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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0年第6期刊登了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张梦林<从一起工伤"私了"案浅谈公证书与仲裁调解书的区别>一文,该文谈到公证书与仲裁调解书的区别有三个不同:一是概念本质不同;二是二者目的不同;三是二者作用不同,笔者对此无异议.文中提到受伤职工当事人及家属与企业达成一次性给个人12万元,企业不负责工伤遗留问题,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事隔一年后,受伤职工又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是否应该立案处理?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愿与张梦林同志商榷,并请同行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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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1997年3月7日与山东省龙口某冷藏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3年1月31日,职务为土建管理员.2003年3月21日,龙口某冷藏公司对王某作出了"处分决定书",全文如下:"王某:因你在公司与龙口某公司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负责查验主管材时,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逾1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三)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一)自决定之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二)责令你10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4月4日,王某一纸诉状把龙口某冷藏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被诉人反诉申诉人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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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17,(6)
成都市大邑县建立"123"制度,畅通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1"是司法引导"一站点".县人社、司法联合设立大邑县维权工作站,指导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截至目前,通过工作站向县法律援助中心输送了5起法律援助案件."2"是案前案后"双衔接".注重办案质量,及时稳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劳动仲裁、劳动监察、行政审批等业务间的相互协作,案前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沟通衔接",共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5起;案后劳动仲裁与法院积极进行"裁审衔接",了解案情后续发展情况."3"是工作机制"三快审".坚持"快立、快查、快结"的审理机制,对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优先接待、快速处理.该县已结案的两起集体争议案件,通过快审机制,从法定的45天结案期限缩短至30天结案,涉及劳动者149人,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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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改制认定为是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改制通常包括三个类别,一类是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例如企业的分立、合并、企业的分业经营以及兼并收购等;一类是企业所有制发生变化,如公有制企业改造成股份制公司,或者公有制企业将自己所有或部分资产出让给其他受买人;还有一类是企业经营形式的变化,如内部承包、租赁经营等。现阶段劳动争议较多出现在前两类的企业改制中。当前涉及企业改制的劳动争议社会影响很大,但行政、司法部门却缺乏统一的法律或政策规范进行调整,各地的实践操作不一,而且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法规、政策也在适时地调整中。因此,为了使有关政策能与《劳动法》相衔接,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改制中的一些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予以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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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3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以下简称《解释》)和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规定》),均对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作了规定.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的不平等地位,使劳动纠纷案件中的有关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问题尚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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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很多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中,滥用开除、除名、辞退三个不同的法律名词,混淆了三者的概念,从而引发了许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笔者就如何理解及适用开除处分,谈点粗浅看法,与各位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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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劳动仲裁院自2005年7月正式成立以来,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通过健全网络、简化程序、流动仲裁、减收费用、加快审理等有力措施,着力打造劳动争议调处“绿色通道”,在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近两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市共立案审理劳动争议304件,涉及职工1267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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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裁审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制度,并将调解作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置于仲裁之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最大特点是试图将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结合,并形成以仲裁为中心的互补关系。然而实行至今,这一程序却因为其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的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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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关系制约下的社会劳动关系,正在向着企业化、市场化、法制化方向变化发展,给企业带来了许多新课题,需要现念上更新,理论上探索,实践中解决。这里,仅就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变化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谈点浅见。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引起社会劳动关系的变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国家为了使国有企业成为"四自"经济实体,在市场竞争中居于主导地位,颁布实施了《企业法》、《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使多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的主体、确定和处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劳动关系正在由国家主体变成企业主体。适应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将国营企业改称国有企业,法定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资格,对职工承认其对自身劳动力具有合理流动、双向选择的自主支配权利。这就在法律关系上,使企业和职工两个当事人在企业劳动关系中获得了应有的主体地位,劳动法津关系主体的变化,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变化,它主导着劳动关系的确定、权利义务、终止和解除。(二)劳动关系的确定,正在由行政隶属关系变成平等协商的契约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为了使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得到落实,赋予企业享有劳动、人事、工资、奖金自主权,使企业能够根据生产经营、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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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3
一、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并轨"处理体制的制度缺陷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选择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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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也就是说,一项劳动争议,如果未经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当上述的前提确定下来之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决定了劳动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劳动仲裁机构准确地、全面地受理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那么,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工作就比较顺利,否则将立刻带来两个后果,其一是把不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受理了,另一个是把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排除在外。如果是前者,那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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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规定,江苏省泰州市全面推行基层劳动争议调处中心建设。2008年4月在姜堰市试点,9月份在全市全面推开,通过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全市基层劳动争议调处中心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预防争议、减少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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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庭审活动固然十分重要,其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但是如果我们忽视了庭前准备程序,庭审活动自然就不能顺利进行,甚至会出现庭审活动花费了大量时间仍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结果。为此笔者拟结合近几年的仲裁实践谈谈自己对庭前准备程序的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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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争议种类日渐多样化,解决难度不断增大,推动形成高效、灵活、便捷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格局,发挥好人民调解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具有优先性,对处理劳动争议,平衡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都江堰市2012年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计319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32件:全年未立案采用调解处理的案件共计162件,其中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约占20%,仲裁院调解解决的约占45%.人民调解在实际劳动争议处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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