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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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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与处罚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注意的问题,如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财物的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及行为人盗窃、诈骗未遂的,是否能转化为抢劫罪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转化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在立法技术方面,转化抢劫罪属于法律拟制,二者在罪质方面具有同一性。因此,成立转化抢劫罪必须具备:一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二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三是主观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现场以及其行为"延长线"所涵盖的场所。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这条规定实质上是指由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故也可称为特殊形式的抢劫罪。就条文规定看,构成本条之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条文规定三种罪行为之一的;二、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当场对他人(失主或其他发觉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三、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为窝赃、拒捕、毁证。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是易于理解,也是共为一致的认识。但是,由于条文规定是犯三种“罪”和依照刑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而不是犯三种罪的“行为”和以抢劫罪“论处”,加上对刑法第150条第二款“致人重伤、死亡的”含义存在着不同理解,因而具体的在什么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和如何适用刑法条文处罚?这个问题,无论是刑法理论上或司法实践中的主张和做法颇为不一。例如,我院期终考试刑法试卷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分析题,有两名盗窃分子正在撬某仓库大门时,被值班人员发觉,一名已越墙逃跑。另一名被值班人员从墙上拉下,盗窃分子随手用携带的铁扳手猛击值班人员头部,值班人员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转化型抢劫罪"。因为这种类型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所以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由于事后抢劫的特殊性,使得其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等方面都有值得注意的方面。  相似文献   

5.
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使部分与普通抢劫罪不具同质性的行为也被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具有根本性缺陷。为此,提出对第269条提出重构建议: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实际占有财物的情况下,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此重构后,将有益于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诸多争论问题上形成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6.
随着电子支付的兴起与普及,新形式的财产犯罪也随即应运而生。而对于"二维码调包案",盗窃说和诈骗说两大阵营争论不休,其中盗窃说中有学者主张一般盗窃说,亦有学者认为属于盗窃的间接正犯。而对于诈骗说,又分为了一般诈骗说、三角诈骗说以及双向诈骗说。但无论是诈骗说还是盗窃说,要么是结论不合理,要么结论虽然合理,但论证过程存在漏洞。基于此,本文提出"三角盗窃"这一概念,以期在适当扩张盗窃罪的范围的情况下,更为妥善地解决"二维码掉包案"的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7.
对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标准,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传统观点以秘密性和公然性作为区别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关键,而有学者提出的平和窃取说则主张以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作为区分之标准.以解释论为研究视角,通过对盗窃和抢夺两词进行文理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比较解释,主张应当坚持传统观点,反对平和盗窃说,将秘密窃取作为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盗窃行为具有秘密性,抢夺行为具有公然性,对于行为人误认为未被财物所有人和保管人发现的情况,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  相似文献   

8.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我国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由于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之立法术语不精确以及"两高"司法解释不统一而导致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在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均存有颇多争议。基于转化型抢劫和普通抢劫罪的罪质相同以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法解释的基本精神之考量,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  相似文献   

9.
抢夺罪的成立不以客观上乘人不备实施为前提;抢夺罪中的“数额较大”包含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两个方面,而非纯粹客观评价要素。对于驾驶汽车或者摩托车猛力抢取行人财物的案件,应视具体情况以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所夺取的财物作为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理性探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17条第2款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有若干含义不明之处,应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合法、合理地探求其应有的含义.该条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应该理解为是指具体的罪名.在这八种犯罪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该包括其他罪名的犯罪中包含或隐含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犯罪;"强奸罪"应该包括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规定的"强奸"或"奸淫"行为;"抢劫罪"应当包括三种转化型的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不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投毒罪"应当包括修正后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不能将这法定的八种犯罪限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该条款可以增设一些其他严重的犯罪.  相似文献   

11.
关于事后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依据怎样的标准进行区分,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事后抢劫罪的目的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在我国应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既未遂形态;在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上,应当借鉴日本的理论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解释论中予以完善,以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遂并且也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作为认定本罪的未遂形态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2.
要求特定主体履行特定行为是债权的内容,缺乏估量债权具体价值的标准,则债权难以成为数额犯的行为对象。处分行为是交付型财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非夺取型财产犯罪所必须。行为人为不履行债务杀害债权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捡拾银行卡并在机器上取款、消费的行为是对他人债权利益的侵害,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盗窃记名债权凭证,支取债权凭证所记载的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型财产犯罪。盗窃债权凭证虽未支取,但造成失主无法挽回损失,可成立盗窃罪,不可一概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消极债权侵害行为(故意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意志的明确程度、欠款金额、欠款性质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定。无钱食宿的情形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不宜一概做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13.
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法律拟制,与普通抢劫罪质相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转化抢劫行为应当与普通抢劫在刑法上同等对待,以确保立法与司法一致性.相对责任年龄人具有对转化抢劫行为的认知能力,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转化抢劫的先前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阻却转化抢劫构成.  相似文献   

14.
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表现为多种情况,并各自具有不同特征。其中有的应依抢劫罪定罪;有的应定抢夺罪;有的不构成犯罪。为使刑法条文符合客观实际,应对《刑法》第 267条第 2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5.
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构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基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本体。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之所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因为转化型抢劫罪属于非身份犯,转化型抢劫罪与抢劫罪可做同质性评价,司法实务中的生态环境也认可这一观点。在此前提下,依行为人暴力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轻重采取不同的出罪机制或者弱刑罚化路径,能够彰显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理念。从而,实现规范与政策的有效弥合,达到制度与理念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6.
汽车碰瓷犯罪案件的罪质问题可以牵连犯为研究视角,从制造交通事故阶段(手段行为)和取财阶段(目的行为)分别进行研究,就前者而言,可按照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属于危险方法、是否有主观罪过的逻辑顺序展开考察,得出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或其他犯罪的结论;就后者来说,以对“恐惧”等含义的正确理解为前提,得出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对于其罪数而言,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与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则不构成牵连犯,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关于抢劫罪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刑法的第263条、267条、269条和289条.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转化型抢劫、"携凶抢劫"、"飞车抢夺"、聚众"打砸抢"以及绑架中的抢劫等方面对抢劫罪主体的认定进行分析与界定.  相似文献   

18.
"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指以盗窃等犯罪为目的非法进入户内实施的行为,"入户盗窃"的着手应该以入户着手实施盗窃行为时作为标准,"入户盗窃"达到数额较大时按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9.
刘锴 《老友》2010,(6):47-47
1.迷信型诈骗。这类诈骗打着算命、卜卦、相面以及"替人消灾"、专治邪病的幌子,有的还自称是某地有名的道士、尼姑、和尚,经常持假证件活动在农村街道上或集市上,袭击的目标多是中老年人。2.婚介型诈骗。这类诈骗以丧偶老年人、单身老年人为行骗对象。行骗者先是跟丧偶老年人、单身老年人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文从立法意图、立法缺陷和立法建议三个方面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了立法上的思考。认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是在重刑观念的影响下而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的。而这种立法规定存在立法缺陷,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建议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作为情节严重的抢夺罪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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