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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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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对税款的征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将其称为税收债权.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原则上优于其他债权.这种税收优先权只是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在其与担保物权竞合时,只有以设置先后来确定优先顺序,应将课税核定时间作为税收优先权的设定时间.笔者认为,税收优先权应当从法律适用、欠税公告、优先顺序界限、行使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
国家对税款的征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将其称为税收债权。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原则上优于其他债权。这种税收优先权只是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在其与担保物权竞合时,只有以设置先后来确定优先顺序,应将课税核定时间作为税收优先权的设定时间。笔者认为,税收优先权应当从法律适用、欠税公告、优先顺序界限、行使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论生存性债权对担保物权的优行行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左平良 《云梦学刊》2001,22(4):25-27
生存性债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以实现其生存利益为直接目的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主要包括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费、生活费等支付关系.生存性债权不仅可优先于普通债权,而且应优先于担保物权行使,其原因在于生存价值的最高性、生存保障上的社会共同义务性及生存权的首要性的确立.此外,生存性债权易受担保物权的排斥,也是其应优先行使的重要原因.我国未来立法与司法活动也应遵循这一原则精神.  相似文献   

4.
论担保权的性质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担保权不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担保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是个伪命题。担保权应置于民法典的债权编或优先权编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未规定优先权作为物权的一个类型,本文立足于对工资债权这一特殊债权类型的分析,认为有必要区分特殊债权类型而规定工资债权应具有对抗抵押权的物权性优先受偿效力。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来看,我国物权法未实现绝对的物权公示原则,而存有例外,且做此规定在物权公示及标的物特定方面均可做合理解释。因此,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优先权的物权性质应该可得承认。  相似文献   

6.
赵晓钧 《北方论丛》2007,(1):153-156
优先权制度发端于古老的罗马法,各个国家在继承的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制度。我国学者在讨论这一制度时,应当首先明确优先权含义和性质。优先权制度是对特殊债权人赋予的特权,这种权利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得以优先受偿,其具有的效力至为强大,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还可以对抗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7.
银行从事货币经营所形成的债权是银行的主要债权形式之一。其中的担保类贷款形成的债权 ,从表面上看似有一定的安全性。然而 ,近几年此类贷款的风险日益加大 ,导致银行债权的实现阻力重重。究其原因 ,担保类债权质量低下。所以如何防范此类贷款风险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相似文献   

8.
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理论和立法问题。主张废除优先权制度者认为,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属性,可以被法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法定担保方式所取代。但是,从优先权产生的渊源及其性质、特点和法律功能来看,只有以债务人特定财产为对象的特殊优先权具有补充担保的性质,可以被担保物权所取代;依据特定法律政策所确立的、针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一般优先权,实际上是救济权中的形成权,具有独立存在的制度价值,不可能被担保物权所取代。因此,我国应在民法典总则"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一章,明确规定具有救济权性质的优先权,充分发挥其保障和救济民事权利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9.
赋予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权旨在担保税收债权优先其他权利受偿。民事优先权包括民事一般优先权与民事特殊优先权。当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并存时,税收优先权通常劣后民事一般优先权受偿。基于“共有”观念而设立的民事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税收优先权。而基于“质权”观念而形成民事特别优先权不是绝对优先或劣后于税收优先权,它是与税收优先权处于同等地位的,应以成立时间的先后顺序作为优先受偿的依据。  相似文献   

10.
周雅难 《理论界》2007,(11):64-66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第176条的检讨,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于被担保债权,债权实现的途径;在第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担保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和代位权。检讨之目的是要表明《物权浸》对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并存于同一债权关系处理较以往担保制度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11.
我国没有对经理权问题进行统一立法,《公司法》对经理问题的规定不足以应对现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经理权的性质,存在着代理权与代表权的争论,但两者在适用时都存在着不能满足商事代理特殊需要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对经理权的态度是将其作为代理法的特殊问题进行处理。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区别论将经理与公司、经理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内外部的划分。将大陆法系的区别论加以适当的改造,对我国经理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防卫权是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为使自己、他人、公共及国家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急迫的不法侵害,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实施时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有效反击的权利。防卫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社会合法权利在特别情形下得以及时救济的一种特别方式,是对国家刑罚权的有益补充,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有益行为。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防卫权必须具有取得的合法性、目的的正当性、客观的社会排害性及其实施的限制性。  相似文献   

13.
我国目前的矿业权登记既是对于矿业权作为私权利的确认和公示,又体现了国家对于矿业权人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具有私权和公权的混合属性。人民法院对于矿业权的私权变动做出的司法认定,不能取代登记机关对于矿业权变动条件的公法审查。矿业权登记机关对于符合公法条件的矿业权司法认定,应该依法予以登记,对于不符合公法条件的矿业权司法认定,则仅可对于其私权的变动部分作他项权登记。  相似文献   

14.
尽管《物权法》第26条对指示交付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不甚明了。实务界与学界均对如何适用该条众说纷纭,关键点在于"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的性质如何确定,以及是否需要"让与通知"作为指示交付的生效要件。交易实践中,返还请求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及两种请求权竞合三种情况,均应以让与通知作为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15.
新的《企业破产法》和《物权法》颁布之后,取回权有了新的内涵。它在性质上属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行使的实体法上的财产权,是取回权入可不依破产程序直接从管理人处取回自己财产的权利。在相对人破产的程序中,应认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所有权、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让与担保中担保设定入对担保物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般取回权,同时排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人的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或标的物因添附被破产人取得所有权时转化为一般破产债权。特别取回权除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取回权以外,还应包括行纪入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相似文献   

16.
物权与债权是民法财产体系中的两大财产权。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首要解决的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民法典日后物权编的修订,更多的是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构建。物权与债权相伴而存,虽有紧密的联系,但在性质、客体、内容、设定、期限上又体现出来及其差异化的特点。本文重点对这两类权利进行比较以及讨论物权债权化或债权物权化之优化的问题。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与融合,有助于我们正确对两者进行类型化整理,有助于立法的完善和民法学研究中复杂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17.
如何理解物权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属于私法。其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即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同时,物权法还是有形财产归属法。物权具有三个要点: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更着重排除国家的干涉。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就在于通过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的定义来教育国民。在物权法的关于国家财产的相关规定中,不应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只应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我们应正确认识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它不是保护法。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在普及物权观念。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的实施以立法的形式肯认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但其文本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债权合意使当事人负担特定给付义务,物权合意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推演构筑完整民法体系的时候,绕不开对物权行为的判断、肯定和运用;《物权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立法者可为的选择,这并不妨碍物权行为是逻辑上的应然存在。  相似文献   

19.
程思良 《云梦学刊》2011,32(5):79-82
休息权为自然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且不为其他任何一项人格权所包容,因而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休息权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中,休假权和休闲权是主要为劳动者享有的带有劳动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一种报偿,而休闲权还具有社会公共福利的性质。因此,休整权、安宁权是人格权,而休假权和休闲权则不是。作为人格权的休息权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不限于劳动者。法律应明确规定休息权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明确列举自然人享有休息权的范围,并明确规定侵犯休息权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0.
宋从越 《阴山学刊》2005,18(4):115-119
目前法学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是物权,而且是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平等的独立物权;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并非传统大陆法系的私权,而是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于一体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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