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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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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法宪法化问题是近、现代西方宪法对私法的效力影响问题,是人权或基本权利对私法权利和关系的效力影响问题。从宪法的角度看,就是宪法的第三人效力问题、水平效力问题。德国是较早提出私法宪法化问题的国家。且德国非但具有完善的成文宪法和民法典,且拥有联邦宪法法院,因此其私法宪法化问题更加规范化和具有典型性。荷兰也具有成文宪法和民法典,且其私法宪法化问题无论在审判实践还是学界探讨方面都深受德国的明显影响,并进而互相影响。因此在私法的宪法化方面,两个国家的大部分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理念都是共同的。因而,研究德国和荷兰的私法宪法化问题非但在欧洲,而且对于整个西方国家来说都具有普适意义。德国和荷兰两国的私法宪法化问题的源头是公、私法两域分治;其实体依据是客观价值体系;其实现途径是间接效力。  相似文献   

2.
肇因于中国特色,我国的法人基本权利保障问题本不突出,但在市场经济运行多年之后,法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日显重要,其中最值得探索的部分,就是法人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在我国的实践情形与展望.本文自探究法人得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入手,从宪法层次探究适于法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内容,同时参考德、美、日等国之相关宪法理论或规定,以寻求当法人之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得以主张精神赔偿的(宪法)法理依据,最终证之私法人在我国的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适切性与社会发展需求.  相似文献   

3.
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契约法律观及其宪政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典作家在唯物史观基础上深刻阐发了国家服从于社会、权力服从于权利的民主契约法律观。弘扬这种民主契约法律精神,可以消除国家权力的神圣性和贤能性,实现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平衡,也可强化宪法的至上性和权威性,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民主、自由价值取向,因此,对推进中国民主宪政和法治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宪政视角下的公民基本权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对于公民不可缺乏不可取代的母体性权利。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宪法精神的终结所在,也是宪政的核心价值。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列举性的规定,修正案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载入宪法则表达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关注。但由于我国宪法运行机制缺陷,造成了对宪政实现的阻碍。面对我国的现实情况,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应成为当代中国宪政的起点,作为一种途径和手段,基本权利诉讼是中国宪政实现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5.
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规范依据来看,就业权是一种宪法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就业权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与自由权属性相对的是防御不当行政干预的功能,与社会权属性相对的是给付行政任务的要求,前者对应的是就业权的国家尊重义务,后者对应的是就业权的国家给付义务.政府应慎重"干预"和"给付",保障公民就业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贺泉江 《社科纵横》2006,21(8):89-89
通过对宪法效力实现方式的研究,解决中国宪法在未完成司法化之前宪法效力实现的各种方式,并分析其实现的可能性和根据,旨在对今后的宪法适用和宪法修改提供可行思路。  相似文献   

7.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乃是国家的伦理职责所在,也是一国宪法的应有之义.然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不仅限于宪法明示的条文,还包括可以从宪法推演出来的隐性权利.隐性权利以国家政治伦理为基础.可以通过法律制定、宪法规定、宪法解释和宪法适用等多种途径来实施宪法的隐性权利.  相似文献   

8.
国家保护义务要求国家对私人间的侵权承担责任,非国家行为体是履行社会权保护的责任主体,保护义务亦要求国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其责任.这既是社会基本权保护须制定社会立法的原因,也是"社会"参与社会权保护的根据,还是基本权利水平效力在制定法上的体现.惟社会基本权区别于自由权的规范属性和规范结构、国家保护义务权利救济品格的不确定性,及我国尚付阙如的司法审查制度,非国家行为体社会权保护在我国主要依赖社会法的制定与行政机关颁行的措施.  相似文献   

9.
冯健鹏 《浙江学刊》2012,(2):134-140
我国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依法享有权利”的边界规定有造成基本权利“空心化”的危险.在现有的规范框架内,可以将正当程序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内容,以此弥补这一缺陷,即确立“一切国家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经过正当程序”的原则.在我国现行宪法的框架内,这一原则的提出具有妥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与德国的基本权利程序保障功能,在现行宪法的规范框架内进行建构,厘清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正当程序原则的功能及其机制,并确定其在基本权利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将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宪法第51条第2款.  相似文献   

10.
李秀鹏 《求是学刊》2016,(2):99-106
宪法发展的历史表明,人权可能在民主的名义下遭受到严重的侵害,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本身就隐含着对少数人权利的现实危害可能性。为了使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能切实享受到基本权利带来的利益,不仅要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也要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践行宪法宽容的精神。现代宪法所体现的宽容精神是少数人权利保障的伦理基础,宪法文本的规定是少数人权利保障的法制前提,而少数人权利保障则是法治国家实现宽容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1.
宪法实施,到底实施什么?首先,法律实施不意味着宪法实施;其次,国家机构规范的实施也不意味着宪法实施;宪法实施最终实施的是人权规范,即基本权利规范。因为基本权利规范的实施是宪法实施的本质与目的所在,只有它得到实施才能真正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权力规范实施也旨在保障基本权利。与此同时,还需要对宪法实施的机制进行追问,即宪法实施依靠的力量是什么、宪法实施能否进入司法适用、现有的宪法审查制度能否成为宪法实施的有效机制以及"后三十年"宪法实施急需解决什么问题等等。  相似文献   

12.
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如何在紧急状态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现代宪法学理论中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按照基本权利保护性质与国家利益的价值,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可以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但任何形式的限制都应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在客观上保持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3.
《求是学刊》2019,(3):98-105
新时代"一国两制"实践中应强调宪法功能,这是国家实行法治、恪守以宪治国原则的具体体现。这当中,处理好国家宪法与港澳基本法的关系是核心,这是由宪法的地位和功能以及港澳基本法的性质决定的。具体来说,要在思想上澄清偏差认识,推进制度建设,提高港澳社会的宪法观念和国家认同,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要求来治理港澳地区。  相似文献   

14.
在传统的宪法理论中,宪法只是用来约束公权力,不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然而,20世纪中叶以来,在一些国家,传统上只适用于公法关系的宪法(特别是宪法的人权规定)却开始适用于私人关系之中,相关的代表理论如德国的第三人效力理论.中国法院适用宪法的案件也已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正当性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德国的第三人效力理论虽然值得借鉴,但是其不能完全满足中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学方法论的兴起给解决这一问题带来了契机.合宪解释是目前在理论上回答宪法在普通诉讼中能否适用并是否具有正当性问题的最佳选择,也是当下中国宪法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15.
对言论自由的危害并不只来源于国家,宪法基本权利对于自由的保障也包括防御来自非国家的侵害.通过对政府授权或默许的“私人审查”、媒介编辑裁量权、媒介所有权集中三种较为典型的私人影响言论自由的方式展开讨论,以美国通讯传播法制的管制历史为背景,分析学界、行政管制机关、法院在面对前述问题时提出了何种主张、做出了何种决定.最后回归理论层面,探讨在面对私人影响言论自由时国家角色的转换与定位,如何实现与言论自由的价值之间的调和.  相似文献   

16.
影响五四宪法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因素包括人民革命胜利、制定宪法时国家的经济基础、毛泽东的政治哲学思想及既有的国内外宪法典及宪法性文件等.这些因素交互作用,形成了五四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是提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水平 ;提升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水平的现实选择是实现宪法的司法化 ;宪法司法化的制度通道是司法解释 ,所以应确立对公民基本权利实行积极救助的原则 ,从而实现从单行法律法规的保障到法治体制整体保障的跨越 ,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18.
从权力到权利:解读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劲松  毕慧 《浙江学刊》2005,9(3):145-147
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研究简单肤浅、难以深入,没有全面揭示两者关系的真正内涵.造成这种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传统法学研究视宪法为国家最高权力的体现,而不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从宪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中把握宪法的最高性,进而认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特质,是解读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宪法的效力根据——基于一种开放的规范主义立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唯有明晰地界说宪法的效力根据,才能理解为什么宪法是根本的和高级的.对宪法之效力根据的探讨对于完成宪法的体系化思考是必要的,而这又对宪法解释与适用的实践助益甚大.笔者认为以事实论的立场探讨该问题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而以传统规范论的立场解决该问题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故而提出开放的规范主义,尝试以实定宪法的内部与外部规范为依据比较融贯地证成我国宪法的效力根据.  相似文献   

20.
陶庆 《求是学刊》2007,34(5):78-83
宪法财产权是指公民创造的全部财产不受任何侵犯的自然法权,它由公法上的纳税人权利与民法上的私有财产权两个部分组成。依照与国家之间在先的契约原则,公民须向国家交纳自己创造的一部分财产作为国家赋税,并由此成为纳税人;宪法赋予国家与公民之间对于公民创造的全部财产的分割程序与原则,公民由此享有对国家赋税征收列支等经济政治社会诸事务的广泛参与权,这种由公民财产分割程序与原则延伸出来的政治参与权就是纳税人权利。保障宪法财产权基础上的纳税人权利,是宪政治理逻辑与历史的双重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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