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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使得诉讼外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了可能.为保障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必须正确处理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裁判请求权保障的关系.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应当遵循职权探知主义、书面原则、不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法院对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当使用司法确认决定书;诉讼外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以后,可以成为执行根据;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出现瑕疵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决定,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撤销司法确认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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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可司法性解决的是纠纷可否进入法律视野的问题,即某项民事纠纷具有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影响民事纠纷可司法性的主要因素包括政治性因素、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司法供给能力等。法院裁判民事纠纷是否具有可司法性是法院对实体权利义务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前提,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程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开庭审理的方式来调查民事纠纷是否具有可司法性,另一种模式则是我国的立案审查制,笔者认为只有经过开庭审理,通过规范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性,法院对于民事纠纷的可司法性问题的判断才有利于诉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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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解决的是私权争议,因而在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中,当事人程序自主成为其核心要素。程序自主既指当事人启动、参与程序的自主,也包括自主参与程序的有效。程序自主的正价值主要表现为:彰显司法民主、通向实体正义、技术化解社会矛盾。但程序自主也有其自身局限,程序自主可能会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当事人实质不平等、诉讼隔阂及程序不安定等问题。随着自由主义思潮的衰落,世界民事司法正在从过分尊重当事人程序自主向适当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转变。对比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改革,一方面,受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程序自主在我国尚未得到足够重视,职权色彩依然浓厚;另一方面,在改革的潮流中,也存在放任程序自主、疏于诉讼指挥的现象。因此,衡平程序自主权与诉讼指挥权之间的关系,是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应当贯穿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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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效益的方法论思考——以审判资源的成本配置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活动受到成本与效益原则支配,降低个案处理的公共成本,促使法院审理更多的案件,才更为符合司法正义精神。应合理配置司法职权,而不是根据案件数量增加司法资源的总量。在理念层面,成本效益原则要求改变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成本关系的认识;诉讼制度的设计应当更加便利当事人提起诉讼;要通过程序机制解决纠纷,保障诉讼效率。在审判管理层面,要建立纠纷解决分流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通过精细化管理,促进案件规模化处理,从而节约诉讼资源,实现司法效益的最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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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以及仲裁协议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法律属性等,使当事人合意在现代社会具有诉讼法上的妨碍诉讼的效力,司法管辖权的行使受到当事人意愿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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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变更仅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诉讼司法实践决定了应扩大司法变更的适用范围,以解决行政裁决之诉作为行政诉讼残留的固有缺陷———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易发生程序回转、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本文分析了行政裁决之诉中适用司法变更的不同情形,提出了完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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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问题的诉讼保护形式体现为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公益诉讼.但由于司法政策的原因,特别是由于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的冲突,导致中国司法实践对公益诉讼采取回避态度.因而建议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根据诉的利益来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可以请求司法保护,在利益的判断标准上应当强调公共利益保护优于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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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宪政的精神和理念就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诉讼调解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得到自由行使,其核心就是控制司法权的过度介入。在中国这种权力崇拜的传统文化中,控制司法权力是实现诉讼调解创造性转化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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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效率是指司法资源如何配置,而非司法投入与产出之比.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基本构成要素,司法资源的稀缺使得司法必须追求效率,否则不足以完成其实现法律公正之价值使命.及时审判规范是司法效率的规范依据.审判及时与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能否获得公正审判.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审结案件的无效率司法,必将侵犯到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提升司法效率的可行之道在于像西方国家那样实行案件管理.案件管理要求承审案件的法官完全主宰案件的审判过程,且能权威地调动其它司法资源为其案件审理服务.我国移植案件管理制度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法院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如何分工明确,尤其是使前者不能干扰和影响后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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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是蕴含着公共性主题元素,为各界广泛参与,其处理结果具有社会导向性的案件。公案的审理受到了民意的影响。为了实现公案的司法公正必须确立相应的评判标准。公案的司法公正评判维度有理论层面、程序层面、历史层面和域外司法实践等四个方面。公案的司法公正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着重要的时代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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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西方法政思想史,司法正义、法律正义、社会正义三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勾联。权力分立与制衡的观念构成司法正义的前提,古典的自然正义思想赋予了司法的正义属性,正当程序从程序正义上保障了司法正义的现实性。司法正义理念的有效整合需要反思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二元对立,发挥报复性正义与恢复性正义的互补机制,实现立法正义、执法正义与司法正义的合理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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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审查公共权力是否应当为了改善经济处境最差者的境遇,而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分配,而是审查在实行分配正义的过程中,公共权力与政府行为本身的正当性。通过对权力正当性的司法审查,可以调和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我们需要的是一种自由基础上的公平正义观,并致力于在意识形态、制度与公共政策三个向度上,实现自由基础上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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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一直是最为普遍关注的一项课题,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司法公正本身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具体地说一是指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二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从司法公正的含义、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切入,以司法公正作为执政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基础,作为社会发展的前题和途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关卡"为视角,对如何通过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进行了深入的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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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占川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98-101
刑事司法实践中,民意在特定条件下得以介入司法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法律的精神与民意的价值是一致的,依法裁判符合民意期待;但当法律精神与积极民意明显相左或缺乏有效的法律精神可资遵从时,以认真、审慎的态度依据承载积极民意的非规范性法源裁判,有其必要性。民意本身并不足以干预司法,只有为权力因素所吸收的民意才能影响刑事司法活动。在司法尚难有效独立的现状下,在刑事司法中考量民意,使司法与权力、民意之间构成三方制衡态势,或属相对合理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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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独立与民主:价值整合和制度架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独立追求法律职业主义和司法规则模型,司法民主注重民众参与和意志表达,法治实践中两者存在紧张关系.应结合后现代社会关系性质和秩序状况,按照法律商谈论理路对司法独立和民主两种实现社会主体权利和自由的方法进行价值整合,确立法官社会化、司法论坛化、司法能动化、解纷机制多元化等制度架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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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的思想家们虽然对正义有不同的认识,但追求和实现法的正义则是他们共同的追求和理想。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作为法的最高价值的正义,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历史的。正义不仅与秩序、平等、自由和效率密切相关,而且是秩序、平等、自由和效率等具体价值的统摄和抽象。法的正义价值是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来实现的,是法的价值主体作用于法的价值客体,从而使作为客体的法所具有的潜在的、内在的正义价值转化为现实的和外在的正义价值,对主体产生应有或期望意义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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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权正当性的回答是达成人权真共识的前提。欧陆传统的先验式人权推定和英伦传统的经验式人权推定、自然权利理论和功利主义学说等等,都经受不起人权正当性的进一步追问。人权的正当性来自价值判断,根源于人们的内心感受和情感体验,体现了人类弥足珍贵的道德情感。作为价值判断的人权无关真假,是一种类似于真实性的要求。人权的概念产生自西方,但在儒家的良心理论中却可以找到人权本原的最佳阐释。个人主义与权利观念的缺失应该是儒家虽有丰富的良心理论而未发展出人权概念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