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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从法理上分析,检察机关介入案例指导程序,是其审判监督权的必然延伸。并不必然对司法独立构成侵害,相反,它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好地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在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介入案例指导程序,行使其司法监督权的途径主要包括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导性案例的讨论、对指导性案例评选活动是否公正、合法实行法律监督以及对法官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相似文献   

2.
中国特色案例制度与中国法文化之契合性可以分别从以例辅律之传统、比附类推之方法、人为称首之取向、案例中国特色等四个层面予以阐释。在本体论上,基于以例辅律之传统例律关系,成文法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案例则只能处于补充地位,由此决定了当代中国案例制度之定位始终是成文法律的辅助和补充;在方法论上,基于比附类推之传统司法技术,案例原则上不能直接用作裁判的依据,只能以比附类推的方式,用于裁判之说理;在价值论上,基于人为称首之传统司法哲学,案例制度之核心价值在于司法为民;在比较论上,案例指导制度适应我国政治制度、彰显时代特色,维护法治统一、遏制司法腐败。  相似文献   

3.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维护我国法制稳定与统一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案例指导制度在制度构建上存在着指导性案例形成的法律依据问题,在制度运行上存在着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增强立法机关对指导性案例形成的监督,赋予指导性案例强制力;对法院和法官的角色正确定位,加强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的义务。  相似文献   

4.
司法诚信代表着国家司法机关在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实践中司法诚信缺失的现象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为此必须构建司法诚信的制度体系,包括建立司法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司法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司法信息公开与反馈制度、量刑改革和案例指导制度、司法回访制度、司法不诚信的曝光与制裁制度以及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以保障司法诚信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检察执法指导案例的适用阶段为检验案例指导制度成败的关键步骤.在指导性案例适用标准上,检察官囿于司法便宜主义和稳妥路线的考量,必将于程序上先进行案例比对工作,而后才寻找相关法律依据,以致出现理论与实践背离的境况.为解决此问题,有必要展开指导性案例适用的技术分析,既吸收判例法体系中的归类与区别技术,又注重我国检察指导案例的特殊性,并以指导案例监督机能构筑合理、有效的案例指导补救机制,在完成监督任务的同时,也需避免增加额外的压力而让检察官陷入僵死教条而照搬指导性案例.  相似文献   

6.
我国尚未建立死刑适用案例指导制度,而清代秋审成案机制对清代司法官适用死刑起到较大指引作用,可资借鉴。在对清代秋审成案的产生主体、具体类型、论证方式、司法效力以及时间效力等方面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存在基本问题认识不清、司法实践困难等问题。建议借鉴清代秋审成案机制的相关制度,从案例制度本身和司法适用2个方面构建我国死刑适用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7.
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加强理论研究、统一法律适用、推广司法经验、进行审判指导、提升服务效能、增强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解决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强制力较弱、适用的广泛性和权威性不足、民众知晓度不高等问题为导向,提出完善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应当从案例的选择和编撰、加强司法公开、接受司法监督、进行法治宣传职能的发挥,以及价值和指导意义的赋予、退出机制的优化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更好地固化改革成果、培育司法理念、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使指导性案例真正成为统一司法裁判、提升民众法治素养、满足多元司法需求的重要载体。  相似文献   

8.
“更高供给质量” 是高质量共建 “一带一路” 进入 “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 新阶段之要求。 中 国涉外司法公信力的铸造及提升是题中应有之义。 司法公信力以司法公正为基因, 以司法硬实力、 软实力、 巧实力和锐实力为实质元素。 最高人民法院以涉 “一带一路” 建设案件的高质量审理为抓手, 通过司法 体制机制改革等九大行动聚焦四元素精准施策, 形成了铸造中国涉外司法公信力的体系化方案。 对以最高 人民法院涉 “一带一路” 建设第 107 号专题指导案例为代表的样本案例分析显示, 中国法院涉外司法公信 力的铸造仍有精益求精的空间。 进一步提升方案之关键在于着力提升涉外司法技能、 精细培养涉外法治人 才、 提档升级国际商事法庭、 技术赋能域内外法律供给、 多维构建大监督格局。 中国涉外司法公信力的铸 造道远且长, 虽远必达。  相似文献   

9.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效果,目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值得思考和探索.鉴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机能和追求安定性等特性,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现阶段可取的功能定位是“规范裁量,统一司法”,应谨慎提及“规则创制”功能.合理的“规则创制”功能只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据此遴选指导性案例包括三种情形,即有助于阐述刑法规定和提炼立法精神、平息理论纷争、推动理论发展.预防“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冲突,在于清醒地认识“两高”的职责差异,明确其分工制约关系,有关定罪量刑规则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由最高法单独发布,涉及检察院特有职责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由最高检单独发布.指导性案例相比于司法解释具有明显优势,但发布数量偏少,今后指导司法活动应逐步淡化司法解释职能,优先考虑案例指导制度,但是只要司法解释权得以存在,那么冀图案例指导制度完全取代司法解释是不可能的.从完善的视角出发,破除最高司法机关对指导性案例的垄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追求全国层面司法统一的最高目标与允许地方在权限范围内发布指导性案例不矛盾而是有机统一的;发布主体可以在指导性案例中附加自己态度,以最大限度发挥案例指导作用;宜出台背离指导性案例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背离裁判进行救济,但不应追究所谓的错案责任或者追究司法者个人的直接责任.  相似文献   

10.
论司法自制——以美国案例为材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美国各个时期有代表性的持司法自制立场的案例为材料,对司法自制在美国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并概括出司法自制哲学之内涵本质及基本原则。司法自制乃司法审查的传统价值立场,它既是司法审查之制动器,又为宪政政制之保护器。司法自制研究是全面评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加强对此课题的正视与重视。  相似文献   

11.
国际条约的司法适用是实现条约法律效力的要求,但现有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效力位阶的规定尚不明确。法院的司法活动可以在法律规定模糊、存在漏洞时,在不违背立法原意的情况下起到明确法律内涵和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因此,为了保障我国切实履行条约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率先采取完善国际条约司法适用的措施,包括出台司法解释、公布相关指导案例、建立逐级汇报制度、在内部设立专门机构等,从而为将来时机成熟之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这些内容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12.
司法解释既是法律解释的主要形式之一 ,又是法治的一项制度 ;既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又是法制建设活动。健全司法解释制度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文章作者根据我国法治实践 ,对司法解释和其它有权法律解释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司法解释体制的建立是司法解释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但不合理的司法解释体制会成为司法解释规范化的内生性障碍。在对司法解释界定的基础上,从制度、体制的层面上就现行司法解释的运作方式和过程进行反思,探讨了现行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弊端及原因,对我国司法解释的规范化与科学、理性的司法解释体制的建构等提出了改革与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基于对司法能动主义的争议和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工作的特点,在适用指导性案例时应遵从一定的限制性规则:适用的前提是穷尽制定法;适用案件范围要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程序上由主办检察官提出适用,查明案例时应当区分必要事实和非必要事实,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应当标明所适用的具体指导性案例,并健全检察机关司法文书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5.
文章从司法公信力的“储蓄”与“损耗”视角出发,探讨近年来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热点案件对于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影响。通过以美国为例探讨司法公信状况与热点案件之间的关系,分析和探究完善我国司法公信力状况的路径。文章认为,以“储蓄”的思路重建司法公信力,能够推动整个司法体系和法官群体更加注重个案,尤其是关注热点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通过实现个案公正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相似文献   

16.
推官是明代最基层的专门的司法官员。对推官获取法律知识的考察,为我们具体了解帝制晚期官员掌握法律知识的状态和机制提供了途径,还有助于发现明清时期地方司法呈现不同特征的原因。明代推官就任之初并无充分的法律知识储备,但这一时期的详谳制度和行取制度为推官提供了获取并积累刑名知识的重要机会和激励因素。换言之,制度在推官获取法律知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明代中期以后,推官在地方司法中表现积极,成为明代官员中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队伍--监察御史的重要后备力量。  相似文献   

17.
在中国古代社会对疑案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疑则从无、疑则从轻、疑则从议等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在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角度选择了相关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相形之下,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却存在着对疑案处理的法律原则规定的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中疑案最终导致错案等问题。完善疑案处理的法律原则以及相关配套法律规定成为减少错案之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8.
中国古代的司法职业伦理,主要表现为对司法职位和司法角色的伦理要求,既包括司法职位作为具体机构所要求的外在伦理维度,也包含从事司法工作作为特殊群体所要求的内在伦理维度。司法职位伦理体现于入仕选官、考核考课、司法回避以及司法责任等制度中,司法角色伦理则分别从伦理道德的原则性标准和具体行为标准对司法官吏作出要求,并对典型司法官员的个体角色伦理进行了渲染。以古代司法职业伦理为镜鉴,现代司法职业伦理需在有效区分司法职位伦理与司法角色伦理基础上,重视司法角色伦理的培养;加快司法权的“去行政化”,形成专门的司法职业意识;凸显司法职业伦理的“职业化”,明晰具体的适用界限;确保司法职业伦理具有实践性,表现出可操作性、约束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19.
行政案件起诉审查制度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联结点,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时,必须遵循司法审查适时性三原则,即初审权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和成熟原则,妥当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以规范权力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司法审查适时性问题的实质是协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实现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这两种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化。司法审查的时机是否适宜,对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这一基本关系具有深刻的影响,与公民权利的保障直接相关,解决这一问题,必将推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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