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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志荣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1)
司法判决具有可废止性,因而是相对真实的。但作为一种单称的法律判断,司法判决同样具有客观性。与自然科学判断的绝对客观性不同,法律判断的客观性应该是建立在证据、理由与论证基础上的公共性,即一种"温和的客观性"。非单调逻辑是刻画可废止的法律推理关系的恰当工具。在非单调逻辑中,司法判决的可废止性特征完全符合温和的客观性标准。对于司法判决的可废止性的非单调逻辑刻画,既对理解法律判断的相对真实性与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对法官处理案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
杨波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4):134-143,191-192
在功能论的意义上,证明标准是为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活动划定最低终点线,是裁判结论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保障。我国统一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违背了诉讼认识的规律,忽略了不同程序的差异与功能,削弱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压缩了辩护的空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统一证明标准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其失去了适用的事实基础和程序基础。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证明标准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应明确审前证据要求与庭审证明标准的区别;明确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差异性。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差异性的实现,应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完善证据能力审查规则;细化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强化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相似文献
3.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4)
在功能论的意义上,证明标准是为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活动划定最低终点线,是裁判结论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保障。我国统一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违背了诉讼认识的规律,忽略了不同程序的差异与功能,削弱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压缩了辩护的空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统一证明标准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其失去了适用的事实基础和程序基础。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证明标准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应明确审前证据要求与庭审证明标准的区别;明确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差异性。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差异性的实现,应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完善证据能力审查规则;细化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强化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相似文献
4.
5.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 ,是诉讼活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保证。证据的证明标准分为法律真实标准与客观真实标准。后者包含着前者 ,二者永远存在着差距 ,但都是客观的。法律真实标准是一种实践形态的 ,而客观真实标准是一种理想或抽象形态的。后者要想付诸实施 ,就必须转化为前者 ,才符合人类认识的规律和要求 ,才具有可操作性 ,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案件作出较为科学而公正的判决。 相似文献
6.
杨卫宏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1-55
从国家法律与社会民意、规范思维与普通理性、法律事实与民意认定的事实之间的冲突详细论述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司法判决违背民意的情形,正确认识司法判决与民意冲突的原因,也是提高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判决社会认同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刑事案件事实,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实体法规定的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框架内、与定罪量刑有关而为刑法所关注的事实。这些事实在得到有效证据的确证和正当程序规则的过滤后即成为法律适用的对象。尽管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既不同于以证据为中心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不同于以规范为中心的对案件事实的评价,但是,其与后两者的关系密切。分析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梳理证明方向进而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同时,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也是以被合格证据认定的事实为素材,用法律思维,从规范视角整理、解析事实信息,为适用法律提供事实依据的过程。 相似文献
8.
一、公诉证明的特点
公诉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和证明效力,依赖于公诉证明.而公诉证明又反过来需要公诉证据支持.公诉证明是司法证明的组成部分."证明"一词,顾名思义,即证实事实,明确结论.关于证明的概念,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在证据法上对证明作的定义是:指职权机关和参加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证明标准,阐明或者说明特定事实的行为①. 相似文献
9.
刑事法官作为案件事实的最终裁判者,必依赖于对证据的判定与评价。法官证据评价的理想模式有两种:"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英美法系裁判者的证据评价过程倾向原子主义,而在判决结果上倾向整体主义;大陆法系在证据评价过程倾向整体主义,但判决理由的出具上则表现为原子主义。而中国刑事法官证据评价的过程与结果都倾向整体主义,即印证,突出表现为:以被告口供的相互印证、同一证据源证据的相互印证、庭后默读卷宗的印证,以及判决理由的整体主义认证。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其改良,逐渐转变法官对整体主义或印证模式的过度依赖。 相似文献
10.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活动中的首要环节,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清楚证明对象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要研究证明对象之内容,首先要确定证明对象之范围。针对证明对象范围中的实体法上的事实、程序法上的事实和证据事实,学术界争议主要集中于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本身是否为证明对象。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即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实体法事实、法律争点和经验法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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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我国的某些地区试行先例判决制度时应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什么判例可以构成先例,二是先例中的什么成分对后来的审判实践具有约束力。对此,确定的原则是:先例应是精选的案例,应具有示范意义;先例中对后来的审判实践具有约束力的成分是先例中的事实和先例阐明的法律原则,即在先例的事实和本案事实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先例阐明的法律原则应得到适用。 相似文献
13.
葛文秀 《延边大学东疆学刊》1997,(2)
鉴定结论是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之一,其结论的科学与可靠,对于查明案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行政诉讼法》第四条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各民主国家追求司法公正所普遍认同的标准。这里所说的“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由特定事由构成的事实,并且应当是能够以证据足以证明的事实。它是司法人员办案的客观基础,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 相似文献
14.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聚焦点。此聚焦点是否明晰,决定着诉讼证明活动是否能够得到合理有效展开。法律要件事实构造与诉讼认知构造是形塑证明对象的基本因素。从第一个维度来看,法律要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具有指向特定性、初步指引性、局部性、复数性和细分性等特征。从第二个维度来看,基于诉讼认知的推理构造,证明对象可以分为基础性的法律要件事实与派生性(或证据性)的待证事实、待证事理。基于诉讼认知的制度构造,即诉讼模式的不同以及对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的不同规定,对法律要件事实被纳入证明对象的范围及其分类也有相应的不同要求。以此观照,我国在证明对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认知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5.
公诉证据标准应当低于有罪判决证明标准抑或与之保持一致,是谓公诉证据标准的宽严之辩。对公诉证据标准概念的正确理解是讨论该问题的前提。西方国家关于公诉证据标准的规定对我们有所启示,但不宜简单照搬。通过对公诉证据标准宽严之辩的梳理,从公诉证据标准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状况分析,我国应当坚持公诉证据标准与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一致性,同时出于表述上严谨性的考虑,我国公诉证据标准宜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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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中偶尔也会提及品格证据,但就目前而言,无论是对品格证据的研究,还是有关品格证据的规定,绝大多数集中在刑事诉讼证据领域,对民事诉讼证据领域的涉及很少:可以将“人肉搜索”中对品格证据的运用推而广之,即当当事人的品格成为案件争议的事实或与案件争议的事实有关时,都可以运用品格证据规则解决这些争议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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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法学界对此虽有研究,但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尚需深入。本文试就这一问题略抒管见。一、直接证据的特点及其定案规则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或者说,是能单独直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是否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比,其显著的特点是,它同案件的主要事实往往具有同一性。即作为直接证据的事实,也就是司法机关所要查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比如,被告人供认自己实施犯罪的事实,就既是直接证据,也是案件的主要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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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有效性的平衡艺术和说理艺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治提出了对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正确性的双重要求,"确定性"和"正确性"这两个对立的概念统一于哈贝马斯所提出的"有效性"概念中,内化为"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两个维度。平衡艺术是"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两个维度的平衡,"事实有效性"具有优先性,"规范有效性"具有统摄性。说理艺术强化了法律的正当性,体现了公民和法律的一致性,培育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没有说理就没有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司法判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