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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案情简介■2006年2月20日,申请人芮某到被申请人某急救中心从事随车医护工作。5月2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即日起到2006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07年1月1日书面续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书面续签劳动合同,但芮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芮某又兼职担任某药房的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2008年4月16日,芮某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芮某受伤治疗及休息期间,该急救中心未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2008年8月22日,芮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某急救中心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倍工资等。仲裁程序中,该急救中心提出确认因芮某兼职致劳动合同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反请求。  相似文献   

2.
陈某在某企业上班.该单位实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不久前,企业为了赶生产订单安排职工加班,陈某分别在法定工作日当天加班2小时,周六与星期天分别加班2小时.未安排补休。陈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这三天的加班工资,遭到用人单位断然拒绝后,遂到县劳动保障局进行投诉。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2006年12月,杨某进入某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某社区)从事道口安全员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8月,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即2009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至2011年8月。争议焦点■如何确认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似文献   

4.
【案例】:2008年6月,文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到该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一年,约定月薪6500元。2009年6月,合同期满终止时,物流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了文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文某提出其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文某未提供其存在加班的任何证据,物流公司提供了文某的考勤打卡记录及工资支付表,但均未经文某签字确认。  相似文献   

5.
咨询台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有哪些《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它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同时,《办法》中还规定了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相似文献   

6.
<正>案情简介申请人刘某于1988年与甲银行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11月1日甲银行与刘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从事保安岗位工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刘某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是该综合计算工时制并没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许可。甲银行安排刘某上班12小时,休息24小时。因甲银行没有支付过刘某加班工资,双方产生了争议,刘某将甲银行诉至仲裁委。庭审中,刘某主张,他的工作时间已经超出标准工作时  相似文献   

7.
<正>从我国的相关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上看,加班包括工作时间延长的加点以及休息日节假日的加班。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没有休息日的加班问题,超过周期工时的,均按1.5倍另支付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下,一般不存在加班问题,但法定节假日安排  相似文献   

8.
误区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张某于2008年10月25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其自进入某公司以来从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9月30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2倍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  相似文献   

9.
政策问答     
1、我在一家外贸公司打扫卫生,每天工作3个小时,每周结算一次工资,但与公司只是口头达成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听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请问:钟点工,是否应签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0.
近日看到一则案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未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变更19个工作岗位由标准工时制为不定时工时制,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了申请。因为工时制的变更,职工刘某等人的加班工资一分钱都没拿到,他们认为劳动保障部门存在过错,做出了错误的行政行为,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劳动者的做法是否明智?工时制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可  相似文献   

11.
<正>问:杨某于1996年10月进入某鞋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08年4月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0月开始,杨某因病治疗,但单位要求将病假改为事假,否则不予批准,杨某只能坚持上班。2011年1月,杨某被迫请事假看病治疗,直至2012年3月康复后又回单位上班。某鞋业有限公司在这期间没有支付其工资,而且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杨某诉至仲裁,提出与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办养老、医疗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12.
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何某于2007年4月到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员,双方于同年5月1日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约定何某的工资为每月800元。合同到期后,何某继续在该物业公司工作至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1月19日,何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委经过讨论,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何某2008年5月至10月的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13.
案情介绍案例一:陈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2007年3月到该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会保险,于2008年6月因病死亡。其妻子于7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因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补偿未办理社会保险的损失。  相似文献   

14.
7月31日.泸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接到叙永县汽车客运站员工举报,称所在用人单位至今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接到举报后,监察人员当天即赶到叙永县调查处理。经查,该汽车客运站共有员工33人.至今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属实。随即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对该用人单位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8月底前与33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33名员工今年2-7月的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15.
劳动者不签合同用人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8年3月进入宁波某电子制造公司上班,从事弱电系统调试维修工作.入职半个月后,公司人事部门通知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想到自己从原公司离职时被公司以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支付了500元违约金,张某坚决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写下了"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保证书.公司考虑到张某是熟练技术工人,又有其书面承诺,遂同意了张某的要求.10月,公司因生产线停产同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张某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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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已成为许多企事业单位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但我国的劳动法规对"不定时工作制"概念缺乏统一定义,相关释义缺少细则,导致不同地区及各企事业单位施行不定时工作制存在"适用岗位、批准程序、劳动定额和工时标准、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加班待遇和工资标准、年休假期待遇"等项事宜法规依据不足,实施标准的合理、合法尺度不易掌握等诸多问题。近年来,伴随申请单位剧增,引发行政诉讼或劳动争议案件亦呈加速增长态势。因此,规范不定时工作制概念和释义,将直接影响和有效保障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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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刘某于2010年8月到某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7月,刘某因工死亡。2011年11月,刘某之妻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争议焦点刘某的近亲属或继承人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仲裁机构是否应当受理并支持?  相似文献   

18.
有问有答     
问:王某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公司为了赶进度经常加班,又不支付加班工资,就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也时常拖欠。王某无奈之下,向公司提交辞呈,公司作出同意王某辞职的决定。王某认为,公司违法在先,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后,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王某与公司就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发生的争议,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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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4年6月,杨某到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9月1日,杨某在工作中被撞伤,住院治疗,医疗费由某公司支付。后经杨某向其所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2005年8月1日被认定为工伤,同年8月26日,其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因未享受工伤待遇,杨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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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你行《关于中国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中银人[1997]2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为了保障你行员工合法休息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同意你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为:总行副总经理级以上、分行部门领导以上的管理人员;承担外事服务、接待和后勤等任务的人员;经常外出进行稽核、监察的人员;从事非生产性值班的人员(如保卫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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