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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祥菊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6):289-290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因此,法家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反对儒家的"礼治"。虽然法家伦理与现代法治精神有本质的区别,但其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公开性等思想,对于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有借鉴意义,是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 相似文献
2.
从儒法治国方略看中国古代政治的人治本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德治”笃信“为政在人”重在人之“德”上,其本质是人治。法家“法治”名为法治但仅限于“君下法治”,法对民不对君,君主脱离在法治范围之外,其本质还是人治。儒、法人治方略虽在人性前提(儒家倾向善,法家倾向恶)、哲学依据(儒家找内因,法家找外因)、理论基础(儒家笃信“为政在人”重在人之“德”上,法家笃信“为政在法”重在法、势、术相结合上)、对象考量(儒家针对所有人,尤其是君主;法家针对君下人,排除君主)等方面存在着倾向上的差异和对立,但是二者之间并没有一方消除或代替另一方,而是成为君主专制系统中互补的两翼,这说明中国传统国家权力理论的逻辑出发点是君权,而不是民权。这种只见君权不见民权的传统政治思想正在为近代和现代中国的社会实践所颠覆,追求民权成为中国政治现代化的主流。 相似文献
3.
儒法之争发端于中国春秋战国之际,是在儒法两家之间展开的一场关于德刑关系的争论。儒家认为"以德治为本",法家认为"以法治为本"。随着秦灭汉兴,德治为本成为大势所趋。文章从儒法之争的历史及其本质进行深层探析,揭示其对现实的几点启示,即要适应当代知识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就必须在加强法治的同时,努力加强德治,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 相似文献
4.
刘丰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0(2)
《礼记·孔子闲居》篇中记载的"无声之乐,无体之礼,无服之丧"以"无体之礼"为主。孔子讲的"无体之礼",其实是儒家礼学思想发展的一个必然的看法。孔子在晚年对礼容提出批评与扬弃,一些擅长礼容的儒家学者也受到主流儒者的批驳。战国时期子夏学派提出的"无体之礼",不但是儒家礼学思想从孔子、子夏过渡到荀子的一个重要思想环节,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战国直至汉代礼学发展的路径。 相似文献
5.
张宇琛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12):35-37
中国刑法呈现出泛化的特点,站在历史的角度考察,这一特点与中国古代刑治主义的法律体系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中国数千年的法典,尽管分别冠之以"法"、"律"、"统"的名称,实质上都是刑法典。儒家重"德",而法家重"法",无论"德治"还是"法治",都是公权之治。儒家的"德治"不是要废法,恰恰是以"法"为支撑。 相似文献
6.
甄洪永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儒墨显学给韩非带来巨大学术压力,为了证明儒墨之学的愚诬,韩非设定了两条检验标准。在这两条标准之下,韩非必须通过师事荀子才能论证法家思想的合理性,因此,韩非师事荀子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韩非与荀子共同遏制墨家"兼爱说",客观上实现了儒法的短暂学术结盟。韩非对孔子进行"法家化"处理,强化了法家存在的合理性,至此,韩非完成对儒墨的学术突围。基于对人性的不同理解,在解决人性本质与资源占有矛盾的问题上儒墨法各具特色。儒家倡导即凡入圣的生活,墨子提倡超凡入圣的生活,而韩非则主张按照丛林法则像动物一样地生活。韩非"去仁爱",舍弃了"仁爱"的差等原则,导致其在"爱"与"恨"的权衡中迷失了方向。 相似文献
7.
钱逊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1)
德刑之争,是先秦儒法之争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儒家重德,主张德治;法家任法,主张法治。争论的主题是如何进行政治统治,治国平天下,中心问题是德刑关系、道德和法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8.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31-38
《中国现代法治及其历史根基》关于法治古今纵横多元之说为中国古典法治安顿了不容忽视的一席之地;古典法治从初级形态向常规形态的经历酿造了法治的原始精华和实践成果;纳礼治、德治、法治于一炉的人治说概括了古典法治的本质特征;对儒家之礼和法家之法的历史定位与现代审视;中国现代政治实践的经验教训与艰难选择彰显了法治的无比优越;中国法治观念的三度升华。 相似文献
9.
张岩 《山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
《韩非子》一书对孔子形象的描述 ,其中既有保持了原质性的孔子形象 ,亦有变异了的孔子形象。《韩非子》中变形的孔子形象即法家化了的孔子形象表现为两种状态 :其一是貌似儒家而实为法家的形象 ;其二是彻头彻尾的法家形象 相似文献
10.
刘世玉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7(3):5-7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无论是儒家倡导的"德治",还是法家提出的"法治",都是在封建专制制度统治下,治理国家所采取的不同方略或手段,归根到底是封建帝王的一人之治。我国现行建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在法制的范围内施行的,社会主义法制所强调的是社会公正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区别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法制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1.
冯建国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1-9
杜甫号称"诗圣",乃诗国之圣人,恰似孔子、孟子,乃儒家之圣人。作为儒家薪火的传承者,杜甫用诗歌这种生动形象的方式,对儒家思想进行了深刻而独特的诠释。"仁"是儒家学说中的核心,贯穿于儒家思想体系的全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说,儒学就是仁学。由于孔子、孟子都没有对"仁"的具体内涵作明确界定,所以"仁"的内涵带有不确定性。本文认为,作为儒家"仁"思想的一位与众不同的传承者与发展者,杜甫正是用诗歌这种特殊形式诠释了"仁",从"治人之仁"、"为人之仁"、"待人之仁"这三个方面,对儒家思想核心——"仁"做出了生动而深刻的诠释,形成了自己的一整套诗化的"仁学"思想。在对"仁"进行诠释的过程中,杜甫所依据的诠释原则与孟子诠释《诗经》时所依据的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知人论世"与"以意逆志"。尽管杜甫对"仁"的诠释是一种带有时代和个体特征的选择性诠释与创造性诠释,已经不可能与孔子、孟子等儒家先贤对"仁"的诠释达成绝对的"视域融合",但杜甫的诠释在本质上仍是基于对孔、孟等儒家先贤人格与生平的深刻理解,是基于对儒家经典的创造性吸收和掌握,是基于崇高的"仁者"精神跨越了时空界限在灵魂层面上的共鸣与共勉,因此,经杜甫诠释的"仁"仍然深深地契合于儒家思想的本质。 相似文献
12.
先秦儒家与法家人性学说的当代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常筑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5):21-24
先秦儒家与法家在治国方略上针锋相对,儒家崇尚德治而法家强调法治。本文试图从儒、法两家的“人性论”中找出他们治国方略的理论基础,并论证当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辩证统一的合理性。进而结合现实讨论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在实践中贯彻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秦乃珏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7(4):103-104
(一 )古代“德刑之辩”是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思想的重要的历史渊源中国古代的儒家和法家曾开展过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 ,争论的焦点就是如何看待治理国家的根本措施。儒家认为应以德治为本 ,法家认为应以法治为本 ,这就是有名的“德刑之辩”。“儒法之争”或者说“德刑之辩”的焦点 ,表面上看是要不要道德或者说要不要法律 ,深层次的问题却是人性之争 ,即人性是善良的还是恶的。儒家在主流思想上是强调人性善 ,最直接的道德结论就是人是可以教化的 ,即人的善良本质是可以教化出来的。或者说 ,只有通过教化方能得来。这种思想 ,使人对人性… 相似文献
14.
崔雪茹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论语》是孔子的弟子和再传弟子记录他言行的语录体著作。"智"是孔子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德目,这一思想在《论语》一书中有具体体现。从《论语》一书中可以看出,"智"包涵"闻见之知"和"德性之知"两种。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追求两种理想人格:"知者"与"仁者",因此"智德"与"仁德"并列成为先秦儒家最重要的两种德行,两者相关但是不等同。仁智兼备就是儒家的理想人格——圣人。儒家在道德修养上追求仁智双修的路线。 相似文献
15.
鹿林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4):81-84
水作为喻体在儒家思想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从孔子以水来喻道起,儒家学者不断地借助水的形象来阐释自己的思想。然而,自孔子之后,儒家发生了分化和变异,孟子以"沧浪之水"对仁的解释更侧重于从人的内在心理说明仁的道德属性,并为后世儒家所继承,最终开出一个"内圣"之道。"内圣"与"外王"共同构成了儒家完整的"道",成为儒家知识分子处世哲学的核心精神。 相似文献
16.
17.
熊凯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0(3)
儒家道德价值内倾性向度始于孔子重新诠释"思无邪",立诗教,倡"下学上达"之仁学;而<中庸>进一步将儒家道德价值内倾化,提出了一个由诚至思诚,至诚尽性、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的天人贯通的形上理论架构;孟子最终将其安顿落实于"心",并由内圣外王两方面作了发挥,为宋明理学内在超越之路奠定了理论基础,进而对传统文化产生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
18.
陶佳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95-100
作为儒家创始人的孔子,其法律思想带有一定的保守主义色彩。参照现代法学理论,形式意义上的"法",在孔子的政法观念中就是"刑";实质意义上的"法",在孔子的政法观念中则是德礼、政刑的规范体系。孔子所理解的"法"基本被限制在"刑"的范围内,而"礼"则部分承担了"法"的"规范"职能,这也是"仁政""德教"与"和谐"等孔子政法观念核心价值的立论基础。然而,当"法"不只是"刑"的时候,"仁政""德教"与"和谐"等核心价值则需要被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19.
田纯才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08-112
尊君是法家的最高政治目标,而重法则是达到这一目标的唯一有效手段。从"尊君"与"重法"这一标准来看,《管子》体现出鲜明的法家色彩,又融合了儒家等学派的学说:坚持尊君,但对民的价值和利益也有所关注;坚持法治,但并没有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而在君与法的关系上,《管子》表现出与商、韩法家诸子不同的精神特质。 相似文献
20.
宋洪兵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2,(1):67-81
法家学说是一种古典形态的政治思想体系,法治思想是其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与法治分属不同场域,并非以任何一端覆盖另外一端的关系。法治不及以及法治脆弱之处,便是政治活跃的地方;法治主常,政治主变。法家学说明确区分了以"君"的"术""势"为核心的政治与以"法"为核心的法治,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关系。法家并不寻求以法治完全约束君权,但始终强调君权不得干预法治之公正落实。政治之隐蔽与诡诈,同时伴随着法治之公正与光明,构成人类政治的黑白两面,缺一不可。这不是某种伦理立场或道德倾向所能改变的,这是人类政治的宿命。法家企图通过新君主来缔造法治理想国的理论设想,无法实现。他们的悲剧命运带有历史必然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