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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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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治勋 《求是学刊》2016,(6):96-105
法律之所以需要解释,端在于人类创造的法律先天存在着诸多不足。人类理性自身的缺陷与追求无美不具的大全式法典之间的矛盾,使得人类要达致对社会生活的有效管理,就不得不对法律进行解释,以明晰法律的意义并弥补其不足;用以表述法律的日常语言存在的词不达意、一词多义和一义多词等问题导致法律的意义模糊,需要法律解释予以克服;语境转换导致的法律意义理解的多元化,亦需要通过解释辨明特定语境下法律的具体含义。法治需要法律解释,尤其需要法律方法指导之下的合理解释,这是我们必须牢记的法治训诫。  相似文献   

2.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解释,这一服从主要体现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中的法律意义的考量必须以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为前提.法治要求法律解释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应该捍卫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反对过度解释法律.  相似文献   

3.
孙国华 《求是学刊》2004,31(6):84-86
文章认为狭义的法律解释只不过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即仅指国家授权的一定机关对法律作的有相对的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而不是法律解释的全部。如果用这种法律解释的概念取代人们通常理解的法律解释的概念(或所谓广义的法律解释的概念),势必引起许多无谓的争论。承认狭义的法律解释的概念,既无必要又有害处。法律解释按照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相似文献   

4.
超越解释——对疑难案件法律解释方法功能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解释方法能够为疑难案件的裁判提供思考方向,并为判决结论提供论证。但这些解释方法本身并不确定,方法之间也没有固定的效力位阶,这些局限使其难以保障法律解释的客观性。由于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因此其裁判具有决策性质。为了增强裁判的科学性和妥当性,法官还应求助于其他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应在深化法律解释方法论研究的同时,推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法学教育中也应考虑完善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  相似文献   

5.
法律解释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是法律解释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理论问题,在唯物主义思想观的统治之下,我们似乎愿意承认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尽量避免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学界诸多学者高呼拯救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更愿意遵循严格的形式逻辑,担心过分强调法律解释主观性会让法官变得专断.事实上,法律解释过程中是无法达到理想的客观,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是无法回避的,作为法律解释主体的人也永远无法摆脱主观性的宿命.在人本主义法学日渐兴起之时,法律解释主观性被认知并得到良好的规范可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可以避免被形式正义的严格逻辑所困惑.从语言、利益衡量、解释方法的路径分析,法律解释无法回避的主观性昭然若揭.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解释是绝对主观性与相对客观性的结合体.  相似文献   

6.
法律解释中的数学思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林林 《求是学刊》2008,35(1):90-95
法律与数学存在相似之处.裁判者是否能援用数学证明的方法,在疑难案件中发现或设定一条辅助定理.可旁证法律解释最终能否获得"真的"或普适意义上的客观性.通过个案分析表明,数学证明中的病例排除法、例外排除法、辅助定理整合法对评判裁判者的解释是有启发的.但由于数学命题与规范命题的差异,以及法律解释自身的特殊性,数学思维在解释中的"运用",终究只是一个表象、一种修辞.  相似文献   

7.
论裁判解释     
裁判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它主要指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裁判解释是法官裁决案件必须之手段。文章从裁判解释的内容及构成要素、出发点和立足点、目标和原则及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指出裁判解释应当在遵照立法本意的基础上进行。  相似文献   

8.
司法过程中法官分别对法律规范及事实作出解释,并在两者的循环往复中形成最终的法律解释。此过程并非法官的单向、孤立行为,律师也会参与其中。律师以利益导向性作出自己的法律解释,并以沟通的形式寻求法官的理解与认同。因为法官角色的多面性,以及法律解释所考量因素的多元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并非简单的直线型,而是一个多维度的复杂过程。通过这种多维度的沟通,律师与法官取得法律解释所隐含的社会语境中的共同价值、理念,以及社会责任的合意与认同,协助法官完成其对事实及法律规范的解释,并通过抗辩式博弈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使法官的法律解释更具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是否顺畅,亦是决定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9.
王晓 《浙江学刊》2005,(5):146-148
语言源自于人的需要,在语言的语义学、语形学和语用学三重功能中,语用学更能呈现语言的功效.法律解释依语用为中介在规范与经验之间进行目光流转,不仅需要语义学和语形学的逻辑保障,更需要语用学的意义和有效性保障.建立在人类生活世界共同背景下的理解,为此提供了普遍一致性的基础.  相似文献   

10.
王继恒 《创新》2011,5(3):88-92,127,128
协调发展原则是我国环境法所确立的、对环境保护进行法律调整具有全面指导作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正确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协调发展原则对加强环境保护,顺利实现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依据形势的变化对其作出新的解释,既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11.
判决理由:哲学解释学在法律解释中的最终落脚点   总被引:7,自引:1,他引:7  
王晓  董必秀 《浙江学刊》2003,(5):142-146
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是抽象的法律向具体个案裁判转化的过程 ,从哲学解释学的角度看 ,该过程经历了理解、解释和判断三个要素的相互作用 ,其间充满个体的主观性、创造性和群体的参与、程序的约束以及社会法律价值观念衡量等因素 ,而个案裁判是这一过程呈现的最终结果。因而为使判决具有说服力 ,法官在判决中说明理由就十分必要 ,这是满足判决正当化 ,实现法治所必需的 ,也正是我国审判改革的重点所在  相似文献   

12.
在哲学解释学兴起以后,法学家已开始将独断解释与探究解释的方法结合起来使用,思维的融贯性被抬到很高的位置,传统的解释理论已被论证理论所取代。但从法律思维的主流倾向看,法律思维仍然表现为在不背离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对法律灵活运用。解释学的转向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根据法律进行思维的模式。这构成了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的根本区别。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界限并不是恒定的,在法治社会中二者是相互影响并不断变化的,但这种变换主要是通过提升日常生活的法律性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13.
14.
法律方法的概念及其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金钊 《求是学刊》2008,35(5):71-80
对法律方法概念的研究有重要意义,它是建立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法律方法是方法论中的特殊领域,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律原则、规则与程序本身就是维护权利、保障秩序的方法,所以法律方法是" 方法"中的方法;法律方法既强调了对法律规则与程序权威性的尊重,又必须是对规则的灵活与智慧地运用.各种法律方法,我们在对其研究的时候是单独的方法,但法律人运用的时候却是综合性的,从这个角度看,法律方法的实质是法律思维方式.  相似文献   

15.
社会学解释:一种"自由"的裁判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一种,社会学解释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之中,通过对解释的社会效果的预测和衡量来选择最佳答案.根据自由法学的观点,社会中存在一种反映真实社会生活的"活法",司法过程应运用社会学方法,探求适应当下社会关系的解释结果.在司法过程中,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一方面可以增强裁判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也增大了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间.为限制这种裁判的"自由",对社会学解释方法应限定其适用空间.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学解释方法对司法裁判的作用是补充性的或隐性的.  相似文献   

16.
戴维森基于塔斯基的真之理论构造了一种非弗雷格式的意义理论.他放弃了在内涵框架内讨论意义问题,而通过纯外延的方式同时遵循整体论的原则来刻画一种语言的意义.这种做法引来了不少质疑.纯外延的方式与戴维森最初的愿望,即意义理论应该是处理意义而非指称的,是背道而驰的,最终将导致他的意义理论又蜕化为某种意义上的弗雷格式的指称理论.  相似文献   

17.
文本与解释     
不论是哲学研究还是哲学史研究都离不开文本以及对文本的解释.这就涉及文本语言和解释语言之间多层次的复杂关系,尤其在经典阐释和中西哲学对话方面,这种关系更为突出.正确认识文本与解释的关系对于哲学史研究,对于当代哲学的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法律解释学是解释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在当代西方很有影响。本文测重介绍法律解释学在近年来的发展,特别是西方学者就法律解释学内部的一些重大问题所展开的争论,以便读者深化对这一学科的了解。  相似文献   

19.
法律语篇中模糊限制语的人际意义——以中文判决书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模糊限制语作为评价系统的次系统"介入"和"级差"系统的语言手段,被话语使用者用来显性地或隐性地表达对其所说话语的"态度",建立与听话人或读者的关系,具有人际意义.一向要求精准的法律语篇判决书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模糊限制语,而且发挥着重要的人际功能.其人际意义主要表现在法官做出判决的严谨、客观的态度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和诉讼权的尊重,从而树立公正中立的形象,建立仲裁者与争端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但相对于学术科技语篇,判决书中模糊限制语在减轻或推卸责任,加强礼貌性,构建协商性等方面的策略意义相对弱化.  相似文献   

20.
《求是学刊》2018,(1):75-87
"法律思维"的基本含义是"根据法律的思考"。很多人把其中的"法律"仅仅界定为法律规定,这样,简单的"依法办事"就成为法律思维的主流思维。这种简单的基于文义解释方法而衍生的思维方式只能解决行为判断的合法性,而难以解决法律解释和运用的恰当性问题。法律运用是法律方法的综合使用,不仅包括文义解释,还包括体系解释等其他方法。中国人的思维属于整体性思维。整体与体系思维关系密切,本应容易接受体系解释方法。但由于这种整体思维不重视形式逻辑,整体就成了各要素的简单相加,不重视运用法律方法寻求要素间的融洽性。法治建设需要把整体性思维改变为体系思维,运用多种法律方法以解决司法、执法的合法性、恰当性以及正当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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