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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利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持有人无权利,拒绝其权利行使的抗辩。其不同于物的抗辩、人的抗辩与有效性抗辨,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虽然无权利抗辩是全部票据债务人都能够提出的抗辩,但基于票据的流通性,并出于对票据第三取得人保护的需要,其会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受到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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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基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是救济票据权利人的一种特定请求权,在实务中,为实现此种权利,必须对票据权利消灭、利益偿还与原因关系抗辩等进行认定。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是否有原因关系抗辩等对人抗辩事由,并不影响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而票据债务人获得额外利益的举证责任应在持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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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信用或支付工具,其基本的特征是要经过多次转让,从而在多个当事人之间流通,因而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就成了票据法首要的目标。但同时又绝对不能忽视票据的安全性,因而票据的流通与安全就成了整个票据法所追求的核心法律价值,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与票据抗辩正是实现这一价值的重要制度。(一)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无票据权利人之手善意而无重大过失地依票据法规定的通常方法取得票据,则自始地取得票据权利①。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盗窃或者协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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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票据法的修改被提上日程。去年举行的票据法在修改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就我国《票据法》第13条关于人的抗辩的限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但此条文背后的理论支撑在哪里,学者并没有涉及。本文通过回头背书与人的抗辩的关系,同时介绍了日本关于此方面属人性说,债权承继说,非实在权利取得说,债务人意思说,一般恶意抗辩说,原始取得说六种学说理论,并逐一分析六种学说的优缺点,提出属人性说较为合理,能够为第13条的规定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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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琳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22(5):26-27
票据法理论认为 ,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转让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即背书转让和单纯交付转让。我国票据法只认可背书转让是唯一的票据法上转让方式 ,而单纯的票据交付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的票据转让。但是 ,按照国际立法通例 ,无记名票据和空白票据可以以交付为主要的转让方式。笔者认为 ,我国应当承认单纯交付是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 ,并就单纯交付对背书连续影响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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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思考票据抗辩,作为技术性规则并非完全拒绝适用民法的基本原理,票据抗辩限制就是无牵连的连带之债产生无牵连抗辩之故,票据债务与基础债务互不影响。此外,对于票据抗辩无限制之性质,可以通过债务同一性得到解释.籍此实现票据当事人相互之间利益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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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instrument),日本票据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行为人对于票据必要记载事项的一部或全部不进行记载,就在票据上签名发行,预定其后由他人进行补充记载,并依据文义发生票据效力的一种特殊票据。因其大量存在和应用于票据实务中,各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无论大陆法系较为严格的或英美法系较为宽松的规定,都将空白票据作为票据文义性原则之例外予以承认。而我国《票据法》却对空白票据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仅在第86条、第87条1款对空白支票作了两点规定,与国际社会的空白票据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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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重要体现,是交易规模突破地域限制的一种新发展。相比中世纪末就创造了票据制度的欧洲,新中国的票据制度发展起步于上个世纪80年代,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是票据发展的里程碑,这种缺乏历史底蕴的“快车道”立法必然存在一些“瑕疵”。虽然2004年修改了《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但违背了“票据技术性”的第10条并没有废止,这一关于“票据行为诚信”原则的规定与票据制度技术性特征相左,导致了票据法灵魂——“票据外观化”形同虚设,应当在将来的票据法修改中去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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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时效制度集中体现在《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其关于票据时效的性质、关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时效的起算点等的规定,以及在立法技术等方面都不尽科学合理。重新定位票据时效的性质,分类别、具体地规定三种不同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时效期间和起算点并重构有关票据时效起算点等,是完善我国票据时效立法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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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票据流通 ,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进行 ,特别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票据法也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作了相关规定。票据权利取得具有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票据权利取得制度在善意第三人和原票据权利人权利之间产生了实际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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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汇票、本票与支票 ,存在若干与世界各国票据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不相吻合之处 ,应作出修改。我国《票据法》应取消对汇票、本票出票人身份的限制 ,允许一般商业主体及自然人签发商业汇票与本票 ;取消对本票到期日的限制 ,恢复本票信用票据的本来面目 ;修改对划线支票的现行规定 ,并增加规定保付支票 ,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票据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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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生活中,往往会出现票据关系当事人于一时难以确定票据的某些必要记载事项但又需支出票据的消况,为了方便票据关系当事人,我国《票据法》借鉴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国家票据立法的经验,于《票据法》第86条、条87条有条件地允许票据关系当事人签发、交付空白授权支票,由出票人把本法允许的空白事项授权受款人或者持票人依其事先的合意补记或填写。这种有待持票人或者受救人补记的空白支票涉及出票人、受权补记人、善意的票据受让人等多方的票据法律关系,欠缺交付要件仅在外观上与完全票据无异的空白票据,又引发包括票据抗辩在内的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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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票据伪造的法律内涵在《票据法》和《刑法》中的界定存在差异。对于票据伪造犯罪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的规定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在立法的协调性和明确性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文章拟在对比研究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中票据伪造的基础上,重点评介我国票据伪造犯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相应的立法构建设计,以期使立法能够适应打击票据伪造犯罪的实践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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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的法律适用在我国《票据法》当中处于空白地带,现行《票据法》的滞后性及其本身存在的局限性阻碍了电子票据的国际化进程。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应当通过在《票据法》当中构建电子票据一章,以及在其余章节进行部分修改与完善的作法,既可以节省立法的成本,又可以使电子票据的推广使用能够有法可依,得到法律的有效规制,而不必单行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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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称“我国票据法”)已于1995年5月10日颁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调整票据关系的基本法律,我国票据法不仅对票据活动的基本原则、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各种票据行为作了系统规定,而且在第五章中专门规定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本文试结合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国际与国内立法,对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作一初步探讨,并对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简要评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