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刘佳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127-128,138
本文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理论只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和有益补充,不意味着彻底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其效力仅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仅仅是在个案中,并不影响公司整体法人资格.它的目的是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撇开公司法人的存在使股东承担公司法义务. 相似文献
2.
论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李巧毅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57(5):578-581
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之一。但在公司设立时如果存在股东虚假出资的,就要区分虚假出资是否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不同情况,来判断股东(发起人)是否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公司设立时出资不足、但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与公司与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匡俊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4):52-55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规定,文章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对公司而言为公司独立人格在特定法律关系中被否定;对股东而言为其有限责任的否定,股东因对其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造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之间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股东为终局责任人,存在共同滥用行为的股东之间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其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为限。 相似文献
4.
有限责任的出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股份公司产生以后,不过理论上并没有充分地证明有限责任的制度属性与这一经济现象之间的关系,而且既有的理论对有限责任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因此,重新对有限责任历史发展的考察可以发现,其制度属性是界定产权,明晰不同主体之间的产权边界,以此含义可以比较恰当地解释既有的理论问题及经济现象。 相似文献
5.
一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景峰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82-86
2005年《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一人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具有法定性:一人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上承担有限责任需要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规范前提,一人公司股东在司法中享受有限责任,需要依法完成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6.
李一宏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6(4):85-86
德国不同形式的公司分别由《商法典》、《有限责任公司法》以及《股份法》这三个法律调整 ;依照德国的公司立法 ,德国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普通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股份公司。了解德国公司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具体的组织形式 ,对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应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3)
非规范性问题是一种体制向另一种体制转变过程中的普遍现象,它反映了过渡时期的多变、无序和不稳定性。兴起时间不长的我国股份公司正处于非规范性领域,带有非规范性特征,提出许多非规范性问题。一、现实中的非规范性股份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股份公司的组织与管理已经有三百年历史和通行的惯例,并形成多种法律、法规,使其逐步规范化,成为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行之有效的企业形态。按照西方的股份公司制度,规范性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通过法定程序设立,向公众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资企业。它在组织和管 相似文献
8.
关于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宗璋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
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是公司组织形成的一大创新。但是,有限责任制度在对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却显得软弱无力。因此,本文从分析有限责任制度出发,研究了我国公司立法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并就完善其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以宁波和丰纺织股份公司(简称和丰纱厂)的董事会议事录为主要依据,考察了该公司早期的融资方式与利润分配情况。研究表明,早期的和丰纱厂主要通过董事垫款、红利转股、公积金提取和折旧等内源性融资方式来筹集大部分资金,这是由宁波本地特有的金融环境决定的。过度的利润分配是早期和丰纱厂经营中的另一个显著特征,这既与中国近代官利的刚性分派制度有关,也是和丰纱厂内源性融资为主、不作多余投资和管理层需要的独特性决定的。 相似文献
10.
钟三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8(3):242-253
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是现代公司责任制度的基石,公司人格否认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及补救。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往往考虑最大限度增加可求偿的主体,公司的股东甚至关联主体进入其视野。《公司法》第20条就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成为债权人要求股东和/或关联主体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成为股东或关联主体抗辩之要点。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人格否认的裁判认定,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和控制的案件所占比例最高,这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具体规定呈现部分契合;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亦为关联公司之间人格否认的认定,提供了类案参考价值。但是,不管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还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仍无法全面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亟需从理论上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梳理和研讨,以推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完善。回归公司责任制度的基本法理,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核是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权博弈与公私角力,是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与股东权利滥用之间的法益平衡。公司人格否认并非是为了消解公司的法人独立性,而是将滥用权利的股东排除于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之外,将其与公司视为同一责任主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制度完善的考量因素,当以权利滥用定性公司人格否认的正当性基础,不仅"正向刺破",亦或是"反向刺破" "关联刺破",权利滥用都可为法院的裁判提供正当性。而权利滥用的抽象化与形态化的相互增益,可以打破制定法条款的局限性与滥用行为各形态的救济困境,使人格否认从立法向司法跃进。司法审查股东滥用权利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赋予债权人公司人格否认与损害赔偿的法适用选择权,既符合法理又可以避免债权人的权利滥用;司法裁判要对股东权利滥用进行扩大解释及导入利益衡平机制进行法益衡量,在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11.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12.
刘梦祺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0(1):92-96
顺应在功能预设上从附属到主流、在合作导向上从人资混合到资合的发展趋势,尊重有限责任公司数量众多、大型企业众多的客观现实,贯彻形式上坚持、实质上改造的立场,是进一步修订公司法时对待有限公司的理性选择。为完善相关制度,应按封闭公司的特征对其进行塑造,通过去法定的人合性以凸显其资合性;应减少事前规制,强化设立和管理方面的自由度,强调相关制度朝示范性规范回归,同时应引进商业合同观念和诚信理念以有效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 相似文献
13.
"股权"质押因其归属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含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在地涵盖经营管理权的内容,致使其出质行为受到较多的限制。本文为此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特征、质押等相关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关于物业管理立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兴桂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66-71
文章讨论了物业管理立法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一是物业管理立法原则 ,认为循序渐进是中央或地方分散立法均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二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自治组织 ,属于限制能力的民事责任主体 ;三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 ,认为对物业管理公司责任的立法应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严格责任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是责任认定的基础 相似文献
15.
朱炎生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40-47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物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实际上包括出资不实股东的补缴差额责任,以及其他股东的连带差额填补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设立过滥及虚假出资.然而,由于该责任设计本身存在的瑕疵,该条规定实际上非但不能满足立法目的的需要,而且给善意当事人带来损害.因此,未来<公司法>修订时应当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及过失责任原则对之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6.
杨金慧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3):127-138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出台,在国内立法中正式确立非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类别股的制度设计将推动全国商事制度的重大变革。比较区分不同商业组织形式,缩短规则供求差距,探寻公司法改革的未来走向,为类别股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路径指引。围绕中国科创板和创业板为表决权差异安排提供的不同治理安排,反思上市公司治理监管的强度。坚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化思考,趋利避害,抵御控股股东滥权风险。尊重公司章程自治,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差异化表决机制“扫清障碍”。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循环控股与表决权差异安排叠加,加大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分歧,企业集团的治理风险加剧。在差异化表决机制下,必须限制特殊表决权股的设置时间和存续时间,提供中小投资者行权的司法保障,完善中小投资者退出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使其“进入”有保障,“退出”有方法。 相似文献
17.
黄湘萍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63-66
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应区分低压电和高压电,电力企业对低压触电人身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多种原因导致的情况下,应依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责任,电力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8.
关于经理股票期权性质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它是负债还是权益;它应不应该费用化。针对这两个问题,文章深入分析了经理股票期权的产生、本质,认为:它是现代企业为了实现“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对应”这一效率最大化原则而采取的最为突出的一项激励措施,应属于权益而不是负债;它可以看作企业接受经理以人力资本进行的投资,即他需付出比从前多得多的辛苦和努力才能满足行权条件,故企业须在受益期内将期权的价值摊销为费用,因为行权后经理就变成以物资资本进行投资的投资者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