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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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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德以意志自律原则为中介把道德和自由意志联系起来,本质地确立了作为立法者的道德主体的尊严和价值,他的法权理论来自道德的形而上学演绎,权利的普遍法则就是普遍自由的法则,从而为政治自由和平等奠定了先验的、无条件的道德基础。康德的社会正义学说体现了他试图统一道德与政治的理想,但抽象性与现实性的矛盾、逻辑与历史的矛盾是他的二元分裂的哲学本身所不能解决的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具有虚拟化、去中心化以及信息快速传播的特征,这使得网络个人信息采集、存储、使用面临诸多风险,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成为互联网治理的重要内容.从网络个人信息生命周期出发,针对网络个人信息监管需求,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互联网行业协会等新的监管主体,设计具有层次特征的网络个人信息动态监管体系.为更好地促进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平衡,提出了政府职能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互联网行业协会等关键主体的动态监管策略.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具有虚拟化、去中心化以及信息快速传播的特征,这使得网络个人信息采集、存储、使用面临诸多风险,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成为互联网治理的重要内容.从网络个人信息生命周期出发,针对网络个人信息监管需求,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互联网行业协会等新的监管主体,设计具有层次特征的网络个人信息动态监管体系.为更好地促进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平衡,提出了政府职能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互联网行业协会等关键主体的动态监管策略.  相似文献   

4.
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将人类载入数字社会,客观的物理世界在网络虚拟空间完成与现实的镜像投射,人类亦获得了数字形态的镜像化生存与实践。然而,人与数字技术间的张力不仅对人的主体地位、社会治理的价值内核,以及现行私法体系中权利责任等制度带来一系列严峻挑战,更催生出新的人权诉求。数字人权因应数字社会的发展趋势,正视与回应人之数字生存提出的人权新诉求,彰显对数字人性之关怀与关爱。其中,个人信息和隐私不仅关涉每个以数字化形态生存的人之根本,有效促进人格自由发展与实现,而且可以弥补数字社会下私法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天然不足”。故应秉持数字社会人权治理逻辑,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从私法权利提升为基本权利,提高对数字人性保护之位阶,进而促进我国人权理论的更新发展。  相似文献   

5.
为人的尊严提供严肃的哲学辩护,是康德思想的核心关切。当代学者对康德的尊严观主要有两种解读:一是尊严作为某种绝对价值,体现为人类作为理性存在者所具有的自由能力,并构成了尊重人的权利的根据;二是尊严是一个关系性的概念,可理解为优越性或某物高于另一物的地位,但并不构成现代社会中平等人权的根据。这两类解读各有其利弊。解答争议的关键在于澄清何谓尊严的主体。通过对康德核心文本的分析,可以得出两大类道德意义上的尊严主体:一是理性存在者本身或道德人格本身,二是理性存在者的道德活动所展现的不同德性。两类尊严主体的根据在于自律这种纯粹实践理性能力。康德式双重尊严主体涵盖了两种尊严范式的基本特点:与道德人格相应的同等尊严,对应着绝对价值;与德性实现程度相应的不同尊严,体现了关系性的规定。基于道德人格的同等尊严,确立了不可剥夺的生而具有的自由法权,表明了基本尊严和法权的绝对性。当代少数学者消解尊严绝对性的尝试,实际上源于混淆了不同的尊严主体。康德的尊严观确立了平等尊重的底线,凸显了尊重权利与改善德性的价值,还能兼容诸多社会性价值要素,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6.
政治自由是基本的自由,是实现其他自由的必要条件。政治自由问题始终涉及到寻找约束权力的规则。法治可能陷入迷途而戕害政治自由,然而,人们却不能以对法律保护自由的效力的质疑而抨击法治的宏旨。人们需警醒法治误入立法者统治的歧途,造成对政治自由的侵蚀,甚至成为一种登峰造极的奴役。因而,法治要吸纳宪政为先决条件,秉承宪政理念捍卫政治自由,以期达致宪政精神和政治自由的价值理念契合。  相似文献   

7.
“微文化”:自由与规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几年微媒介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以网络为平台的媒体形态,微博、微信、微电影等微媒介成为目前使用频率最高的自媒体。随着微博媒介的发展壮大,又在其基础上衍生出微小说、微文学等一系列以微内容代表的微文化,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及获取、传播信息的方式。自由与规范本身作为一对矛盾共存体,构成微文化的基本价值冲突,无论我们是凭借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微媒介与大众的"微"行为,还是用社会道德和行业规范来倡导价值主体自律,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微文化主体自由,同时,主体的自由也促进了道德规范的逐步提升及法律体系的健全。  相似文献   

8.
近几年微媒介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以网络为平台的媒体形态,微博、微信、微电影等微媒介成为目前使用频率最高的自媒体。随着微博媒介的发展壮大,又在其基础上衍生出微小说、微文学等一系列以微内容代表的微文化,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及获取、传播信息的方式。自由与规范本身作为一对矛盾共存体,构成微文化的基本价值冲突,无论我们是凭借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微媒介与大众的“微”行为,还是用社会道德和行业规范来倡导价值主体自律,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微文化主体自由,同时,主体的自由也促进了道德规范的逐步提升及法律体系的健全。  相似文献   

9.
人脸识别的准入以知情同意原则和权利克减条件为核心,但这两项规则均存在失灵风险.由于人脸信息的非接触性,以及处理者与信息主体间天然的权力不对称,知情同意难以落实.权利克减则因措辞模糊而滋生随意解释的空间,反而为人脸识别大肆侵入提供便利.对人脸识别效用与风险的误判,以及未能有效弥补权力不对称的立法导致传统规则的失灵.中国立法者应借鉴场景理论,设置人脸识别准入的"四象限"与"三清单"规则,禁止人脸识别进入非必要且非受控领域,在可受控领域为信息主体创设真正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10.
出于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相协调的目的,立法者对个人信息设置了与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则类似的无需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赋予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特定情形下无需取得个人同意而实施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使用规则对自主决定权的限制不能类推得出知情权同样被限制的结论。不同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相区分的双层合理使用规则,我国并没有对特殊情形下的合理使用规则进行单独设置,因此产生了合理使用规则与单独同意规则在具体适用时的排斥竞合。在解释论视角下,通过体系解释可以得出原则上单独同意优先于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结论。同时,限制个人知情权的例外条款可以作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的制度填补,在敏感信息等特殊场景下妥适地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技术能大量存储个人信息、整合诸多个人信息片断以及给第三人获取个人信息创造便利条件,属于对个人人格和财产具有较高加害危险的领域。因此,有必要在此领域引入以信息禁止原则为出发点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原则上禁止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除非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符合法定事由或者具有其他合法利益;收集个人信息时的目的限制了日后的处理和利用行为。另外,在这个高度危险领域,应当赋予信息主体干预信息处理过程的权利,具体包括:查询权、更正错误信息的权利、删除错误信息的权利等。我国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将上述严格的保护规则限定在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行为上。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个人信息权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新型民事权利,需要特别立法予以确认和保护。个人信息权包括了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知情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权和信息维护权等。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信息化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日本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起步早,且特色鲜明。从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与完善的过程可以发现,在广泛借鉴欧美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日本本国的实际情况。这部法律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保护标准以及化解法律实施后的“过剩反应”等方面都很有特色。为了保证该法实施的社会效果,从2003—2005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草案到正式实施,政府为此做了充分的铺垫,利用各种途径宣传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为企业和个人留出了缓冲时间。这些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经验和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相似文献   

14.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作为战略性资源之一的个人信息,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相较于现实环境,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愈加突出。针对我国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的空白与不足,从界定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入手,分析其保护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运用比较研究、系统研究等方法,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应独立进行保护。在保护模式上建议采取个人信息单独立法和行业自律的双重保护模式;在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完善民法、刑法相关规定;健全自律规范,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15.
识别与再识别: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与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数据时代,数据已成为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个人信息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企业精准营销、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在利用价值.纵观全球,以欧盟为代表的个人信息保护单行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的主流做法.国际社会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上基本形成了以可识别性为核心判定标准的共识;但个人信息界定的动态性和场景性不仅带来了司法认定上的困难,也使企业在匿名化处理问题上无所适从.充分借鉴国外立法,以加强个人信息权顶层设计为核心,通过事前同意、事中风险评估和事后个案认定机制来弥补个人信息界定的固有缺陷,是提升中国未来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性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容乐观,特别在云计算环境下,个人信息被盗用、滥用现象极其严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本身跨越了宪法、行政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部门的界限,如果仅仅从某个部门法的角度观察它难免会顾此失彼。中国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科学的基本原则,准确界定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制度,明晰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制度及其对象,同时构建合理的个人信息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7.
德国最早将人性尊严作为宪法规范予以确立,要求人本身即作为目的和人应有的自治自决,这为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信息自决权的确立提供了宪法规范和价值基础.同时,德国信息自决权的确立,强调个人对个人信息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力属性,体现了宪法上人性尊严的保障宗旨和自治内核,为“人性尊严”做了鲜明的注脚.  相似文献   

18.
在世界主要国家已就个人信息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薄弱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空白既不利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其与全球经济的互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明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模式、内容和保护机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高水平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9.
一份有影响力的报纸,不惟可读,更求必读。所以,走个性化发展之路,提高信息质、扩大信息量才能为报纸的发展注入“源头活水”,才能为报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原动力。  相似文献   

20.
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首次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但由于消费者在此类纠纷中的举证困难,而使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遭遇瓶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实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权形式进行归类,并对其必要性进行讨论,在平衡法益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侵权进行相适应的举证责任的配置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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