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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阐明是实行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的一种重要修正机制,面对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中产生的诉讼增多、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两大法系国家都将法官职权的扩大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作为具有职权和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官阐明,法官的消极阐明或者过度阐明,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和法官中立地位的破坏。律师参与民事诉讼具有与法官阐明相同的功能,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能够有效减轻法官阐明义务,降低法官阐明强化对于民事诉讼模式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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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并购对目标企业职工利益的忽视以及相关法制的缺位使职工反对并购的意志无法表达,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主体地位难以实现。基于劳动力产权论、企业合同论等理论,确认和构建目标企业职工反并购权不仅能缓解劳资之间的冲突,更有助于提高并购整体效益,促进私事领域的自我救济。职工反并购权是一种"推定"的权利,由职工反并购共同决策权、反并购经济罢工权、反并购诉权等权利构成。在权利救济方面,对诉讼主体、庭审程序、举证责任、法律责任等条款的设置应有利于保障职工反并购权,追究违法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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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发展与困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律师法的实施,强化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一些既有的权利,也赋予了律师在场权、证据展示请求权、庭审言论豁免权等一些新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一要全面修订现行的相关立法,二要解决司法机关与律师之间的权利平衡,三要逐渐转变人们的观念,四要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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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是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后屏障.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是股东在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手段,即股东的诉讼提起权,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在我国确立和完善股东诉讼制度,对于弥补我国现行公司法之不足,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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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公法、行政作为角度加强了政府部门保护、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但从实际上来说,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犯、盗用、窃取,启动公权力进行干预的程序远远比及时的权利救济滞后得多。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私法领域应有的经济价值得以流转体现,社会性保护意识的养成也就成顺理成章之事。在法律实践意义上,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与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权利的流转是一个命题的两个方面。必须要解决三个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属性定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救济。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救济层面,确立传承人诉讼和举证责任倒置,是保护权利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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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阶段的质证活动是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积极参与诉讼活动的重要形式,而实践中的质证程序却走向了形式主义,未能实现其价值与功能的预期。庭审质证流于形式,深层的原因之一是,人们仅将质证理解为法官当庭审查认定证据的一种形式和方法,而没有首先将其作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来对待;同时缺乏旨在保障质证效率的有效机制。刑事庭审中的质证程序要实现其应有的价值与功能,除了充分认识质证活动的权利属性以外,还要通过改革,完善实现充分有效质证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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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学视域中,诉讼角色使命是在表达者和接受者之间持续、循环、交叉的沟通过程中完成的。诉讼角色有显在角色和隐在角色之分,而法庭是当事人、律师、法官、证人等扮演各自角色、进行交流互动的舞台,社会环境则是他们行动的背景和影响角色发挥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转型的出现,诉讼角色的沟通行动与社会环境之间开始出现双向传递的现象,彼此相互作用与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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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程序中存在着犯罪嫌疑人权利赋予不充分、律师介入权利受到限制以及侦查监督不完善等情况.未来<刑事诉讼法>应彻底转变诉讼观念,引入中立性因素,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并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完善其控告、申诉权和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讯问在场权、单独会见权等具体措施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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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刑事诉讼法采用的全部卷宗移送方式因易导致法官预断而致庭审流于形式,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遭到废弃。新刑事诉讼法采用的部分卷宗移送主义因其改革的不彻底性又产生了种种弊端。部分学者因之提出了借鉴“起诉状一本主义”改革我国卷宗移送方式的思路。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改革方向尚不明确,起诉状一本主义需要的各项配套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贸然实施起诉状一本主义必然导致制度内部的冲突,甚而会因制度的反作用而产生始料未及的结果。因此,暂缓实行与我国诉讼制度适应性前景无法预料的“起诉状一本主义”,结合我国国情,重塑预审程序,实现庭审法官和预审法官的职责分离,将卷宗移送划分为向预审法官的证据移送和向庭审法官的证据移送是较为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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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全球唯一性和绝对的排他性,与商标同具有标志作用,而且蕴涵商业价值.目前,域名和商标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核准注册,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两种制度之间"缝隙"的存在使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不可避免.对于权利冲突的法律救济,通常采取事前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避免以及诉讼、仲裁等事后补救程序予以协调解决.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预防制度构建包括设立域名注册续展申请制度、确立域名注册审查制度、规定商标权人的异议期限、合理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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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律职业化的进程中,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规范已经成为影响司法运作的重要因素,对司法公正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建构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规范,首先要确立律师和法官的法律信念;其次,要将职业规范转变为法律,使其能进入诉讼,成为权威机关决断或者处罚的根据;最后,还必须将律师和法官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行为区别开来,严格规范法律人的职业行为,引导法律人的生活行为。如此,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才会正常化、规范化,真正的法律职业化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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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普遍认为,在权利与权利之间是可以明确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的,只要一个人能够正确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认为是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的,但是从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权利具有相互性,所以权利与权利之间会产生冲突,肖像权与采风权之间也不例外。为解决肖像权与采风权之间的冲突,要对肖像权进行合理限制,基于以下五个方面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依法强制使用肖像或为了肖像权人本人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出于新闻报道的目的而使用新闻价值人物的肖像;行使舆论监督权而使用他人肖像;基于科学研究或文化教育目的而在特殊场合使用他人肖像;其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确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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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在现代社会日渐受到重视,有权利就有救济,社会保障权也不例外。同时社会保障权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我们需要为其设置相应的救济制度,实际情况是我国目前的司法救济机制无法能给人们的社会保障权提供切实的保障作用,所以我们才有必要对其进行研讨,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司法实践的情况,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障司法体制、特殊程序、司法救助、举证责任分配和公益诉讼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司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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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权是享有诉讼主体地位的标志。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犯罪嫌疑人孤立无援的艰难境地。但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律师帮助权对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不大。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我国律师帮助权的范围较窄,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很有限。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完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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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救济与社会和谐的内在逻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从逻辑的角度进行分析,权利救济与社会和谐存在非常紧密的内在联系:权利救济尊重、承认和保障了人所固有的人格尊严,而公民人格尊严的实现和保障是任何社会走向和谐的首要条件;权利救济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奠定了社会和谐的社会心理基础;权利救济是社会不可或缺的"安全阀",有利于消除潜在的社会冲突和矛盾,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供制度保障;权利救济增强了人们的权利意识,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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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人认罪”后的案件快速处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限制了被告人的很多权利,如无罪推定权和沉默权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为重要。应从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被告人知悉权;明确协议主体只限于检察官与被告人,确保被告人认罪选择权;确立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制度,确保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被告人律师帮助权四个方面,加强对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