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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间的轻重对比,是解决两者之间认识错误问题的关键.以间接正犯重于教唆犯为依据,两种认识错误的情形均应认定为教唆犯,但该种处理方式与教唆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说相矛盾.根据间接正犯具有优越的意思支配性以及实行行为性,难以说明同为未亲手实施实行行为者的间接正犯重于教唆犯.教唆犯在其支配意思受到限制时,依然通过唆使行为实现犯罪故意,其可谴责性应当较间接正犯更为严重.以教唆犯重于间接正犯为依据,两种认识错误情形均可以按照间接正犯处理,无需否定教唆犯对被教唆者故意的从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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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打击错误是结果错误,根据行为人对结果的不同心态,具体打击错误分为故意打击错误、过失打击错误、意外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仅仅解决了过失打击错误类型,不当缩小打击错误成立范围。法定符合说遭到具体符合说多方面的指摘。指摘的实质是认为法定符合说将行为人过失认定为故意,这是对法定符合说的误解。法定符合说具有处罚全面、处罚合理、符合裁判实践、贯彻积极的一般预防等优势,应当提倡。另外,教唆犯错误、间接正犯错误、误杀近亲属案件也应当采纳法定符合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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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飞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3(3)
限制从属性说以“责任应个别地考察”为根据,否定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的有责性为必要.然而,责任的独立性仅能够说明正犯的责任不是教唆犯责任的充分条件.教唆犯对正犯的故意是否具有从属性,关键在于明确教唆犯同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间的关系在本质上并非相同.从能否引起他人行为的难易程度的角度而言,教唆犯所体现的缺陷性态度较间接正犯更为强烈,由此可以说明教唆犯较间接正犯的性质更为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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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飞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3(1):103-107
限制从属性说以责任应个别地考察为根据,否定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的有责性为必要。然而,责任的独立性仅能够说明正犯的责任不是教唆犯责任的充分条件。教唆犯对正犯的故意是否具有从属性,关键在于明确教唆犯同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间的关系在本质上并非相同。从能否引起他人行为的难易程度的角度而言,教唆犯所体现的缺陷性态度较间接正犯更为强烈,由此可以说明教唆犯较间接正犯的性质更为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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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伟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6(6):36-41
基于教唆犯性质的二重性说,教唆犯的着手不以被教唆者的着手为转移,只要教唆犯开始以言词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教唆,就应视为教唆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教唆犯的预备犯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犯罪;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但要严格区别未遂教唆与独立教唆犯,正确理解刑法第29条第2款并在立法上加以修改完善;教唆犯的中止的成立不仅要自动放弃本人的教唆行为,还必须以有效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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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川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3(6)
由于中日两国刑法对共犯的规定不同,日本刑法将共犯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我国刑法仅明文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及教唆犯,导致中、日学者对共谋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看法存在较大差异,在日本学者之间存在争议极其激烈的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我国学者则倾向于回避按分工标准对共谋行为的定性问题.实际上,共谋是一种与教唆、实行、帮助或组织行为均不同的行为,宜单独列为一种共犯行为,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共谋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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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参与问题中最为棘手的利用他人犯罪现象,区分制立法往往使用间接正犯理论加以处理。但考虑到我国单一制的犯罪参与立法现实、间接正犯理论存在的缺陷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并无使用间接正犯概念弥补处罚漏洞的需要,宜对其作出否定性清理。同时,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意图通过间接正犯概念解决的八种支配型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类型,运用单一制理论同样可以作出科学、合理且不逊色于区分制立法与理论的处理结果,实现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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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危险驾驶却产生交通肇事罪结果的情形,理论上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根据行为共同说,在否定共
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的基础上,肯定对过失犯的教唆来处理;二是根据法益保护前置化原理,将危险驾驶所致的交通
肇事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对致人伤亡的结果按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来处理;三是修正我国刑法以结果为本位来界定犯
罪的责任形式,改之以行为为本位来界定犯罪的责任形式,将交通肇事罪认定为故意犯罪进行处理;四是认为交通肇
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具有行为和罪质上的结果加重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进行处理。第一种处理方式无论从我国
的立法技术还是从实质解释上来说都难以成立;第二种处理方式难以说明超过要素是否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素,更
难以说明行为人对致人死亡结果的认识或认识可能性属于什么性质;第三种处理方式可能导致现有刑法体系解体,刑
法的安定性将失去保障。只有第四种处理方式符合现有刑法理论体系,实践上可行。 相似文献
11.
王军明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0,38(4):48-51
在罪刑法定主义视域下,实行行为作为构成要件之核心的行为是犯罪论体系的主脉。以实行行为为基础的正犯是共同犯罪的纽带,同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进路。间接正犯与身份、亲手犯与身份犯以及共同正犯中的身份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亟须理论上对其厘清,以指导司法实践,从而实现刑法的社会控制、法益保护以及人权保障的机能,最终实现刑事法治,构建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12.
《四库全书简明目录》是重要的古典目录学名著,历来学术界一直认为其言简意赅,几乎无瑕可指。本文指出《简目》也存在若干讹误,并以集部为例,按类举各种讹误,进行考辨与订正。 相似文献
13.
有人提出“开发右脑”说,认为传统教育忽视右脑开发,要培养创新能力必须重视右脑的开发。根据“开发右脑”说产生的背景、理论依据、大脑两半球分工说的局限性,说明上述提法是不科学的,以引起对创造性人才培养的思索。 相似文献
14.
谢跃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9(1):84-90
宾语是谓语最重要的关联成分,也是句子的主要成分之一。在我国日语学界,作为重要的句子成分的宾语长期以来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笔者通过将日语宾语和汉语宾语的比较对照,结合日语宾语的特点,提出了日语的"を宾语"、"が宾语"和"に宾语"的概念,同时也考察了日语宾语标志、双宾语、形容词宾语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探讨了用Visual C++.NET开发面向对象的钢筋混凝土梁的数值模拟软件的实现方法,包括建立交互式CAD平台与在此平台上进行数值模拟的有限元分析的技术。 相似文献
16.
胡和勤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3):116-119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产生的李立三"左"倾冒险主义错误,是在当时条件下把苏联经验神圣化错误倾向的必然结果。该冒险主义在关于中国革命的形势问题、中国革命的道路问题、中国的资产阶级问题等方面错误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是不顾本国国情而照抄照搬别国经验。这一教训值得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17.
吴翔宇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1):74-78
在《野草》中,"名"如"鬼打墙"一般弥散成"无物之阵"。"无主名杀人团"和"有主名假象"导致了"实"的本质被遮蔽和当下行动的缺席。通过"无名"身份与"共名"效应的比照、"有名"身份与"正名"困境的反讽等叙事方式的建构,"实"的本质被还原。鲁迅秉持弃"名"崇"实"的现世情怀,以"执着现在"为内核,强调当下之行,其文学史意义是不容忽略的。 相似文献
18.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1(6):53-58
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在犯罪进程中可以发挥主要作用,这对将帮助犯一概认定为从犯处罚的传统评价模式形成挑战。对此问题,"帮助犯主犯化"的归责路径具有理论依据与现实必要性。在我国双层区分制的犯罪参与体系下,应确立形式的正犯概念,正犯等同于实行犯但不等同于主犯。而且在双层区分制中,不同层次下的分类功能与评价标准不同,使正犯与主犯、帮助犯与从犯之间不成立一一对应关系,对于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应认定为作用分类中的主犯。此外,从解释论的角度也不应将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的"辅助作用"解释为"帮助作用"。贯通帮助犯通往主犯之路,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9.
温振英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7(1):15-16
人的实践活动与动物的活动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动物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二项结构”,人与对象的关系“三项结构”。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实践对象的观念化和观念的对象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其间需要借助于实践工具 ,建立人所特有的第二信号系统以及通过语言符号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