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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合理分配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为我国司法部门提供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依据,作者提出了应确立情事变更原则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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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顺乎国际合同立法的趋同性,确立情事变更原则.本文就该原则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首先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理论上的构成要件,进而论述了司法实践中该原则适用的具体规制,最后探讨了司法审判中适用该原则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本文旨在促进我国合同立法臻于完善,并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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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情事变更原则对生效合同的毁弃效力,受注重形式理性的概念法学影响,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对情事变更采取了几近排斥的态度,多不直接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学界证明情事变更的理论根据的努力主要在实证分析和逻辑分析两个进路上进行。对有关这两种进路的各种学说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各种学说本质上仍然囿于概念法学的窠臼。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应当导源于与法律的社会统制目的相关联的实质正义与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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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再交涉义务,而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确有引入再交涉制度的必要性与实践基础。再交涉义务在性质上应属于单方义务、行为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应区分再交涉义务与诚信磋商义务,前者仅包括开启交涉的义务。再交涉义务的法律效果仅为合同调整权限的限制或变更,交涉过程中一方确有损失的情况下,另一方可类推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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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是当今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如果忽视这一现实,就可能造成其他合同免责制度等法律制度的误用或滥用。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存在该原则的适用空间,采用隐性方式适用之,也是基于公平和合理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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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辉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6):55-58
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已被大多数先进法治国家的判例、学说与立法所确认。然而,我国《合同法》并未采纳该原则。由于此立法缺漏的存在,不仅凸现出制度本身与法的价值理想的矛盾与冲突,而且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混乱局面的出现。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确立该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