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 毫秒
1.
秦自商鞅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租秦征收租赋的标准是什么?杜佑、马端临皆言“舍地而税人”。有的同志认为秦“田租的征收办法,是以一户(五口之家)有田百亩的假设,而按人户征收的”。其实,秦的赋税制度是既“税人”而又未尝“舍地”。一部分按人户征收,若户赋之类。而田租刍稿则是按四亩征收的。这可从如下事实看出。第一、出土秦律《法律答问》指出:已经向农民收了租,不报,叫做“匿田”:“弗徭使,弗令出户赋”,叫做“匿 相似文献
2.
魏晋南朝抚恤制度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晋南朝政权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抚恤制度 ,主要包括哀死和优抚亡属两方面。随着世兵制度的衰落和募兵制度的兴起 ,封建政权对士卒的抚恤力度有所加大。但抚恤作为社会保障的色彩极淡 ,往往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相似文献
3.
世族庄园制度是役使佃客、部曲、奴隶等生产者进行经营的封建经济组织,它是门阀世族地主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这一制度兴起于东汉,发展于魏晋,极盛于东晋南朝,到唐代才随着世族地主的垮台而消失。东晋南朝时期的世族庄园制度比较典型,是经济史上一个大问题,因此对它重点地进行一番研究、剖析,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5.
天长纪庄木牍《算簿》所载算赋数与更役数重合,表明凡算赋交纳的对象,同时也是服更役的对象,凡算赋交纳的年龄段,同时也是服更役的年龄段,即汉代服更役的对象为十五岁至免老年龄之间的成年男女。对天长纪庄木牍《算簿》和《户口簿》的定量分析表明,汉代每户平均服役人数不少于二人,与汉代晁错所言相符。汉代的傅籍属兵役性质,傅籍的对象限于成年男子;始傅的年龄,汉初为十七岁,汉景帝二年后为二十岁,汉昭帝后为二十三岁。 相似文献
6.
随着皇权的恢复与振兴,南朝渐趋加强了秀才、孝廉的察举,这是时势所趋;但相比而言,两者并非平行发展,察举秀才更受时人的青睐。稽之史籍加以考证,可以看出:(一)人才更多的是以自身的文学才华而被举荐;(二)对于策文的评价,东晋南朝不再沿袭两汉以来直言极谏、补察时政的传统,而是极其重视其中的文采、藻饰。这也即姚察、李谔说的以"文史取人"、"利禄之路"的真实内涵。这种举荐、衡文的标准极大地促进了整个社会热衷文学的风尚;但因种种原因,它并没有带来文学的真正繁兴,反而让南朝文学走上了一条在故实、辞藻等技巧上互竞高下的道路。 相似文献
7.
8.
从婚姻论东晋南朝门阀制度的盛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两晋南朝时期,是门阀制度统治的时代。“婚”与“宦”是此一时代土族门阀的两大支柱,也是衡量门族高卑的尺度。所谓“婚”,是看你联姻的是庶族还是土族,所谓“宦”,是看你担任的是清职还是浊官。周一良先生指出:“论南朝对待特殊分子之政策时,政治方面从‘宦’字着眼,社会方面则以‘婚’为中心推论之。”①唐长孺先生也说:“当时门第高卑,婚姻是一项重要标准。”②因此,认识统治魏晋南北朝达三百年之久的门阀制度如何从盛到衰,研究婚姻倒不失为一个从社会史领域考察的重要途径。一、身份内婚制与土族的衰落在封建社会里,“几乎… 相似文献
9.
<正> 二十多年前,我在《关于曹魏屯田制度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曾力主曹魏的屯田客也有象自耕农那样的兵役徭役负担。从以后发表的文章来看,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愈来愈多。但近几年我经过认真的考虑,认为这个观点是不够妥当的。下面谈一谈我现在的看法。有三条资料往往被人们用来论证屯田客有兵役负担:(1) 《三国志》卷一《武帝纪》:建安“二十三年春正月,汉太医令吉本与少府耿纪、司直韦晃等反,攻许,烧丞相长史王必营,必与颍川典农中郎将严匡讨斩之。”(2) 卷五四《吕蒙传》:《魏使庐江谢奇为蕲春典农,屯皖田乡,数为边寇,蒙使人诱之,不从,则伺隙袭击,奇遂缩退,其部伍孙 相似文献
10.
11.
12.
13.
14.
魏晋南北朝时期,南北分裂约二百七十年.由于南朝、北朝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发展各异,因而南朝北朝的史学发展也大异其趣,而作为这个时期史学一个组成部分的史论,南北也有所不同.南朝北朝史家就政治制度、皇朝兴亡得失、历史人物评价等问题所发的史论,南北相较,互见长短.虽然就整体而言,北朝史论在思辨性和深度上逊于南朝,但也有许多可取之处,这对深入认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史学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19.
南朝征讨都督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朝时期,国家为了适应征伐战争的需要,一般都设置征讨都督来统帅出征的军队。这种征讨都督在当时国家的都督体制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由于战争的不断发生、朝代更迭频繁以及军事制度的诸方面较之东晋时期出现了一些变化,因此,南朝的征讨都督的设置具有比较明显的时代特点:南朝国家以多种方式设置征讨都督。南朝征讨都督的等级区分,是承袭东晋的制度而来,可是与东晋比较,却出现了一些变化。南朝国家征讨都督的军事惩罚权较之东晋时期明显地提高。但是,南朝征讨都督是为了征讨作战而设置的,因而,一般在征讨作战结束后,国家自然也就撤消对征讨都督的任命。正因为如此,征讨都督所具有的权力就不是长期的,在南朝,都督诸州军事到他所辖的都督区外作战,不是他担任都督诸州军事所具有的权力,而是他担任征讨都督所具有的权力。因此,担任征讨都督是都督诸州军事到其所辖的都督区外进行作战的前提。都督诸州军事与征讨都督任职之间具有这种关系,自然就使南朝国家的地区防卫和征讨作战有机地联系起来。 相似文献
20.
<正> 由魏晋迄唐代两税法的颁布、租和调一直是封建政权对农民进行剥削的两个主要项目。但各个阶段的租调制度,从剥削数量到剥削方式,又都不尽相同。宋、齐的田租征收多少,史书里没有记载。我们知道,东晋孝武帝在太元八年(383)对田租进行过一次调整:“又增税米,口五石”。“口五石”可理解为一丁纳米五石,半丁纳米二百五斗。在梁武帝进行赋税改革时,所规定的田租数量也是这些。这说明,东晋太元八年以后的田租数量和梁的田租数量是相同的。据此,我们有理由推测,介于东晋、萧梁之间的宋齐二代,它们的田租制度应与晋、梁相同。而梁的田租制度,不过是继承东晋、宋、齐的成规罢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