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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人口的流动,集体经济组织边界模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从基层社区的实践出发,调研广东汕头市信宁村、赤隆村和揭阳市梅兜村三个村,深入调查村民资格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从调查结果来看,"户口是否在农村、是否是农业户口和是否长期居住在农村"成为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要标准。成员权认定嵌入社会关系中,除国家法律和政策逻辑外,还受到村民乡土逻辑的影响。因此,政府应该转向如何调节和处理村民、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而不能自上而下统一干预和规定成员权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2.
分配农村集体财产的前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也没有提供由此引发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由于法律的缺位造成了分配房屋、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成员福利等一系列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而产生的经济矛盾越来越多,并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新农村的建设和农村的稳...  相似文献   

3.
“三权分置”政策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用科学的法思想和法理论来对政策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的重构、农民的身份利益与自我解放。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四种观点进行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修订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制度规范;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4.
“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根于“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改革实践,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的缺陷集中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行使主体与行使机制的不健全;权能体系和保障机制欠缺。未来立法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与农民集体成员权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立法表达。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需要:明确特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丰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的重要设计,建构其综合治理体系应该在理论上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的关系,设计出科学可行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丰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体系,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行使规则与救济规则。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调整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以集体所有资产的股份或份额的持有人为成员、以股份合作为主要组织形式而设立的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与成员对集体所有资产的利用和对集体资产股份或份额的持有的产权结构、个体成员和成员家庭相结合的成员结构、以平等为价值取向和以集体为本位的治理机制以及设立目的的多元化,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法律人格。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属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目的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责任财产范围。立法须应对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结构和组织形态的变化以及制度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保障农民集体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立法须进一步落实集体成员撤销权,将因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发生的争议纳入民事诉讼范围。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全国12省36县进行田野调查,对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在农村社会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以弄清其实际运行状况,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与访谈材料做深入研究.结果显示:户籍确认标准已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张力;成员资格确认标准的严格程度与集体经济发达水平之间呈正相关;农户对成员权应然层面的主观认知与集体经济发达水平之间具有交互性影响;成员权的实际享有程度较高,但集体利益诉讼权的享有还有待强化;农户对法律明确规定成员资格丧失情形的认可度很高,且乡土社会内在逻辑深深影响着农户对成员资格丧失之应然情形的主观认知.  相似文献   

7.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内涵及实现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应将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内涵置于首要位置。宅基地资格权性质廓清的前提在于理解农民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总有关系。总有关系呈现出清晰的团体法脉络,成员权产生于团体内部关系中,与团体性密切相关,我国集体成员权解决的正是集体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应将成员权理论纳入集体所有权关系中考察。将宅基地资格权定性为成员权有利于完善我国集体成员权利体系、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以及宅基地流转权能的实现等。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应从明确宅基地的分配主体、建立合理的宅基地退出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制度等三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8.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扩权赋能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更为开放自由的跃动空间,应充分解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特别性,发掘其复合功能与动态发展的阶段态势,鼓励从强制迈向自治的同时寻求二者平衡,由保持权利的原始闭锁性到接纳其渐趋开放性。而在廓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特别性的基础上,需明确权利主体的自然人身份,原始与加入两种权利取得方式;坚持自益权与共益权的二元成员权利结构之分,激活集体资产股份权权能;细化可操作的权利行使机制,探索成员积极行使权利的可行路径;针对权利主动与被动丧失,增加权利消灭的可预见情形等,以通过具体法律制度设计达到独特立法表达效果。  相似文献   

9.
农村改革后,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成员构成和集体产权结构存在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归属和表现形式也不同。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为其成员提供与农村产业结构变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主要着眼于如下方面:制定能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成员权规则,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和退出的自由选择权;建立具有科学法理基础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行使机制;区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以明晰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为前提,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10.
在经历了经济社会的体制机制变迁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出多元化的法律形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含集体所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民主管理的法律性质.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约性因素正成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阻碍,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登记、成员资格认证、经营管理以及集体产权处置的问题尚待完善.因此,从法律制度顶层设计上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是现实需求,有必要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专门规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相关的法律性质、法律原则、法人类型、资格认定、经营管理以及产权处置等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1.
成员资格是成员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和行使成员权利的前提,人民法院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集体收益分配等纠纷时应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成员资格。基于《民法典》对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分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所有权,成员资格应当分为农民集体成员资格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者指向不同的本质关系与认定标准。成员资格认定属于集体自治范畴,立法与司法应当从集体决议角度尊重集体自治,并对涉及成员资格认定的纠纷作出合理裁判。  相似文献   

12.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律制度上落实中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重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元权利结构.在健全的宅基地所有权规则之上,才能建立健全的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中国需要按照物权规则对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进行拓展,并建立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成员依据其成员身份申请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取得权,其不具有可转让性,这保证了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福利性权益的实现.在这种前提下,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可以解决宅基地保障功能与财产属性之间的矛盾.鉴于农村宅基地的多种功能与属性,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应当在作为私法的《民法典》和作为公法的《土地管理法》中同时搭建.  相似文献   

13.
《乡村振兴战略意见》提出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的增设弥补了宅基地"两权分离"的制度缺陷。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范畴,权利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人享有可期待利益。法律法规应当规范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与退出,该权利随身份的产生而取得,随身份的丧失而灭失。宅基地资格权的典型权能包括宅基地分配请求权、政府征收补偿权、退出权以及退出补偿权。"保障宅基地资格权"是为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明晰宅基地资格权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租赁、赠予、抵押、继承等不同情形,法律法规应当重新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1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度协调、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等三方面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发展有着极大意义,但因组织内成员异质性引起的利益背离问题、产权问题、成员权问题以及政治职能与经济职能混同问题造成了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着制度困境。实现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转型升级,应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实现公共职能和经济职能分离;规范成员权,实现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认可组织权,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相似文献   

1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别属性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外延边界不清、组织职能分配不均衡、组织内农民难以受益和面临市场风险等制度困境,亟需进行法律上合理的制度表达。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定位并实现“政经分离”,适当剥离公共事业服务职能并强化生产经营性职能,在适度开放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设立成员双层结构,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但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非经营性资产本身从责任财产范围中予以剔除。  相似文献   

16.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之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通常认为,权利主体不明、权利界限不清是制约集体所有权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以股权改革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向。但是成员权中以地域和血缘为基础的身份关系是股权改革的基础,决定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改革关键的股权分配和治理结构问题,也绕不开成员权中的身份问题。  相似文献   

1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的经济实体之一,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基本的经济元素,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活的主要保障。我国相继出台了《土地承包经营法》、《土地管理法》等法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存在很大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处于动态过程,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能搞"一刀切",须考虑...  相似文献   

18.
论中国农民成员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中国农民成员权是指由中国法律制度确认的,有农民身份者在村社集体关系中享有主体地位和利益份额的法律资格。中国农民成员权是特定范围农民的群体性权利,可使集体权益回归农民,维护村社组织本旨,实现土地保障功能。在私法中,以成员资格为基础安排主体制度,以集体利益为基础安排客体制度,通过成员权衍生权利体系展现权利内容。同时,按照法定程式行使成员权,并依据多种意志共治实现成员权变动。  相似文献   

19.
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是为保障农户居住需求而创设的一种特殊的人役权,其权利内核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偿分配一定面积和质量的宅基地以满足住宅修建需要,或享受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多种形式的“户有所居”。从宅基地利用实践出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应包含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居住保障权、监督管理权、维持权、救济权等权能。对于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应确立其法律地位,并构建相应的实现机制,具体包括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为特点的取得机制、以“户有所居”为目标的多样化实现机制,以及针对返乡农户的农户资格权恢复机制。  相似文献   

20.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是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目的决定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制度目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股权设置包括成员股和集体股两种形式,而股权配置的客体应当为全部农村集体资产。成员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因包含了成员的个体价值而具有人身属性,故成员股不得流转、不得继承,且在成员增减时需对成员股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集体股的设置,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主体的观念强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主体,并纠正各界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中的“股”的本质属性的错误理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时,集体股可以发挥股份配置的“蓄水池”功能,从而避免成员股随成员变动而调整的复杂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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