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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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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订《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时,应采取以下立场:(1)除版权及其相关的邻接权外,应尽量将其它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案件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外;(2)原则上应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排除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外,如果不能排除,则应当限制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即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之间进行选择;(3)对于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4)其它知识产权案件应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2.
2005年6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确立了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法院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就法院的选择、承认及执行法院判决制订了明确的规则,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提供了更大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新海牙公约以列举的方式对公约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和限制,直接关系到各国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与实践。本文在研究公约新旧文本和报告的基础上,对公约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并就我国加入该公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应为动产物权案件、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在我国对于明示与默示的协议管辖都予以承认。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应该包括国内法院或外国法院,而且选择管辖法院应该不仅仅限于与案件有关联的国家的法院。管辖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应为法院地法。管辖协议并不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保全措施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4.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婚姻本质,赋予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使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其适用范围过窄,很多导致婚姻破裂的严重情形被排斥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大门之外。这既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制裁有过错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范围。  相似文献   

5.
立案制度改革中民事诉讼的价值冲突主要体现在:立案审查制下,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将虚假诉讼等无意义案件排除,体现了效率价值,但审查标准过于苛刻,导致大量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系属,未能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有失公正价值。新施行的立案登记制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扩大了法院受案范围,保障了当事人诉权,体现了公正价值,但也引发了"诉讼爆炸"等不良后果,加之配套措施不完善,大大降低了效率价值。我国应克服立案登记制的缺陷,衡平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重提高。  相似文献   

6.
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利益期待的集中体现,诉讼请求构成受诉法院审判的直接对象。与此同时,诉讼请求又与诉讼标的密切相关,但诉讼标的指涉的案件实体范畴要比诉讼请求更大,涵盖了事实争点、法律关系、诉讼理由等。它以诉讼请求作为首要的识别指引并预设着法院的审判范围。由于法院主导着纠纷事实的法律适用,当事人不负担提出“适法评价”诉讼请求之义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描绘”的事实背景及其诉讼目的范围内向其释明,引导当事人提出法律评价完整、适当的诉讼请求,以便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法院释明失范时应当设置一定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有关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已经表现出了局限性,主要为:适用的案件范围较窄,协议形式过于单调,可选择的法院太少,难以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意,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完善国内协议管辖制度,将涉外民事诉讼和国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并轨,做统一规定,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案件和适用法院的范围,完善管辖协议形式,强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合作,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于诉前采取了船舶扣押措施的海事法院基于当事人的任意选择可以取得对所涉海事案件的实体管辖权;并且,当事人的这种选择不受到任何条件的限制。然而,尽管赋予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以实体管辖权确实有着一定积极的意义,但其缺陷同样十分明显;并且,对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不加以任何限制的做法亦与国际上涉及扣船的各国际公约的主流规定不相符合。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在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与当事人适格组成了诉讼要件的重要内容.诉讼要件是指诉的合法性要件,决定着诉讼是否可以进入实体性审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探寻诉的利益,有利于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明晰案件审理范围,使得权利人的利益能够及时得到救济,法院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促进诉讼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我国简易程序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但由于设置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属首次,存在一定的缺陷:被告人无权决定简易程序的启动,完全由法院或检察机关决定;简易程序为控审不分留下隐患,并且容易导致法官先人为主,对案件形成预断;被告人审判过程中律师帮助权得不到保证;适用范围不当;简易程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建议:放宽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简易程序的适用形式,进一步实行和完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赋于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对被告人可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可进行书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加强对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正式确立了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然而,现有司法实践反映出该规则仍存在若干不足,有必要对其进行反思。该条款适用范围局限于非金钱债务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金钱债务同样存在排除继续履行的可能,为有效化解合同僵局,将金钱债务纳入适用范围更为妥当。基于合同僵局案件特殊性,为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应在司法解除程序中明确法官释明义务,即对违约方解除合同及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进行释明。违约方解除合同存在道德风险,为制约双方当事人滥用权利,鼓励通过自由协商化解合同僵局、定分止争,建议增设重新协商程序。  相似文献   

12.
为适应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促成当事人自律的解决纷争,有必要实现调解制度的专门化,构建我国的家事调解制度。家事调解的纠纷的类型包括离婚、抚养、赡养、收养和继承案件。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宜将非讼性质较强,且当事人无处分权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存在双方力量显著失衡、无调解诚意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诉讼案件,排除在家事调解的范围之外。将有家庭暴力因素的案件纳入调解范围,在调解中需要特别对待。家事调解是有限度的,调解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家事纠纷,也不应通过调解解决所有家事纠纷。  相似文献   

13.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从“应当告知变更诉讼请求”到“将相关问题作为焦点问题审理”,在规范层面减轻了法院的释明负担,转以法律争点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法律争点审理程序需要与法律观点释明相配合,从而实现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充实程序保障与纷争一次性解决的多元目标。于法律争点审理中,法院应实质性赋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适时开示心证,防止法律面的突袭性裁判;应放宽诉之变更的条件及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合并与预备合并之诉讼行为。  相似文献   

14.
作为法院调解制度适用的前提,法院调解的范围应予明确界定。一般来讲,法院调解的应有范围可界定为,只有当事人可以相互让步的案件才契合调解的特质,方有调解发挥功效的空间;而身份关系案件和形成之诉案件的当事人无任何自由处分的权限,诉讼的性质亦使调解无法产生相应效力,故此两类案件自无调解适用之余地。  相似文献   

15.
第十届国际私法会议于1964年10月7日到28日在海牙举行。所有二十三国成员国“都派代表参加。第十届会议议程包括四个公约草案:(1)外国判决的确认和执行;(2)子女的国际收养;(3)法院和法院外文件的海外送达;(4)对法庭选择(契约性案件)的同意。会议只制订了三个公约。  相似文献   

16.
201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继承并创设了诸多先进的诉讼制度,其中就法院释明义务予以拓展:在保留审查起诉时的释明义务的基础上,新增庭审程序中的法院释明义务、诉讼类型转换中的法院释明义务、有关行政赔偿的法院释明义务和民行关系中的法院释明义务.随后,行政协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法院释明义务规范得以明确和延展,促使行政诉讼法院释明制度进一步完善.这对缩小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异、切实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法院释明义务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履行,法院违背释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亦应明确,法定之外的法院释明义务亦可接受,以真正彰显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  相似文献   

17.
撤回公诉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撤回公诉的时间以及案件选择体现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冲突。撤回公诉程序中也存在检察权与当事人权益的冲突。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公诉具有形式核准权。撤回公诉的时间应限定在一审中合议庭评议之前,并适当限定撤回公诉的案件范围。撤回公诉程序中应该赋予被害方对实体性撤诉案件的申诉权,被告人有权申诉并应立即被解除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8.
因身高不够而被排除在报名对象范围之外的四川大学毕业生蒋某,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2002年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了该案。担任原告蒋某诉讼代理人的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周伟博称,该案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该案当事人川大法学院学生蒋某  相似文献   

19.
本文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等问题作了阐述.作者认为,新刑诉法将被害人列入当事人之列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模式更为合理和完善;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虽然已由原来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变为当事人,其诉讼权利得到了很大范围的扩大,却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当事人概念;对于受害单位是否应列入被害人范围,作者持肯定看法.  相似文献   

20.
区际司法协助是指复数法域国家内,一地区的法院应另一地区的法院或者有关当事人的请求,而代为进行的某些诉讼行为。内地和香港之间民商事司法协助,主要包括: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目前存在问题是法律的规范化已大大落后于实践,各地法院亦落后于广东。主要问题有二:一是送达公约,实用不大;二是送达协议,偏狭偏少。一九九七年后,拟应以一国两制为指导方针,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参照有关国际惯例,总结两地现行民商司法协助的司法实践,制定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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