蜀书社 2 0 0 0年版 ,以下简称《书院史》) ,扎实严谨 ,材料丰备 ,可谓研究巴蜀书院文化的扛鼎之作 ,可惜仍有疏漏。例如 ,关于明代重庆府涪州白云书院的概况介绍 ,将该书院创始人署为“刘蕖” ,笔者以为 ,勘校失严 ,尚可商榷补正。《书院史》第 76页注引《同治涪州志》卷二《舆地志》、卷九《人物志》称 :“白云书院 ,在涪州治南 12 0里凤凰山 ,‘前明刘司谏秋佩先生故里也……。’刘秋佩 ,即刘蕖 ,涪州人。清人周汝梅所作刘蕖《墓表》云 :‘刘蕖字秋佩 ,谥忠愍 ,明正德中户科给事中也’ ,因劾刘瑾 ,受廷杖 …  相似文献   

17.
特定不法行为引起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现实、紧迫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严格限制入罪的条件下,以极轻微业务危险犯的设置和适用,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危害生产安全重罪的发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与典型的刑法保护前置化不同,危险作业罪规制的行为原本就处于刑法既有的调整领域,新设业务危险犯,没有实质变动行政法律与刑法规定既有调整领域的界限,只是在传统调整领域内对刑法规制方式进行了结构优化,并列设置业务危险犯与过失结果犯等.摒弃机械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做法,在立法中为司法出罪预留必要的、适度的实体性裁量空间,是危险作业罪规定的标志性特征.危险作业罪的具体功能,既包括预防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过失犯罪的发生,也包括遏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故意犯罪的发生.充分利用特定业务危险犯的制度资源,可以实现以轻罪适用预防重罪发生、以处罚危险犯预防实害犯发生的立法预期.  相似文献   

18.
一九三五年,鲁迅以史家手笔对五四文学革命的实绩做了如下的概括: “凡是关心现代中国文学的人,谁都知道《新青年》是提倡‘文学改良’,后来更进一步而号召‘文学革命’的发难者。……在这里发表了创作的短篇小说的,是鲁迅。从一九一八年五月起,《狂人日记》,《孔乙己》,《药》等,陆续的出现了,算是显示了‘文学革命’的实绩,又因那时的认为‘表现  相似文献   

19.
(一) 什么叫做本?本始见于刘向论述雠校:“雠校,一人读书,校其上下,得谬误为校。一人持本,一人读书,若怨家相对为雠”,毛春翔先生认为本即书本,没有特殊含义。叶德辉说:“今人称书之下边曰书根,乃知本者因根而计数之词……吾谓书本由卷子折迭而成,卷不如折本翻阅之便……刘向……不曰持卷,而曰持本,则为折本可知。”张舜徽先生赞同叶的意见并发挥说:“‘本者,因根而计数之词’这话是对的。因根计数起于卷轴。就卷子中的本轴而言,可以称根,也可以称本。那末,‘版’的名称,原于简牍,‘本’的名称,原于缣帛……后世因合二者而连称‘版本,用为书册  相似文献   

20.
《‘实践论’‘矛盾论’导读》评介施国胜陈福雄主编的《‘实践论’‘矛盾论’导读》(下称《导读》)已由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责任编辑:卡恩才、施国胜)。全书以朴实的语言、严谨的逻辑、新颖的见解、科学的态度,分析和阐述了《实践论》、《矛盾论》(下称“两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