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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交通一体化是实现京津冀一体化的基础,而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又离不开交通法制的一体化.由于京津冀三地在市场准入、交通运营、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不同安排制约了交通一体化发展,因此必须通过区域法制一体化来消除各种影响交通一体化的制度性障碍.京津冀交通法制一体化的核心是确定和完善三地统一的交通法律规范,并通过执法上的协调与监管使法律规范得到有效的实施.三地应通过协同立法的方式,协调不同的利益诉求,统筹解决交通内外发展问题,建立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执行一体化的监管规则与实施统一的服务体系,实现区域交通法制的一体化.  相似文献   

2.
京津冀产业一体化是从区域整体利益出发考虑产业发展,合理进行产业布局,实现区域产业的协同发展。目前的产业一体化主要表现为产业转移,以疏解北京非首都核心功能,因而主要依赖于政策的规划和干预。政策在推进京津冀产业一体化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也具有局限性。立法指引改革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京津冀产业一体化是关涉区域与国家发展的重大改革,需要立法的引领。应制定区域一体化发展条例作为引领区域产业协调发展的基本法,及时修改和废除不适应基本法的地方规定,通过善法良策的共同作用实现京津冀产业的一体化。  相似文献   

3.
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跨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对地方政府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各自为政的行政立法模式提出严峻挑战。针对当前我国跨区域行政立法所存在的法律缺失,借鉴欧盟一体化法制协调和美国州际立法协作的有益经验和具体做法,我国现阶段的跨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应该是在现有行政区划制度和现行立法体制框架下的中央与地方合理分工、职能协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4.
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环境中,农业成为重要的区域合作领域。京津冀农业产业协同创新是实现区域共同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本研究结合京津冀一体化情境及农业发展现状,研究了农业产业协同创新问题。研究认为,京津冀农业产业协同创新应建立在共同的利益诉求基础上,通过区域统一规划,促成区域内组织间深度合作,以及创新资源的自由流通和共享,进而实现区域农业发展战略目标。本研究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战略、组织和资源三重协同的农业产业协同创新模型,并对京津冀开展农业产业协同创新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京津冀三地,地域相连,推动协同发展有基础、有优势。但目前京津冀协同发展面临经济发展水平悬殊、功能定位不清、产业分工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和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关键在于体制机制创新,理顺三地利益关系,核心在于产业一体化。从顶层设计、三地功能定位、产业分工与融合、交通一体化等方面研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探索协同发展思路、机制、路径,希望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一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6.
地方协同立法是不同区域的立法主体针对共通性或牵连性事项制定共同规则的过程和结果。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法律保障是地方协同立法,一体化发展的目的即是解决区域发展利益不平衡问题。区域发展权从人权的高度关怀区域发展利益不平衡问题,是地方协同立法的权利基础和指导理念。立法是一项利益协调活动,为保障协同立法相关区域主体的发展利益,地方协同立法应确定区域平等、利益均衡和开放参与三项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应构建和完善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在横纵向、内外部上的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并优化获益主体与受损主体在重要事项和领域上的补偿性利益流动机制,健全社会公众有效影响协同立法的全过程参与机制以及立法主体间的交叉备案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7.
全球变暖的趋势下,"碳足迹"一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碳足迹因对发展低碳经济具有重要作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英国、日本和韩国碳足迹盘查的成功推广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如注重通过多位一体的立法来统筹碳足迹盘查评价标准和规范,设立独立的碳足迹盘查管理服务机构等。但是,京津冀地区碳足迹盘查规范的设立,既缺乏顶层的立法制度供给,又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参考标准,且相对封闭的地方立法模式使京津冀碳足迹盘查难以通过立法形成一体化格局。因此,建议在我国《立法法》中增设关于跨区域政府联合立法的规定,京津冀转换立法路径,制定京津冀区域一体化碳足迹盘查共同规章,构建碳足迹盘查统一评价标准与体系。  相似文献   

8.
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经济区域内法制协调特别是地方法制协调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一书从法律的角度,首次提出了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立法新概念——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它是各行政区划的政府针对共同经济事务共同立法的模式,以协调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地方行政立法不协调以及立法冲突的局面。该书对区域行政立法做了特征性描述,并分别在体制、程序、原则、监督机制等立法相关问题上不断创新,这项研究不仅拓宽了立法研究的新领域,而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京津冀区域水污染立法协同治理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直以来,京津冀区域水污染治理问题备受关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以来,域内水污染状况虽有好转,但仍存在治理成效缓慢、无长足进步等问题.区域协同治理是解决京津冀区域水污染问题的良方.然而,区域内相关立法协同机制的缺失严重影响着协同治理的实施效果.因此,京津冀区域应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地方立法协同,逐步建立统一的排污标准,健全区域内水污染协同立法体系,最终构建完善的域内水污染立法协同机制.  相似文献   

10.
清洁生产是治理区域性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方面,有必要通过京津冀清洁生产协同立法为其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由于京津冀三地经济发展水平、科研创新能力以及地方发展定位各不相同,关于清洁生产的法律文件在效力层级以及具体内容上存在一定差异,综合考虑三地清洁生产发展的制约条件和相关立法与政策基础,协同立法应坚持三大产业全覆盖、标准统一、程序统一等原则,对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协调机制、专项基金制度建立、科技创新体系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搭建等进行协同设计,力求为京津冀清洁生产协同发展以及促进三地环境治理能力共同进步、产业结构同步升级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1.
区域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及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区域立法应该作为调整区域性法律关系或公共事务所需法律的主要来源。依托于地方立法,实施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的合作立法应是最优的区域立法模式选择。协调是区域立法实施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区域立法的主体、内容、程序和完善等都需要相应的协调。对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来实现协调的目的,比如,可通过省(市)际立法协议的签订进行概括性协调,通过立法论证机制对区域立法的内容进行协调等。  相似文献   

12.
统一协调的区域法制环境,已经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现行立法体制下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各自为政的地方立法已难以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客观趋势,在不打破现有行政区划制度和现行立法体制框架下,软法之治是解决目前区域立法滞后和地方经济立法冲突的适宜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3.
步入了“低碳时代”,地方环境立法更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单一、缺乏地方性、立法价值诉求上未能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实施机制上倚重行政手段、地方立法体系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关照等方面的不足,这是一种行政依赖型环境立法或经济发展主导型环境立法。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其尽快实现向民生型环境立法转型,以保障“人人”身体健康,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原则,在各类相关主体间贯彻商谈和协作原则以保障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环境立法实现其向民生型转型必须秉持民生幸福为最高立法理念,立法中贯彻对社会弱势者的关怀伦理;优化地方环境立法权,充分保障非职权立法主体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各项权益;地方环境立法“宜细不宜粗”,以突显地方性、保障可操作性。此外,地方环境立法应建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地方环境法治协作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性,以免造成地方环境保护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区域立法协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区域立法协调指的是区域立法过程中,在各立法主体之间,以及就其所要共同调整的事项或社会关系该如何进行立法规制所进行的沟通和协调,以保证立法结果(规范性法文件)的区域性协调和有效适用.区域立法协调是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需要,是缓解立法冲突的选择机制之一,同时它对于促进区域开发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必要的.当前我国区域立法协调从理论上、实践中和制度层面看都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5.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创造了减贫史上的奇迹,扶贫制度创新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当前国家层面的扶贫立法呈现出破碎性、多价值融合性等特征,因此,在整个扶贫开发过程中,地方扶贫立法成为重要的制度支撑。从地方立法的文本出发,结合理论和实际调研经验,解构构成当前地方立法的思想基础,批判性审视当前扶贫法律规范的社会性和逻辑性,发现各地区的扶贫立法呈现出趋同化、政策化和泛原则化的现象。未来的扶贫立法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尊重各地的区域差异和扶贫经验,在法律的框架内,促进扶贫立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衔接。  相似文献   

16.
论建构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因各自所存在的弊端而难以满足环渤海区域合作与发展的法律需求,这就需要一种新型的立法模式——环渤海区域立法。环渤海区域立法建立在地方立法权合作基础之上,主要包括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程序和协调机制4个要素。协调性对于环渤海区域立法而言至关重要,它至少包括环渤海区域立法活动自身的协调、体系性协调和现实性协调3个方面。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的实现最终需要借助于立法协调机制来进行,因此有必要构建系统而有效的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7.
由于各地区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大气污染立法领域仅有上位法规定是难以适应不同地区实际情况的。随着我国地方立法的开放,大气污染地方立法成为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体系的必然选择。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细化、解释与补充,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样本,对我国省级大气污染地方立法的法律条款设置进行具体的剖析。提出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三种科学化选择,即应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必要而不机械的重复与回应、合理而有效的集成与细化以及自主且合法的先行与创设。  相似文献   

1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0,自引:3,他引: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分为三个阶段:1978—1982年,法制建设恢复阶段的环境立法;1982—1997年,法制建设发展阶段的环境立法;1997—2008年,法制建设进入全新阶段的环境立法。三十年来的环境立法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即: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将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国外经验有机结合起来;在加强环境立法的同时注意在相关法律中规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内容;把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与遵循生态规律结合起来;把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把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既发挥各方面的立法积极性又反对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把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立法后效果评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加快立法与提高立法质量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的变动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关系。与此同时,还要看到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要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不断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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