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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柴英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唐律》对所有的罪名没有作分类概括,一般的罪名散见于各律条之中。《唐律疏议》对最严重的犯罪实行总概罪名、分类罪名及具体罪名三级概括制。《唐律》把性质最严重的十类犯罪概括为十恶罗列在《名例律》中。本文对《唐律疏议》中的十恶、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秩序的罪名、妨害婚姻家庭以及官吏职务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了分析阐释。 相似文献
2.
3.
刘培丽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89-90,93
《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之作,对中国法律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渗透其中的儒家法律思想,对后世有着深刻影响,对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也可提供历参考。 相似文献
4.
本文以义征分析法对《唐律疏议》中法律词语的法律义位进行语义特征分析,探索研究古代专科词义微观语义结构的思路。将一个法律义位分析为主体义征和附加义征,前者包括类义征和表义征,后者主要包括评价义征。 相似文献
5.
对《唐律疏议》法律伦理思想的探讨——从深层去把握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内涵,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这有助于沟通现代西方法律的价值理念和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理念。其目的在于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以借鉴传统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借鉴之可能性。 相似文献
6.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以疏解律的典范。释律者在解释的过程中,注重综合考量,合理运用目的解释,遵循条文具体目的服从抽象目的、个别目的与整体目的相结合原则。《唐律疏议》目的解释的技巧非常成熟完善,有效地弥补了法律可能存在的缺陷并维护了封建伦理纲常。依据解释形式和解释结果状态的不同,可以将《唐律疏议》目的解释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唐律疏议》目的解释承载了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优秀的智慧和经验,它在促进礼法融合和指导司法审断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其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丰富我们对于唐代法律解释的理解,还可为当代的立法解释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7.
岳纯之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2(2):68-74
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年)的律疏制定是形成《唐律疏议》的最为关键的一步,没有这一步就不可能有《唐律疏议》。唐玄宗开元时期的律疏删缉则是形成《唐律疏议》的又一关键步骤,正是在这次删缉中,《唐律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基本定型,之后唐朝适用的律疏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唐朝灭亡之后,《唐律疏议》的适用并没有停止,因此,在传抄和适用中,也还发生过一些变化,但这些变化都甚微末,总体而言,《唐律疏议》还是延续了开元以来的形态。有学者认为后世所传诸本《唐律疏议》有可能是从《宋刑统》演变而来,还认为《唐律疏议》各律的篇目疏议是元朝以后好事者所添加,其实这些都是不对的,于理于据均很难成立。 相似文献
8.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
传统刑律在技术层面直接表现出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作为立法语言的至死即出现于律典或法律规范中的直接表述,其基本含义沿袭了汉代之后正史文献中常见的罪至死法至死等内容,但表述形式、用法与功能则与法典体例、刑罚结构及刑等累加计算标准直接相关。《唐律疏议》中至死的分布呈现出明显的特征,既表现出各篇内容的差异,又表现出唐律对魏晋律典中特定立法技术的沿袭;律内通过以某罪论以某罪罪之与某罪同反坐依首从法等技术性手段定罪量刑时,若出现死刑适用则通过至死减一等至死加役流予以限制,但仍有极少至死仍需处死与本条虽不至死并处死的例外条款。律设至死表达着特定意图,立法者通过技术手段欲达到死刑限制的有效性与罪刑均衡相协调,而限制死刑的内在要求与统治者据以控制司法官员的技术策略相一致。 相似文献
9.
刘晓林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2):134-142
《唐律疏议》中的“法”出现频次极高、分布极广,绝大多数表达了与“法律”相关的含义。各篇“序疏”中的“法”指称较为广义的“法律”、较为抽象的“法”或特定法典及其篇目;律典条文中的“法”表述形式复杂,但整体特征清晰,皆有明确的规范指向,即指称律、令、格、式以及其他法律渊源中的具体规范。“罪法”“理法”“正法”等较为特殊的表述形式,仍与“法”表意的整体特征及具体用法一致。以“法”指称具体规范是立法或注律的常规模式,此种指称围绕“正刑定罪”展开,是传统法发现、论证具体规范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 相似文献
10.
曹小云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4):55-60
《唐律疏议》研究唐代词汇不可多得的宝贵语料。共有45组同素异序双音词。从语法分布看,动词最多,有25组;从词义分布看,意义完全相同的占绝大所数,有38组;从发展变化看,现代汉语中只保留了一种词形占一半以上,达24组;从历时分析看,多为历时产生,有23组。 相似文献
11.
试析中国法律解释体制下的司法解释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刘晴辉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116-121
作为中国法律解释体制下的一种重要制度,尽管司法解释得到逐渐改革和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弊端,需要加强立法,理顺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关系.司法改革的方向不应以判例法取代司法解释,而是要建立司法解释与判例解释相结合的解释体系. 相似文献
12.
试论我国古代的物价管理制度——以简牍文书为中心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治繁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68-73
本文以考古发掘的秦、汉和唐代的简牍与文书为主要研究对象,结合传世史籍和资料,从法学、史学、经济学的视角,考察我国古代物价管理制度的发展演变历程。本文认为,我国古代物价管理制度的演进,以西周为起点,经秦汉的发展,至唐代制度化;唐代物价管理制度垂范于其后历代王朝。 相似文献
13.
中国古代的立法解释与法律相伴而生 ,并在法律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解释主体实际上是最高统治者———皇帝。由于中国古代立法解释技术的日臻成熟 ,解释的方法亦多种多样。这些都突现出了历代中国对立法解释的重视 相似文献
14.
陈晶环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23-130
近年来高价彩礼现象屡见不鲜,在彩礼上涨过程中宏观层面的作用不容忽视。在丰富彩礼劳动补偿说和财产转移说基础上,以河北省农村为例,从机制变迁视角揭示了彩礼上涨的结构性因素,解释机制变迁带来的相关行动者对于彩礼意义的重新解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劳动激励机制由劳动爱国转向劳动致富,消费机制由爱国节约转向消费主义。由此带来彩礼上涨的物质基础是个人收入和消费水平提高,且产生个体之间差距,彩礼成为弥补收入和消费差距的重要来源;带来彩礼上涨的心理基础是追求个人收入和消费成为合理诉求,彩礼成为满足需求的重要来源。两种机制的转型推动着承载了劳动收入差异补偿功能和消费能力转移功能的彩礼由仪式化向世俗化转变。天价彩礼的形成不仅是个体主观选择的结果,也是社会机制建构的结果,需要从宏观的、综合的视角进行理解。 相似文献
15.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65-68
法律文书有没有自身发展的历史轨迹?通过梳理大量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文化典籍资料,透过各个时代固有的法律文化现象,拨开历史烟云,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法律文书发展的脉络:先秦时期——古代法律文书的萌芽期;秦汉时期——古代法律文书的形成期;唐宋时期——古代法律文书的成熟期;明清时期——古代法律文书的完善期;清朝末年——古代法律文书的嬗变期。 相似文献
16.
孟令战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3):70-73
直诉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特殊的诉讼制度。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古代常规诉讼制度的不足,而且对国家官员的司法腐败具有一定的监督和纠察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是中国古代民众洗脱冤情,诉求正义的一种重要途径。在法理上对它进行分析,有利于人们透析其存在的法学基础,明晰其运行的法学机理,进而探究其在当代进化和重生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7.
何东亮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9,29(4):1-5
中国传统文化一贯主张人的内心和谐,认为心理和谐是一切和谐的起点,只有人的内心和谐了,才会有人与人的和谐和社会的和谐。在古代,人们追求中和适度的心理和谐标准,通过修身养性塑造和谐人格,提倡以内省、顿悟方式实现心理和谐。领悟中国古代心理和谐思想的基本精神,对促进人的心理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讼师在古代法律生活中得以存在:一是诉讼活动的存在和诉讼制度的可利用性;二是诉讼程序中的书面主义;三是出于交涉的需要.但是传统司法体制从未也不可能给讼师类似于现代律师的正当性地位.政治上的大一统观念、政府结构的集权化模式、司法过程中的超职权主义倾向以及传统伦理的影响,使得讼师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始终都处于在政治与道德上被双重拒绝的尴尬境地,绝无可能具备对抗公权力滥用的质素与功能.这种传统政治社会对讼师的排斥态度对中国近代以来的制度建构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舒大清 《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0(2):34-37
中国古代政治童谣的本质,是以神秘技术与理性意识相结合,对未来政治结果进行预言。因人类的特殊解释心理习惯,故常有附会童谣发生,这使人们认为童谣绝大多数是附会所致。但此种现象的存在,并不否定童谣的正常预见判断性质。 相似文献
20.
陈金钊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当代西方的法律解释学者放弃了对法律解释正确性的追求,认为所有的解释都是基于不同的理解.这对法治来说无疑是毁灭性的立论.不管法律解释有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正确理解,对一个维护法治的法律人来说,起码在姿态上应该追求正确的解释.虽然正确解释的立论已经被哲学的实质主义所解构,但是从逻辑上说,一般性的法律可以作为解释是否正确的标准.解释结果的合法性、客观性以及有效性,是法律解释者应当坚持的原则,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