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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荣春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3)
刑事违法性的概念是刑事违法性理论的起点,对其作出恰当的定义是刑事违法性理论不断深化的需要.刑事违法性的概念应在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属种关系以及刑事违法性的刑法功能中加以把握.为了明确刑事违法性的内涵,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刑事违法性的分类以及刑事违法性与一般违法性关系的认识.形式与实质的统一生成了刑事违法性的构造性,并可从犯罪的法律概念和犯罪构成的系统性中得到解答.刑事违法性的构造性是刑法保障人权价值的内在要求.刑事违法性的功能由其构造性所决定,当然的具有出罪功能. 相似文献
2.
刘剑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1):54-57
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具有限制刑罚权发动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有利于罪刑法定和刑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我国刑事违法性依附于社会危害性而存在 ,不具有实体内容和独立品格。刑事违法性评价由于没有和社会危害性评价形成层次鲜明的递进式结构 ,造成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功能缺失。丰富我国的刑事违法性概念 ,构建双层次刑事违法性评价机制 ,是完善刑事违法性理论和实现其功能的当然选择 相似文献
3.
我国理论界对刑事和解的界定具有典型的"泛西方化"色彩,既不能反映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不能揭示刑事和解在我国适用的立法化方向.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契约精神和内在要求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是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和范围.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为标准确定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不仅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而且可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者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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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英美法系现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从我国法际差异和法际协调的角度,具体统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定位和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形成比较合理的制度体系。作为连接公法和私法领域的有益桥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应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法律部门。宜进一步限缩“故意”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宜“以引起他人损害为直接目的”,即需具备主观恶意,,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上,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新修订《消法》第55条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议修改为“法律另有较高赔偿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可以通过利益收缴等方式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6.
陈思静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1):131-140
当事人享有期限利益的合同中常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属于什么性质,法律未作出规定,学理及司法实务有"质押担保性质"、"定金性质"、"违约金性质"等见解,履约保证金之性质,应视合同具体内容而定,不应一概而论.正确认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适用不仅是学理研究的需要,亦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当合同约定满足定金要件时,应视为定金性质,除此情形之外应视为一般金钱担保.由于履约保证金作为金钱担保方式与定金作为金钱担保的属性相似,兼具损失补偿性与惩罚性,在处理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条款并存时的适用规则,可参考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的责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履约保证金无法弥补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损失.履约保证金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部分,具有惩罚性质,给付履约保证金一方不得请求退还.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创新。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首先,在适用范围方面,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领域。其次,在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应在明确“违反法律规定”内涵与范围的基础上,区分“违反法律规定”与“违反国家规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针对“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化规范。再次,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面,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最后,在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和履行方面,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惩罚性赔偿金归被侵权人所有,应优先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履行;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惩罚性赔偿金应与罚金、罚款折抵后,统一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8.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刑事指导性案例工作虽然取得实质性进展,但仍存在形式缺乏规范、规模总量偏小等问题,其根本性原因乃在于体系性的定位偏差。刑事指导性案例应当定位为具有内在规范约束力的独立、权威、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据此,应当建构体系完整、动态发展的中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生态系统。具体而言,坚持以罪刑法定与公平正义为基本指导原则,从发布、适用、更新三个维度展开结构性的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9.
杜少尉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0(1):38-42
国家控制国境是国家主权之体现,然而宪法同样保障外国人之合法权益,而不只是保障本国人,故国家对外国人为驱逐出境之处分时,须注重对受处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人权保护。在对外国犯罪人科处驱逐出境之同时保护其人权,其核心是追求国家主权与保护人权的和谐化。检视我国对驱逐出境之立法,并考察国外立法对驱逐出境的规定后,可知我国刑事驱逐出境存在着阻却条款普遍缺位、减刑与复权制度缺失的问题。所以,在人口迁徙彼此交融不断加速的今天,尽快以出台司法解释形式,设置阻却驱除出境的条款,并设立驱除出境减刑与复权制度,既是应对外国人在华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人权之需要。 相似文献
10.
邢星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6,(4):11-14
汽车电商的“双十一”促销狂欢掀起了又一轮购买狂潮,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以汽车电商的“一口价”销售模式为切入点,分别从反垄断法视角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来分析该销售模式的性质,应适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原则和规定来认定其违法性,准确定位豁免情形,促进行业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协同并进. 相似文献