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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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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博泉先生在《金代奴婢问题的研究》(见《史学月刊》1965年第9期)一文中提出:"驱不是奴婢,而是奴婢放免后才能成为驱."驱的地位虽低于一般良民,但却高于奴婢."在其以后发表的论著《金代经济史略》(1981年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和《辽金"二税户"研究》(《历史研究》1983年第2期)中,张先生仍然保持同样观点.我们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写出来向张先生求教与商榷.首先是驱的来源问题.张文认为金代契丹族的驱奴,可能即由辽时的部曲和一部  相似文献   

2.
"庶人"考论     
在秦汉时期的国家制定法中,"庶人"是介于"公卒、士伍"和"司寇、隐官"之间的表示阶等身份的概念.庶人在经济和定罪量刑方面享有与公卒、士伍同等的权利,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庶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庶人"身份可以因出生或者刑徒、收人、奴婢通过赎、免、赦等方式获得.庶人中的成年男子通过傅籍取得士伍以上的身份;已婚女子因"比夫爵"也脱离庶人身份.如果说西周时期庶人曾经大量存在以至于构成一个所谓的"平民"阶层的话,至于泰汉时期,由于推行普遍傅籍制度,庶人已经成为一种过渡性身份,不再构成一个阶层.  相似文献   

3.
<正> 魏晋南北朝时期,生产关系有重大发展、演变,表现为奴婢的农奴化和编户农民的私人依附化。奴婢制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存在很长时间。最初它是作为奴隶制残余、封建生产方式的补充而存在的。两汉时,奴隶制的性质开始发生变化,主人对奴婢已不完全占有,可以买卖但不可以擅自屠杀。魏晋南朝时,奴隶已完全转化为各种形式的封建依附民:一种情况是通过政府的法令或主人的放免,改变奴婢的身份,诸如免奴为良(良即编户,编户中的农民是封建国家一般依附民)、免奴为兵(封建国家特殊依附民)和免奴为客(私人地主的封建  相似文献   

4.
试析唐代奴婢和其他贱民的身份地位(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唐代奴婢,居于贱民的底层,是当时社会上身份最低、受奴役最深的一个阶层,却是唐代社会阶级结构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唐代“良人”“百姓”“奴婢”“贱民”的范围在唐代社会阶级结构中,存在着等级制度。如地主阶级中有士、庶的等级划分,在贵族、官僚集团中有品级高低的区别,甚至法律规定他们在车服、器用等方面都不得任意僭越。但由于中国封建社会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形成封建土地制的等级结构,因而不存在全国土地全部逐级封赐的制度,贵族地主与庶族地主之间,不存在土地关系上的有条件占有制,  相似文献   

5.
<正> 杂户杂户的起源很早,远在南北朝时的北魏、北齐和北周初期都有。至北周建德六年(577年)北齐灭后,周武帝曾宣布将诸杂户全部放为百姓(见《周书·武帝纪》、《隋书·刑法志》),实则未获放免的仍不少,所以延至唐代,在官贱民中仍有杂户一色。从前引《唐六典·刑部都官》的几则记述,已知杂户是官奴婢的再免者。关于杂户的具体特征,有下列记载:“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  相似文献   

6.
在清代,雇工人是低于凡人而高于奴婢的一个特定社会等级,其身份的界定和法律地位的确立历时漫长,颇有曲折,这一过程从某个侧面反映了封建社会,尤其是清王朝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通过考察清代律例中雇工人身份界定标准的变化,并对雇工人与雇工和奴婢的异同进行比较,进一步明确了雇工人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从政治、经济和封建社会的等级特性三方面剖析了清代雇工人法律地位形成的社会历史原因,认为雇工人实质上是奴婢向良人转化过程中的过渡性等级,是前资本主义的不自由的等级的雇佣关系下的等级雇工。  相似文献   

7.
金朝是女真族建立的民族政权,由于这个原因,女真族农业平民与以汉族为主的其他民族的农业平民相比,经济状况明显不同,至少可以有三点特殊表现:一、可以通过国家分配的途径,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和奴婢,但赋税负担却很轻,徭役也只以兵役为主;二、中后期出现"贫困化"的原因,亦非一般意义上的土地兼并和赋税沉重,而是因为中原生产方式的冲击和掠夺战争的结束导致的劳动力和土地的缺失,使传统生产方式无法继续进行造成的;三、国家对其"贫困化"的解决办法,也不是常见的限制土地兼并和减轻赋税,而是针对"贫困化"的特殊原因,实施了禁止其出卖奴婢、限制其出租土地、给予赐田等三项维持传统生产方式必备条件的措施.  相似文献   

8.
河北是金朝统治的重心地区,也是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这里所指的河北,包括金时中都路、河北东路、河北西路及大名府路,辖今河北省绝大部地区以及今河南黄河以北、山东省东北部分地区.据金代官方文献记载,河北有二百四十七万五千九十户,占本朝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五.①文献无河北口数的记录,按全国户均6.43口计,②则河北当时人口约一千  相似文献   

9.
《吐鲁番出土文书》是研究中古时期西域历史的重要材料。将奴婢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在当时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活动,亦反映出当时奴婢所处的社会地位之低下。还值得注意的是在奴婢交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问题,即卖方须对奴婢的合法身份作出保证。由此可见,当时奴婢贸易及其相关措施还是比较完善的。从出土文书中,我们的确能对南北朝时期社会最下层的奴婢生活状况有所了解。剥削者对于奴婢是封建性的完全的人身占有,奴婢不能为自己从事生产,因此,奴婢毫无人身自由、完全处于对主人的依附状态。  相似文献   

10.
元代系官工匠的身份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元代系官匠户是官府局院的主要劳动者,在法律社会地位上,他们与同一时期的其他人户一样,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事有与其他人户一样的法律地位.虽然在应役的具体环节上与其他人户有很大差异,但仍不能把他们视为低于凡人的"驱口"与工奴,这主要是国家出于征调匠役、均衡徭役需要的特殊安排.其次,在经济地位上,元代有相当一部分系官匠户,除在官府应役之外,可在一定限度内,从事独立的生产经营,如种田纳税、开张店铺从事手工生产,这些表明他们拥有独立的家庭经济.不过,随着元代整体生产关系的倒退,工匠的人身束缚比前代还是大大加强,所受的奴役程度也大大加深.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汉代(公元前二○六年至公元二二○年),社会上曾存在过大量的奴婢,这是公认的事实。史学界虽然对汉代奴婢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方面有不同看法,但多数人一直把汉代奴婢视为奴隶。因此,在探讨当时的社会性质时,奴婢问题常常成为争论的焦点。最近,还有把罗马奴隶制与汉代社会做比较研究的文章,其中所举有关汉代奴隶的资料,也多是古籍中关于奴婢的记载。尽管早有学者曾经指出过:秦汉时代的“官私奴婢”和“奴隶社会的奴隶”有“不同的地方”,但也未否认这些奴婢是“奴隶制度的残余”。可见,奴婢就是奴隶的看法,在史学界似成定论。但是,笔者研读了马克思的有关著作和翻阅了历史资料以后,觉得上述看法仍有讨论的必要。我认为:奴隶和奴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汉代的奴婢不是奴隶。现将一些粗浅认识提出来,以就教于专家和广大读者.  相似文献   

12.
从粟特文券契看高昌王国奴婢买卖之官文券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唐代西州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均须官府发给公验才算合法.唐以前的高昌王国奴婢买卖是否也要经官许可?由于只见有私契而未见到官府文券,通常认为不需经官.但吐鲁番阿斯塔那135号墓所出粟特文<高昌延寿十六年(639年)买女奴契>,却是件经官许可、钤盖官印的公验性的文券,从与汉文同类买奴婢券比较中,发现了许多异同,从同的方面看到了粟特文券契对汉文券契格式的继承;从相异方面看到奴婢买卖在高昌王国时期,同样也要有经官许可、钤盖官印的文券,才合法有效.这应该就是唐西州奴婢买卖"市券"之渊源.  相似文献   

13.
官设酒务,派监官管理,实行官酤法,是宋代榷酒的主要方式.官监酒务设在州县和部分村镇,其下属乡村道店称"支坊"或"坊场".官酤法仍许私家卖酒,但私家酒店无酿酒权,要从官监酒务批发酒零售,成为官酒务的"脚店"和"拍户".官酒务的工役人员,宋初以民夫为主,宋真宗以后以魔兵为主.官酒务赢利有定额,完成者监官有赏,完不成有罚.官监酒务把定额分摊给下属拍户,拍户逃亡或死亡,要由亲属子孙或其他民户充替.  相似文献   

14.
汉代的田租口赋和繇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汉代统治政權虽然拥有大量的“官奴婢”和“公田”,但剥削的主要对象则是小农农村的农民,而对农民的剥削主要便是田租口赋和?役。本文即企图整理出汉代统治政權对农民的这几种主要剥削的情况。但是汉代的剥削制度,不管在田租口赋和?役方面,也都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汉代田租徵收的数量、标准,是实物还是货币或布帛的问题。算赋口钱的用途,?赋、军赋是否是算赋口钱以外的赋收问题,户赋在汉代是否存在的问题。在?役方面的更卒、践更、过更、更赋的问题,正卒是骑士材官楼船,或是卫士,或是包括在郡国的骑士材官楼般和在京师的卫士边境的戍卒的问题,以及徵收算赋口钱的年龄,更卒正卒服役的年龄和期限等问  相似文献   

15.
中国封建社会自耕农土地所有权具有两重性,即兼具私有与国有两种成分。自耕农土地所有权的国有成分,主要体现在自耕农的土地是不完全的私有土地,其土地的获得、继承、买卖及对剩余劳动的占有等方面都在国家的控制和支配下,沉重的赋役剥削使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仅能部分地获得经济实现。  相似文献   

16.
彭蕾  王芳 《理论界》2009,(1):131-132
<唐律疏议>把官吏分为"监临官"、"主守官"和"一般官吏"三类,三者职责不同承担的处罚也不同.本文以"监临官"为研究对象,考察了<唐律疏议>以"监临官"这一特殊身份为犯罪主体的规定,以期对现在的职务犯罪和官员问责制度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7.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话语中,无产阶级是对"无产"的工人阶级的指称.当代资本主义的自我调整和20世纪以来社会主义的发展,使得当初的"无产者"正在成为"有产者".无产阶级这种身份的变化,不是对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概念的颠覆,而恰恰是无产阶级完成其历史使命所必然经历的阶段.无产阶级推翻旧制度,占有生产资料,并不是想重演以往阶级斗争的历史,使自己成为新的私有者和新的剥削阶级,而是以此来实现解放全人类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18.
王昊 《北方论丛》2004,(3):18-20
"说话"艺术是宋代在唐五代说话、寺院俗讲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瓦舍伎艺,话本则系由说话而来的书面文学,属俗文学的范畴.金代文学延续了北宋以来的雅、俗文学二维结构,金代的"说话"艺术承北宋而来,作为讲唱文学构成金代俗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9.
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士族"不是"贵族"。中国古代确实经历过贵族政治与君主独裁两个阶段,但不是从六朝至隋唐五代以前是贵族政治,宋以后是君主独裁;而是春秋战国以前是贵族政治,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的秦汉至宋元明清都是君主独裁。唐律令非常明确地承认唐代百姓田的私有性质。《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表面上虽有一些土地国有色彩,实际上不改秦汉以来土地私有的现实。隋唐五代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大量租佃契约和唐代西州堰别青苗簿等都充分证明在两税法成立、《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名实俱亡以前,租佃制已在除农民自耕外的各种农业生产方式中占主导地位,契约租佃制十分发达。这证明我国隋唐时期农业劳动者既不是"奴隶佃农",也不是"部曲农奴",而是法律身份自由的"良人"。内藤湖南等笔下的隋唐五代,不是我国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隋唐五代。其所论率多削我国隋唐五代历史之足,以适欧洲中世纪之履。其基本结论、主要观点,乃至其所持的所谓论据都是错误的。现在亟应走出内藤湖南等"唐宋变革论"误区,还历史真面目。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国有大中型企业能不能搞股份制,应不应该搞股份制,已无多大争议,有争议的是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应达到什么目标、采取何种模式。本文就此作一些探讨。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目标 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股份制模式。所谓中国特色,就是公有股在股份构成上占有主导地位。公有股的主导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整个社会来看,公有股应占主导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其中有公有股占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也有公有股和私有股大体相当的股份制,还有私有股占主导地位或全部由私有股构成的股份制。在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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