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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劳动合同履行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解除是基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观意思表示的劳动关系的提前终结,从法理上属于行为。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实施必然影响到另外一方的利益。用人单位发起的解除表现为用人自主权的行使,但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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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9年11月,邵某与某化工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6年10月19日,邵某以特快邮寄形式通知化工公司,以化工公司拖欠6月至8月的工资,并克扣清凉费、医疗费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解除其与化工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邵某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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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着眼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探究,首先明确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列举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随时解除,预告解除,特殊解除,针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讨论,探讨了实务中3个有关问题:劳动者未履行"30天通知期"的法律认定,劳动者未履行"30天通知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30天通知期"与脱密期冲突的效力认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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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为协商解除。由于此种解除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行为所致,故又称双方解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就性质而言,属于成立一个新合同从而使原劳动合同失去效力。因此,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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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按照《声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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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诉人:许某,男,某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公司
申诉人许某以公司拖欠其1997年以来的工资,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为由,于2000年3月17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以及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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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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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殷永杰等六名在北京某饭店工作的农民工厨师依照《劳动合同法》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与用人单位达成由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补发加班费等协议。这是北京市首次由劳动者依法提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补偿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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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为法定解除。从性质上讲,法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权人只需在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法定解除是劳动合同最为重要的解除方式,对劳动关系双方尤其是对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一方影响甚大。然而,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看,尚留下不小的有待完善的空间;从实践中反映的情况看,因对劳动合同法定解除问题认识错误或者理解不一而产生的争议为数不少;从理论研究的状况看,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尚缺乏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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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给用人单位一个宽泛的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功能,主要是用来供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订立并开始履行的情况下,互相对对方进行考查,在发现对方的状况不符合自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可能使自己处于不利时,及时、方便地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关系。鉴于我国《劳动法》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