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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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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司法化中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模式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潘佳铭 《文史哲》2004,(3):144-149
宪法司法化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违宪审查,即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司法审查;二是司法判断,即适用宪法以裁判疑难案件。因此,违宪审查制度应选择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作为制度模式。普通法院依据宪法制度行使违宪审查权并不构成对最高权力机关权力的侵犯。  相似文献   

2.
《江西社会科学》2016,(6):172-178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柔性执法方式在行政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相伴相生的行政合同争议也大量涌现。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契机。正确界定并识别行政合同是司法审查立案、审理、裁判各个环节中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在《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灵魂法则的统领下,应建立行政合同公法审查模式,以原告诉求为出发点,以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为重点,以"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权力因素(行政优益权行使)"作为法律适用的选择节点进行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3.
论司法对法律的违宪审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宪法的特点、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司法的特性决定了司法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是必须的。司法审查应当遵守无诉讼无审查原则、合宪性推定原则、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违宪法律不适用原则。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的最大障碍在于人们顾虑司法审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损害,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解读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性质。  相似文献   

4.
张庆熠 《学术界》2012,(3):238-245,282
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立法和行政行为,并有权宣告其行为因为违宪而无效,这项被称为"司法审查"的显赫权力,是最高法院皇冠上最耀眼的明珠。从实践和理论两个角度入手,一方面,沿着制度演进的路径纵向剖析司法审查权的来龙去脉;另一方面,沿着学术论争的线索横向概览诸多研究司法审查理论的短长,《最有权势的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研究》一书系统研究论证了司法审查权正当性牢不可破。  相似文献   

5.
司法审查是WTO各协议得以实施的最重要的保障之一 ,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质是限制政府权力 ,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随着我国加入WTO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需要作一定的调整 ,进一步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 ,这不仅对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 ,而且对我国的司法改革 ,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论居民委员会自治管理权的界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居民委员会在行使自治管理权过程中不时发生越权和侵权现象,包括越权行使国家权力,滥用多数人民主投票权侵害少数人权利,违反宪法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侵害他人平等权等。为了防止和纠正此类违宪违法现象的发生,必须准确把握居民自治权的界限,修改完善宪法法律,建立违宪违法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7.
法院是为了解决争议而设立的机构。最高法院作为各国最高司法机关有着相同或近似的性质,其地位和审级最高,审理对象侧重于具有重大公共利益和法律意义的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终局效力。最高法院的职能又不仅仅局限于解决纠纷,其根据法的精神和目的适用法律,是一个制定公共政策的机构。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对于涉及重大政治结构和国家权力关系等问题应保持必要的克制。由于司法审查权的运用,其在制约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角色。  相似文献   

8.
"执行难"是司法权威受到损害的一个主要因素,解决"执行难"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而对执行权性质的正确认识是建立合理执行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以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理论为基础,从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上固有的差别来看,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并不具有任何司法权的特性.由法院行使执行权不仅不会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反而会加剧法院的"行政化"色彩.针对这种状况,合理的解决方法是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来,交由行政机关行使.  相似文献   

9.
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祝悦 《理论界》2005,(9):98-98
文章分析了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混淆使用的原因;司法审查、违宪审查、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概念的区分;比较了我国行政诉讼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异同。  相似文献   

10.
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实践中运行不畅,其症结就在于司法审查所要求的权力分工与制约无法实现,权利与权利及权力与权力不对等、不平衡(即权力结构不均衡),没有市民社会里的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因此培育成熟的市民社会,健全党对司法审查工作领导的方式;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消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非正当控制,等等,则不能不是我们走出司法审查困境的可取对策.  相似文献   

11.
中国宪政架构下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之重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高秦伟 《文史哲》2003,(1):82-87
宪政的基本理念在于限制权力 ,保障人权。依法治国 ,实现行政法治 ,迫切需要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与制约的力度。这是行政法进一步发展对宪政所提出的深刻挑战 ,也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重构的核心问题。从中国现行宪政体制出发 ,建立中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 ,以此重构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方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诉权 ,实现民主政制。  相似文献   

12.
司法监督控制是保障行政立法正当性最终的、最有效的机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存在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广义的司法审查包括司法机关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并不能代表全部司法审查,因为它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包括对行政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对授权法(法律)和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审查,必然涉及违宪审查的问题,同时也必然涉及行政立法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因此,我们讨论的领域不得不适当拓宽。  相似文献   

13.
1998年《人权法案》与英国违宪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8年《人权法案》的出台,赋予了英国法院审查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与《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权利相容的法定权力,从而在人权领域中出现了法院审查议会法律合完性的违宪审查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英国法院通过解释议会法律是否与《欧洲人权公约》相容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力,法院对议会立法的审查采取的是事后审查与具体审查,1998年《人权法案》还加强了议会对法律的事前合宪性审查。尽管法院对议会法律做出的不相容宣告不影响其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不相容宣告起到了促使政府修改、废除或承诺修改不相容法律的有效效果。  相似文献   

14.
理论与现实的碰撞:当代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困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宪法司法化包括宪法的直接适用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鉴于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政体制以及法律传统等原因,宪法的直接适用性在我国目前缺乏可操作性,而对违宪的司法审查则缺少制度空间和现实基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应当在民主集中制的框架内寻求自我完善。  相似文献   

15.
1998年<人权法案>的出台,赋予了英国法院审查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与<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权利相容的法定权力,从而在人权领域中出现了法院审查议会法律合宪性的违宪审查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英国法院通过解释议会法律是否与<欧洲人权公约>相容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力,法院对议会立法的审查采取的是事后审查与具体审查,1998年<人权法案>还加强了议会对法律的事前合宪性审查.尽管法院对议会法律做出的不相容宣告不影响其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不相容宣告起到了促使政府修改、废除或承诺修改不相容法律的有效效果.  相似文献   

16.
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在审查方式和制度功能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已出现了"合一化倾向";欧洲国家在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上,并没有像美国那样将违宪审查权赋予普通法院的法官,而是另外设立了宪法法院,其原因在于,欧洲和美国在司法观念上和法官制度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论采取何种类型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官只有觉悟到自身的捍卫宪法、拥护人权的使命,独立正确地进行价值判断,才有可能赢得国民的信赖,树立起自身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17.
司法变更权限定与扩大的博弈——以司法权界限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变更权作为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手段,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但过分扩大司法变更权的范围必将影响权力分配结构的合理与平衡。从司法权界限理论来看,改革和完善司法变更权制度并不在于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一般行政行为,而在于厘清《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的立法原意,明确界定"显示公正"与"行政处罚"的内涵与外延,严格限定司法变更权适用的范围,以此界分并平衡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法治建设中的制度角色。  相似文献   

18.
《澳门基本法》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澳门中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的4个判决以及2007年终审法院对中级法院其中一个判决的撤销,使得澳门基本法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凸显起来,本文认为立法会是唯一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政法规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或违反基本法的审查权,依法行政和司法审查不仅不会影响澳门管制,反而有利于今后澳门法治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为防止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的滥用,法院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法院行政审判权能完整性的体现,是公私法妥协的延伸,也是协议效力判断权的最终归属.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发现,我国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存在对"公共利益需求"的解释标准不统一、行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缺位、行使条件的公私法边界不清、赔偿标准模糊致使相对人权益救济不充分等问题.为克服上述障碍,应从打破对实体法律规范的机械应用、以支付对价为变更或解除的前置条件、采用复合标准衡量公共利益、运用财务平衡原则确定赔偿方案等环节入手,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20.
对两高工作报告等的分析表明,司法机关通过个案生态修复、司法或检察建议、配合党政机关的治理行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等方式参与环境治理.这契合了环保行政机关治理能力不足的制度需求;并产出了高性价比的司法效益.经此,司法权在环境治理领域得以扩张,司法机关在体制内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得以提升,环境司法及治理功能的正当性得到证明.但弊病在于,司法权行使方向偏离导致功能异化;着力点错位导致环境行政权虚化和效能低下.据此匡正路径在于:模式上基于功能主义对方向进行纠偏,司法机关从参与治理转向保障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路径上基于边际均衡各有侧重,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法院致力于修复性和预防性判决,行政处罚应扩张修复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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