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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上述规定确立了行政机关“不告知不处罚”、行政处罚“不告知不成立”的原则。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既是保障当事人被告知的权利,也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民主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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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对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认识 (一)有关概念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或当事人提出申请,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的一种法定程序,也是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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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交际》2017,(5)
现行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证据使用。但在学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的讨论从没有平息过,究其原因主要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手段的现实缺乏,无法在程序或实体对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救济。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并使其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防止公权力的寻租空间呢?笔者以为,目前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在司法审查阶段应当充分展示其之所以形成的一切材料,这样才能使该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的"三性"得到真正有效地举证、质证。同时,要求交管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过程中,依法对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在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一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问题要求进行司法审查;另外,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使得交通事故认定书真正地纳入司法监督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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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听证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环境资源实施管理、作出影响相对人重大权益的环境行政行为前,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己被许多国家采用.自我国法律中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以来,短短几年时间,行政听证制度已涵盖了诸多行政领域,为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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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土或城乡规划、兴办公共事业或者公共设施等行政目标,对将来一定期限之内拟采取的方法、步骤、措施而对外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划”。行政规划一经确定,就“成为行政机关在其确定的时空范围内从事其他行政活动的依据,具有与法律规范相似的功能”。因此,如此重要的攸关国计民生的事项理应有公众参与,如此人民当家作主权才不至于虚置,这是宪法层面公众参与行政规划的意义。公众参与行政规划制度的制定是民主政治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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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民众和学者都将环境行政处罚执行难的根源归结于立法上的缺陷及环保部门在执法时所受到的内部和外部制约。这种观点当然是正确的。然而,很少有学者关注另一个与环境行政处罚执行难有直接联系的因素——司法因素。根据现行环境法律的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环保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相对人拒不执行,环保部门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国的环保执法主要还是依赖行政手段,然而,司法手段的介入程度逐渐加深却是时代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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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要做自由撰稿人,是1993年的春天,女儿刚满一周岁。在休了半年产假,又去安阳市第二届殷商文化节帮了一阵忙后,便哪儿也不想去了。 “不上班,那你想干啥?” 丈夫对我大惑不解。 “就在家一边写作一边带孩子。” “在机关呆得好好的,再坚持一年就转成公务员了,放弃了多可惜……”丈夫审视我的脸,看我是不是在开玩笑。我告诉他没有开玩笑,不想上班的想法在女儿出生之前就有了。 我是戴着“古城才女”的桂冠受到器重,从任教的中学借调到机关的。然而,在机关呆了四年,失落感就伴随了我四年。眼看着一起来的同事,一个个如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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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琼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12):154-154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十多年来,行政诉讼法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侵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另一方面“民告官难”、“行政审判难”,至今仍大量存在。造成这种情况。除了公民、行政机关法制观念不强以及法院本身执法力度不够外,现行有关行政诉讼被告理论研究的滞后。被告确认规则缺陷的大量出现,导致实体法上的规定不能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相对人权益受行政权侵害,不知诉谁,得不到救济。本文提出如下观点,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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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然而,在当今社会法治环境还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我省法制办针对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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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首先应当审查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以确定是否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对11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情形予以了明确规定。该条所列举的11种具体行政行为,应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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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毕业后进入一家外资企业,对工资还算满意,但公司苛刻的规章制度让我受不了,如规定“工作期间聊天扣50元”、“迟到一次罚100元”、“上厕所不能超过5分钟”等等。这些规定都是老板独自制定的,职工根本没有参与权和发言权。我经常是一个月被扣掉几百元的工资,每当找老板理论时,老板的回答都是:“公司是我的,我有权这样做,你可以走人。”请问,企业这样做对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